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摔伤,谁来赔偿?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5 18:54:51 153 人看过

老吴是我市枞阳县农民,上有年迈体弱的父母双亲要赡养,下有在校上学的子女要抚养,家庭异常困苦,为了挣点“外块”接济家用,年过半百的他受雇于老乡杨某和老伴一起来到安庆某工地打工。2005年5月26日,当老吴在工地二楼施工时,因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一脚踏空,摔在地上,被工友送到医院救治,住院87天,花去医疗费4万多元,诊断为颈髓损伤伴不全瘫,生活不能自理,经司法鉴定为七级伤残,困苦的生活雪上加霜。

怎么办?怎么办?不能工作,便没有经济来源,而伤情还需巨额费用进行救治,老吴与老伴陷入了困境!在与工地老板协商无果的情况下,老吴决定聘请律师打官司!

经调查,老吴摔伤的工地,是由南京某公司具体承建的,后该公司将土建和木工以包工不包料的方式分包给王某,王某又将部分混凝土模板工程分包给杨某,杨某雇佣老吴从事木工工作。在律师的代理下,老吴拿起法律的武器,一纸诉状将承建商南京某公司、分包商王某、雇主杨某起诉到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要求几被告连带赔偿因其摔伤而造成的各项损失。

2006年5月10日,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杨某赔偿老吴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补助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9万元,被告南京某公司及被告王某对被告杨某的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点评:

问题一:什么是雇佣关系?

雇佣关系是指雇主与雇员约定在一定期限内雇员向雇主提供劳务并由雇主给付报酬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实际生活中常见的这类雇佣形式有:家庭雇佣保姆,车主雇人开车,雇请钟点工,聘用离退休人员等等。

问题二:雇主杨某为什么要对老吴的摔伤进行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本案中,老吴受雇于杨某并且在从事雇佣活动(建筑)中遭受人身损害(摔伤),所以雇主杨某应对老吴的摔伤承担赔偿责任。

问题三:既然雇主杨某要对老吴的摔伤进行赔偿,那么,为什么被告南京某公司及被告王某也要对老吴承担连带责任的赔偿?什么是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第二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中,被告南京某公司作为工程发包方明知被告王某没有相应资质条件和安全生产条件,仍然将工程发包给王某,而王某又违法将工程转包给不具资质条件的杨某,所以,被告南京某公司及被告王某也要对老吴承担连带责任的赔偿。

所谓连带责任,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其共同债务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并能因此引起其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它属于共同责任中的一种。

问题四:一旦发生人身伤亡事故,赔偿项目包括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问题五:雇佣关系和劳动关系之间的区别有哪些?在赔偿项目上是否一样?

1、区别:雇佣关系是个体和个体之间发生的劳务关系,而劳动关系却是个体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个体和个体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既包括有劳动合同确定的事实劳动关系,也包括没有劳动合同的事实劳动关系。确定事实劳动关系的依据是劳动者从单位领取的工资条、单位对劳动者的劳动考核表、工资表等。

2、赔偿:雇佣关系发生事故的赔偿,依据侵权人身损害的标准计算。劳动关系发生事故的赔偿,依据是国家有关工伤方面的规定。两者最主要的差别集中在死亡赔偿金方面。雇佣人身损害的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工伤事故死亡的按《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问题五:如果一个人因他人侵权行为受到伤害同时又构成工伤的,怎样进行赔偿?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条规定:“因他人侵权行为受到伤害,同时又构成工伤的,当事人获得工伤待遇后又向侵权人要求人身损害赔偿的,应予支持。当事人获得人身损害赔偿后,又要求工伤待遇的,应予支持。工伤待遇中以货币形式支付的,可以扣除第三人已经实际赔偿的部分,但营养费、精神抚慰金不应扣除。

工伤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是同一单位的,受害人只能选择一种赔偿。”

