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保全是指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法律赋予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或撤消权,以维护其债权的法律制度。
合同保全制度的设立,对于保障合同债务的履行和债权的实现,从而保障市场秩序和交易安全,都具有重要意义。只有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利益,督促债务人切实履行义务,才能促成交易的实现,实现市插的有序化发展。
代位权的概念和特点
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其特点:代位权是法定的,而非约定的;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代位权是合同保全权能而非请求权;代位权须通过诉讼方式行使,并不得超过债权范围;代位权行使的对象只能是非专属于债务人的权利。
代位权的构成要件
债务人享有对第三人的权利;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
债务人已陷于迟延履行;
有保全的必要。
代位权的效力
对债权人的效力:
(1)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不得超过债务人权利的范围;
(2)如果债务人拒绝受领代位权行使的效果时,债权人可以代位受领。但是,受领的财产不得专供清偿或抵消自己的债权;
(3)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偿还。
对债务人的效力:
(1)代位权行使的效果直接归属于债务人;
(2)代位权的行使,使债务人对该项权利的处分权受到限制;
(3)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对第三人的效力:
代位权的行使,一般不影响第三人的利益和权利,因为第三人应履行自己的义务。在代位权行使时,第三人对债务人享有的抗辩权,如同时履行抗辩权,时效届满抗辩权等,均可用以对抗债权人。在代位权行使时,第三人不得以其与债权人无合同关系为由抗辩,必须依债权人的请求,及时向债务人履行,否则会构成对债务人的违约。
撤消权的概念与构成要件
撤消权是指债权人请求法院撤消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法律行为。具体说来是指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无偿或低价处分财产而损害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依法请求法院撤消债务人的行为的法律制度。
撤消权的成立要件因无偿行为和有偿行为而不同。
在无偿行为情况下,只需具备客观要件;客观要件包括:债务人有放弃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债务人减少清偿能力,危害债权的实现;债务人的行为以财产为目的。
在有偿行为情况下,主客观要件需同时具备。主观要件:债务人的恶意和第三人的恶意。
撤消权的行使与效力
撤销权行使的主体。撤销权的主体,是指因债务人不当处分财产而使债权受到损害的债权人。
辙销权行使的方式。撤销权的行使,须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不当处分行为。
撤销权行使的范围。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第2款的规定,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撤销权的行使期间。我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因而,撤销权的期间为除斥期间而不是诉讼时效,不发生中止、中断或延长,超过该期间未行使撤销权的,该权利归于消灭。
撤销权行使的效力:
撤销权行使的效力,依法院判决的确定而产生,并对债权人、债务人及第三人均产生效力。债务人的行为一旦被撤销,即从行为开始发生时起失去约束力,因此,撤销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对债务人及第三人的效力。债务人的行为一旦被撤销,即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
对债权人的效力。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有权要求侧务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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