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制定孕产妇保护法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7 18:25:27 366 人看过

如何在法律上规定对怀孕女工的保护,主要有以下几点:1.不得与女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女职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单方解除与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即使双方劳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顺延至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前一年,但女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外。二、劳动强度与禁忌劳动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止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延长工作时间或者上夜班。”所谓“夜班劳动”,一般是指从当天22点到次日6点的工作或工作。怀孕女工不应从事的工作范围:(1)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的浓度,工作场所空气中甲醛等有毒物质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

(2)医药行业生产抗癌药和己烯雌酚的

(3)工作场所放射性物质含量超过辐射防护规定的剂量

(4)人工土石方

(5)《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

(6)伴有强烈身体振动的作业,如风钻、捣固机、锻压、拖拉机驾驶等

(7)频繁弯曲,根据高空作业的分类,要求进行攀爬和蹲下作业,如焊接作业。3.适当休息或减少工作《女职工保健工作条例》第十条规定“怀孕七个月后,应当给予休息或适当的工作救济”,《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有针对性地作出规定:怀孕7个月以上(按28周计算)的女职工,每天休息1小时,不得上夜班。如果您有工作许可证,您可以申请并批准2个半月的产前假。怀孕期间,产前检查(包括怀孕12周的第一次检查)应计为工作时间。4.已婚待孕职工的工作范围是禁忌的《女职工禁忌工作范围条例》也规定了已婚待孕女职工的禁忌工作范围。已婚待孕女职工不得从事铅、汞、苯、镉等工作场所,属于《有毒作业分类标准》第三级至第四级的《女职工保健条例》要求,有过两次以上自然流产且现在没有子女的女职工,暂时调离可能直接或间接导致流产的工作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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