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权与合同解除权并存的处理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7 10:20:55 283 人看过

虽然合同解除权和合同解除权都具有追溯效力消灭合同效力的后果,但前者适用于可以解除的合同,即效力不完全的合同,解除的理由只能由法律规定,后者适用于有效合同,其行使理由可以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也可以约定合同解除权与合同解除权并存

合同解除权与合同解除权并存

合同解除权与合同解除权并存,是指合同解除权与合同解除权在法律上同时存在合同关系。它们发生的原因和时间是不同的,因为它们属于不同的制度,所以被称为共存。仅仅因为这两种权利属于不同的法律制度,就不能说是权利的竞合。当然,当撤销权和撤销权同时存在时,如果这两种权利同时属于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则替代适用的法律后果是相同的,当然没有问题:他们可以选择自己行使哪些权利。问题是,如果解除权属于合同双方,双方应如何处理?这一问题在讨论中也存在争议:有人认为,从利益衡量的角度来看,合同订立时享有撤销权的一方是受害者,其“损害”一直持续到合同解除或撤销时;如果另一方因与合同冲突而不愿履行合同,致使另一方有权终止合同,则另一方的任意行使将对有权解除合同的人造成损害。事实上,这种观点显然是站不住脚的:由于撤销权人对合同的履行有“阻力”,不愿履行,但在合同仍然有效之前,他仍有义务履行合同,为什么在另一方当事人解除合同,从而免除其履行义务后,情况会更加不利?另一些人认为,当双方同时行使撤销权和撤销权时,该定义将变得更加困难。然而,考虑到撤销和撤销行使之间的程序差异(前者为非诉讼行使,后者为诉讼行使)所造成的时间差异,这一假设在现实生活中是否有意义值得怀疑。上述论点主要是为了解释某些权利在行使中具有优先权,但给出的理由并不令人信服。最好不要承认优先权的行使决定了合同的命运。这样的立场可以使法律效力清晰合理。否则,将出现一种令人费解的情况,即合同已经终止,但可以撤销

一些人还质疑在这里区分解除和撤销的有用性。笔者认为,两者在实际法律效力上存在着明显的差异:一是原合同条款中存在的范围不同。取消后,除争端解决的独立条款外,所有其他条款从一开始即视为不存在,但不适用于解散。双方在收款部分存在清算权利义务关系,且清算继续进行,则本合同终止。其次,撤销后,损害赔偿金按照信托利益的损失计算,撤销后,损害赔偿金按照履行利益计算,包括恢复原状,其他补救措施和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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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05日 1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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