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执法证据的收集方式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19 11:55:13 118 人看过

行政执法中的证据收集途径有:举报人投诉举报、询问、现场调查、现场拍照、现场录像、勘验(检查)、抽样取证、鉴定等方法收集证据。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违反行政执法程序的情形

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三)无合法依据或者适用依据明显错误的;

(四)超越法定职权的;

(五)主要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

(六)不履行政务信息公开义务,或公开的内容不真实的;

(七)截留或挪用查封、扣押、没收、征收财物的;

(八)违反规定乱收费,或要求行政管理相对人接受其有偿服务、购买指定商品、承担其他非法定义务的;

(九)不依法公示征收或征用项目、标准、范围、依据,或不依法对被征收、征用人给予补偿的;

(十)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上级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决定的;

(十一)不依法给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赔偿、行政给付的;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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