一、如何办理工伤认定
1、用人单位、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都可以作为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或者视同工伤确认申请(统称工伤认定申请)。
2、申请工伤认定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时限(即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天内或者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向用人单位营业执照登记的住所地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
3、职工在原用人单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到现用人单位后,被诊断患职业病的,现用人单位有责任作为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4、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应当填报工伤认定申请表并附职工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5、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分别提交相应的证据:
(1)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提交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查询证明。
(2)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3)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及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提交事故的相关证据材料。
(4)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者其他证明。
(5)属于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
(6)属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证明;不属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提交相关部门的证明;
(7)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
(8)属于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9)属于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
6、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应当提交职工受伤害或者被诊断患职业病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证明。
7、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应当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职工受伤害时初诊诊断证明书,或者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二、申请工伤认定手续如何办理
1、1996年10月1日之前劳动者发生的工伤,不再办理工伤认定手续。
2、劳动者因工受到伤害时,企业或个人应当自伤害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有特殊情况超过申请时限的,应由企业书面报请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但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1)与企业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并已执行的;
(2)已经就伤害待遇问题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的。
3、劳动者在规定的申请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企业已被吊销或注销营业执照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也应予以受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申请人受伤事实无法核实的,应作出所提供的证据或事实无法确认的结论。
4、劳动者与原企业未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又被另一企业雇用,在雇用期间受到伤害的,工伤认定申请由雇用企业或个人向雇用企业营业执照住所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5、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但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企业或个人应当向企业营业执照住所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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