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关系到医疗赔偿的纠纷的话,患者需要出具与医疗机构之间存在医疗纠纷的证据以及受到损害的证明,而患者的病历以及治疗过程中的相关资料需要由医疗机构出具。患者在医疗机构所产生的缴款凭证、病历、诊断书以及各种X片等都可以成为依据。
2、如果是关于医疗产品造成的损害引发的事故纠纷的话,患者需要提供与医疗机构存在关系的证据,承担举证的责任。如果医疗机构声明已经把产品所产生的风险以及后续可能引发的疾病与患者事前沟通过的话,那么医疗机构需要承担举证的责任。
3、在医疗事故纠纷案件中,对于举证责任由谁承担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关于因为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规定来看,关于患者受到的损害结果不是因为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造成的以及医疗机构没有过错等这些情况的举证责任由医疗机构来承担。
如果患者能够证明下列情节之一的话,那么可以判断医疗机构存在过错:
1、医疗机构存在违法操作的行为,违反了医疗规定;
2、医疗机构恶意隐瞒病患的真实病历或者是拒绝配合,不愿意出具病患的医疗资料以供调查;
3、医疗机构恶意的篡改、变造或者是想要摧毁病患的医疗材料;
4、病患出具了能够证明医疗机构的医疗用品存在问题的证据;
如果发生了下列情况之一的,医疗机构可以免去举证的责任:
1、患者或者其家属不配合医生的治疗,未尽到自己的义务;
2、患者生病迹象薄弱,医疗机构已经在自己的义务范围内尽到了最大的能力进行抢救;
3、当地的医疗水平具有局限性;
如果当事人对自己的医疗资料进行恶意的更改甚至是销毁,导致与医疗机构的责任无法明确的话,当事人需要承担造成的不良后果。如果医疗机构在治疗的过程中造成病患死亡,并且不能够给出合理的原因,病患的家属要求医疗机构进行尸检而给出合理结果,但是医疗机构拒绝的话,其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相反,如果医疗机构想要就患者死亡不明的原因进行尸检而当事人的家属不同意的话,那么其家属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所以,在治疗的过程当中,医疗机构需要尽到自己最大的努力,使得患者的生病安全得到保障。对于患者的就诊资料需要严格保管,以便需要的时候可以随时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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