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作血液制品事故罪的刑事责任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11-03 09:00:06 474 人看过

血液制品事故罪的构成要素包括:客体为国家对血液制品管理制度,客观表现为违反操作规定并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主体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观为过失。

血液制品事故罪的构成四要素是: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血液制品的管理制度;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制作血液制品时,违反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表现为过失。

制作血液制品事故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制作血液制品事故罪是指由于相关人员的疏忽大意或者故意不按照规定的技术标准、操作规程进行血液制品的生产和销售,导致他人人身或者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其构成要件包括:主体是血液制品的生产和销售单位以及相关人员;主观方面是过失或者故意;客体是公共安全和他人的生命健康权;客观方面是行为人违法制作血液制品,造成了重大损失的行为。

总的来说,制作血液制品事故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主体、客体、主观和客观,其行为人必须违反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才能构成此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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