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有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24 10:55:10 281 人看过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如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关于刘小红等5人期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批复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证监期货字[2007]8号

冠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天富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和合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期货物产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根据《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修订)》(证监发[2002]6号)和《关于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期货字[2004]67号)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冠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拟任副总经理刘小红(身份证号:410811196910195019),天富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拟任副总经理马成林(身份证号:220102631011021)、蒋群(身份证号:222403197605050015),和合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拟任董事长李振国(身份证号:140121196902100015),山西物产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拟任董事长史志如(身份证号:140102196811174060)的任职资格无异议。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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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23日 1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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