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是指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提出的异议。对执行异议,执行人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理由不能成立的予以驳回;有充分、正当的理由的,就应批准中止执行。因而,建立执行异议制度实际上是对相关当事人的一种执行救济。
第三人提起执行异议,应当符合一定的条件。其一,提起异议的当事人必须是原案的案外人,即指因原案的强制执行而认为自己权利受到侵害的利害关系人。原案的原告(债权人)和被告(债务人)以及第三人都不得提出执行异议之诉。其二,第三人提出的执行异议的理由,必须是对原案涉及的执行标的物主张自己的权利,如自己对被执行标的物享有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担保权或其他利益等。如果是对执行程序存有疑问,不能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其三,第三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必须在原案的执行过程中。执行程序开始前,并不存在对案外人权利造成侵害的事实,当然不存在提出异议的理由;执行程序结束后,除非取得新的执行依据,一般不能对已经执行完毕的执行行为请求予以撤销或恢复原状,故而提出执行异议毫无意义。
在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的案例中,经常发生原告对被告之公司的请求债权在具体执行中涉及第三人占有之财产或第三人权利的情况。由于第三人没有参加原来的诉讼活动,因而也就没有获得维护自己利益的抗辩机会。所以,只要该当事人符合上述提出执行异议的条件,均可以在揭开公司面纱的判例的执行过程中,提起第三者的执行异议之诉。当然,如果该第三者被判断与原案被告之间有某种依存关系,或与被告存在人格混同的现象,则执行异议将会被驳回。对此,我们可以通过考察下述日本一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的判例从而得出结论。
本案提起第三人异议之诉的原告(另一已审结并开始强制执行案件的第三者)为三幸精肉店有限公司,被告是山下福吉。本案的起因是,被告依照鹿儿岛地方法院1968年第108号房屋收去命令,于同年11月9日对于本案中的诉外人栗田光雄进行强制执行。为此,原告提出不得强制执行的请求。请求理由是:被告依照鹿儿岛地方法院关于收去房屋,让出土地判决的具有执行力的正本,于1968年11月9日开始对本案房屋实施拆毁的强制执行。但是,因该房屋是原告自1953年8月以来从上面提到的诉外人处租借使用于肉食销售业至今,所以,如果对诉外人实施强制执行拆毁命令必将涉及原告的利益,故原告要求排除强制执行命令。被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抗辩时指出,原告与诉外人栗田光雄实际为同一人。因为原告公司的代表人就是栗田光雄本人,原告公司与诉外人的住所相同,而且营业种类、规模等也相同,即使两者间签有租赁契约,因出租人与承租人为同一人,依信义原则该契约应视为虚伪表示而无效。既然如此,对诉外人的强制执行涉及到原告是完全可以的,不能发生解除权。原告对被告的抗辩予以否认,提出被告在主张法人格否认法理,但从原告的组成人员和营业实态来看,诉外人栗田光雄都是具有另一实体的别的人格。另外在执行关系上,应以具有当事人自己债务名义的执行力的正本的存在为前提,如果有当事人变更,需要有继承执行文。所以,即使是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从执行关系上说也是不能允许的。但鹿儿岛地方法院最终判令原告败诉,并于1968年11月25日做出取消停止强制执行的决定。
本案的具体事由及判决理由是:鹿儿岛地方法院在1958年曾就收去房屋让出土地的请求事件做出了判决,并于1961年9月27日以命令的形式对栗田光雄宣布了由被告收去房屋并让出土地的判决。这一判决在上诉审和第三审中都被维持,并于1968年2月15日确定。据查,栗田光雄从1947年8月25日起在该地点建有简易房屋且用这个房屋经营精肉销售业,并于1948年迁至指定的交换地点继续经营精肉销售业,但其中有一部分土地占有权与本案被告之间存在争议,而本案原告于1953年8月1日设立时,该争议仍然存在。栗田光雄设立公司之目的是为谋求减轻税负,其本人为公司代表董事。然后,公司向栗田光雄租借其所有的房屋的一部分经营精肉销售业,其余部分仍为栗田光雄的居住用房。所以,实际上只不过是经营精肉销售业的经营主体由本案的诉外人栗田光雄变为具有法人资格的有限公司罢了。因为该公司的营业内容、营业规模与原先没有大的变化;公司成员除栗田光雄为代表董事外,其叔父是另一位董事,其妻子及其岳父为公司的股东,而实际出资人和经营支配者只是栗田光雄一人;公司从未召开过股东会;公司财产与栗田光雄的财产难以区分;特别是原告公司与栗田光雄之间的租赁契约或收据并不存在,且租赁费用非常低。因而,完全可以断定原告有限公司只不过是形骸化而己,公司就是栗田光雄的个人企业。根据这样的事实,原告基于债务名义为诉外人栗田光雄的判决,对被告要求进行本案房屋的强制执行,原告以第三者的身份主张停止执行是不能允许的。
本案的判决表明,凡强制执行涉及到第三人的利益时,第三人都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但该执行异议能否被批准,不仅取决于法官对法人格否认法理的理解和赞同与否,而且还涉及到判决的效力能否扩张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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