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可召开临时董事会,对于公司的使用及效力问题进行表决,并形成董事会决议;向公安局、工商局等说明事由及时办理印照的挂失、作废手续;向银行、其他金融机构、行政机构如国土局、房管局等发出通知,如通知银行冻结公司账户停止对外支付、通知国土局停止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等等。
2.求助于特殊工商变更登记。因为工商局掌握公司的原始档案,可以通过审查工商档案并在公司出具符合公司章程的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的情况下,予以核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并颁发新的营业执照。
3.向法院起诉要求归还公章并申请先予执行。公司作为原告,将侵占人作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公司印章、账册等。而且,被告拒不交出公章,已经严重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公司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先予执行。
公司负责人岗位职责
1、在董事会的领导下,在任期内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依法执业,向董事会及股东会负责或报告工作,确保股东出资收益率不低于社会平均收益率;
2、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宗旨,诚信服务,保证本企业发展的正确方向。在股东会授权下可对外投资或调整企业发展的方向,并考察洽谈或形成意向报批后吸收其他合伙人;
3、主持制定和组织实施企业发展规划,人才发展规划,各项规章制度和企业重大决策;
4、代表企业对内外签订各项合同、协议和合约,也可部分授权其他人草签,条件具备时补签认可。严格作好企业风险防范,维护本企业合法权益;
5、兼任企业技术负责人代表企业对外签发重大咨询成果报告(结算审核、标底、招标代理500万元以上或特殊项目)。对各级负责人或咨询员的所有与技术有关的工作有权以技术负责人的身份作出让其立刻更改指令或行为的权利,对自己发出的指令而且实际执行的后果承担责任或风险;兼任咨询员同时当某企业部门负责人不在岗时,代为行使其职责;
6、兼任企业市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以企业名义对外进行市场拓展、业务联系、合约条款洽商或有权利形成意向书,经企业技术、经济以及负责人同意后组织合同草签工作;
7、主持或授权委托技术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进行重大业务项目的咨询,决定执业中重大决策问题,业务质量问题,风险问题的处理;
8、协调和处理企业部门之间,从业人员之间的利益关系,培育企业团队精神;
9、代表企业或委托代理人代表企业以起诉人和被起诉人的身份到庭或出面处理有关纠纷和争端,对外协调联系处理与政府部门的关系;
10、领导组织处理意外紧急事故,并领导制定和实施紧急方案;
11、组织并实施企业年检,企业资质申报和升级;
12、兼任企业经济负责人负责3000元以内的开支审批,按规程的规定提出或审批本企业的咨询收费标准、收费额度或价格以及重大财务收支和分配办法,报股东会批准后组织实施。特殊情况时可以企业经济负责人的身份对于过高或过低的服务价格及1万元以内的开支做出决定,事后应向董事会或其他股东做出充分的说明获得谅解和理解;
13、按规程的规定提出或审批人员任免、奖惩、招聘、解聘等事项,对于副负责人及其他各级负责人的任何与工作有关的行为有权作出让其立刻更改指令或行为的权利,并对自己发出的指令而且实际执行的后果承担责任或风险;
14、直接上级为董事会,当与董事会的意见不一致时,应努力说服股东会使其改变董事会的意见,不能说服时保留意见执行董事会的指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九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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