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只有担保物权享有优先购买权吗
不是。优先购买权是法律赋予特定对象的先于其他权利人主张自己财产权利的权利。实践中常遇到的情况有: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2、出租人出售房屋的,应该提前15日(原三个月已被废止)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3、共有人处分自己享有的份额的,其他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4、知识产权法上的优先购买权。
(1)委托合同完成的发明,专利申请权归研发人,研发人若转让专利申请权,委托人有优先购买权。
(2)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归单位,单位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时,完成人有优先购买权。
(3)合作技术开发合同完成的发明,专利申请权归合作人共有的,一方转让时,他方有优先购买权。
二、优先购买权的制度价值
立法者规定优先购买权制度的目的价值主要有以下方面:
1、秩序价值
优先购买权设定的基础和前提是先买权人已先于买卖关系而存在于某种法律关系或法律事实中。为了尽可能维护已经建立起来的法律关系,维护经济生活秩序,立法者确立优先购买权。在出卖人出卖标的物前,先买权人已于事实上占有、使用出卖的标的物,并在生产、生活上对其形成了一定的依赖。相比于第三人,出卖物产权变动与先买权人有更大的利害关系。法律作为利益分配的调节器,应坚持“两利相权取其重”的价值取向进行平衡,承认优先购买权,减化法律关系,防止先买权人生活发生较大变动,减少纠纷产生,“保护这一利益不但对个人而且对经济秩序的稳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效率价值
优先购买权制度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充分发挥物资财富的经济效益,以做到物尽其用。自由和效率是司法上的两个原则,但他们并非相互排斥,而是相互促进的。就自由而言,保障和实现个人在其财产范畴的形成空间;就效率而言,应使物归于能最适于发挥其效用之人。为此,在法律规范上应明确界定物权(产权),减少交易成本。赋予特殊主体在同等条件下以优先购买权,一方面保护了出卖人利益,另一方面可使先买权人基于原有的基础法律关系或法律事实,扩大对出卖物的支配范围,并按自己的意志优化其使用方式,满足其生产生活需要,同时优先购买权制度有利于简化交易程序,降低交易成本,增进交易效率。
3、公平价值
法律制度的内在理念之一是保护弱势群体,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在物权转让中,较之于第三人,先买权人更易受到出卖人任意处分出卖物所带来的侵害,影响其生产生活和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为了维护先买权人的合法权益,对出卖人与第三人的交易自由进行适当的限制是必要而适当的。同时优先购买权行使条件为同等条件,且必须在一定期限内行使,因而对出卖人利益并未造成实质损害。因而我们认为,优先购买权制度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理念,满足了社会主体在民商事领域对公平正义的追求,是合乎社会需求的。
三、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限制
担保物权人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即在法定情形下,担保物权人优先受偿受到限制,具体如下:
1、税收优先权
在担保物设定人欠税时,国家的税收优先于担保物权受偿。《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5条规定“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立法之意在于防止欠税人以担保为名恶意转移资产,同时也为担保物权人作为担保物核实事项之一。
2、建筑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
为了制约发包人拖欠承包人工程款的行为,保障建筑工人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民法典》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也明确,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3、相关司法费用的优先权
最高法院的《执行工作办法》规定:执行费用,还有相关委托评估的费用要先行拨付。
4、船舶优先权
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海商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5、民用航空器优先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十八条民用航空器优先权,是指债权人依照本法第十九条规定,向民用航空器所有人、承租人提出赔偿请求,对产生该赔偿请求的民用航空器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6、在特定情形下未清偿职工债权将优于担保物权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7、特定情形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优于担保物权。
《民法典》第四百零五条规定:“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在同一财产先出租后抵押的情形中,依据“买卖不破租赁”原则,承租人的租赁权不受抵押权的影响。原因其一,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具有其独立的功能和保护目的,在于保护承租人获得租赁物所有权的一种机会;原因其二,抵押权等担保物权优先的内容在于抵押物的价值,而非获得抵押物的所有权,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则以取得所有权为优先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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