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程玉伟律师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18日 21:0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直系亲属相关文章
  • 转包的工地工伤谁来赔偿?
    一、转包的工地工伤谁来赔偿?根据建设部、国家工商局《建筑市场管理规定》第16条的规定,承包方必须按照其资质等级和核准的经营范围承包任务,不得无证承包或者未经批准越级、超范围承包。第19条规定,承包工程施工,必须自行组织完成或按照有关规定分包部分工程,不得非法转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第13条第3款规定,承包方经征得发包方同意,或在施工合同中另有约定,才准将部分工程分包,签订分包合同。转包合同无效,无效合同造成的损失双方共同承担责任。招雇的人员受伤,除雇主承担一定责任外,转包方应负有同等的赔偿责任。此外,劳动部办公厅1994年4月4日《关于如何确认临时工用工主体的复函》规定,关于用人单位非法使用临时工期间,造成临时工工伤的,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临时工期间,造成临时工工伤的,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临时工的工伤待遇。劳动行政部门对该用人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包工负责人未汇报临时工发生工伤事故
    2023-04-28
    333人看过
  • 工地摔伤怎么赔偿
    工地做事摔伤属于工伤,可以申请工伤赔偿,但是具体能够申请到多少的工伤赔偿数额要看伤者的伤残程度的情况。伤残程度分为十级,等级越高,程度越深,赔偿的数额就会越大。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工伤赔偿一般都会包括医疗费、康复费、交通费、停工期间的工资费、一次性伤残补助费等费用。一、临时工工伤怎样赔偿临时工工伤赔偿方式:1、用人单位依法缴纳工伤保险的,由工伤基金支付:工伤医疗费、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住宿费、伤残扶助器具费、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医疗补助金;2、用人单位支付的:停工留薪工资、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每月应领取的伤残津贴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具体赔偿金额只能根据劳动者的工资、伤残程度、离职时间等实际情况计算确定。最后,可以确定赔偿金额;4、如果用人单位依法不需要缴纳工伤保险,则由用人单位支付。二、在工地受伤赔偿标准是什么?劳动者在工地受伤,在确
    2023-02-27
    245人看过
  • 工地休息时受伤谁来赔偿
    一、工地休息时受伤谁来赔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
    2023-06-02
    268人看过
  • 农村建房工地摔伤谁赔钱
    农村建房时工人摔伤如果房主和工人都有过错的,一般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可以向房主索赔一部分。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一、民法典合同被撤销损害赔偿如何确定?合同被撤销后的损害赔偿根据过错方给无过错方造成的损失来确定。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二、工程转包发生工伤应当找谁根据规定,由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动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
    2023-04-11
    370人看过
  • 工地摔伤赔偿是什么
    伤索赔的赔偿项目有以下几种情况:1、造成一般伤害(未达到残疾)的赔偿: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2、造成伤残的赔偿: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因工受伤待遇属于工伤的,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
    2023-03-22
    375人看过
  • 农民工工地干活受伤谁来赔偿
    一、农民工工地干活受伤谁来赔偿你们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如果能确定劳动关系,根据鉴定结果申请要求承包方按照,因为时效只有1年,超过了时效法律上便不支持了。造成伤残的赔偿项目: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如果不能确定劳动关系,你们可以到机构进行鉴定,鉴定时需要伤者本人带上复印件,病历,片子等。然后根据鉴定结果尽快向起诉要求,因为时效只有1年,超过了时效法律上便不支持了。人身损害赔偿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还需要增加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二、工伤保险谁来赔偿关于劳动者工伤的赔偿,根据用人单位是否参加工伤保险而有所不同——一、由工伤保险基
    2023-04-02
    167人看过
换一批
#血亲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直系亲属一般指的是两者之间存在直接的血缘联系的亲属,其中包含有配偶、公婆、岳父母、子女及其配偶、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及其配偶、曾祖父母、曾外祖父母等等,如果养父母因为收养、或者抚养关系也能成为直系亲属的关系,例如收养人与收养的... 更多>

    #直系亲属
    相关咨询
    • 工人摔伤了,该找谁来赔偿
      江苏在线咨询 2021-03-23
      工人在工作时间工作场合摔伤应当由聘请工人的包工头或者施工单位负责,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因此,聘请工人的包工头以及聘请施工队的施工单位应该负主要责任,负责工伤职工的医疗费、交通费、食宿费、护理费、辅助器具费、伤残津贴费等。除了医疗期间的费用外,其他费用可以通过工伤鉴定后按鉴定结果处理。 以上就是ask
    • 工地工伤谁来赔偿
      澳门在线咨询 2022-08-22
      工伤索赔,可以通过劳动仲裁解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
    • 在工地摔伤,谁来举证
      青海在线咨询 2022-04-14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第2款的规定,职工或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而用人单位认为不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你的情况属于工伤,不需要你举证,由工厂举证。
    • 工地工伤由谁来赔偿
      贵州在线咨询 2022-08-11
      这种情况属于工伤,具体处理步骤如下: 首先,申请工伤鉴定,确认伤残等级后是确认赔偿的基础。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 第二,主要理赔范围包括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辅助器具,医疗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生活护理费等。 第三,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具体规定进行赔偿。 第四,如果协商不
    • 施工中从工中摔下来谁来赔偿
      西藏在线咨询 2022-02-02
      双方之间形成雇佣关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主应当保障施工人员的施工安全,而施工人员在施工中从高处摔下而亡,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所致,因此,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房主明知施工队没有相应资质,还将建房工程发包给施工队承建,施工人员的伤亡造成的损失,房主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