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杀人法律援助死刑辩护词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1-30 12:01:29 188 人看过

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潍坊市法律援助中心和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指派,为邱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一案提供法律援助,出席法庭为其辩护。通过庭前的会见、阅卷等工作,我对本案事实有了较为清楚的了解。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邱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但同时存在以下依法可从轻处罚的情节:

一、对于本案的起因,被害人崔某某等人具有明显过错。作为包工头的被害人崔某某及其手下对被告人邱某某平时的不人道对待,是激起邱某某杀人动机的重要原因。

从本案证据所显示的事实来看,本案发生前不久,在某某市某某镇,就因为听说被告人邱某某想换个地方工作,受被害人崔某某安排领着邱某某等人干活的朱某就用镐把子把被告人邱某某打了一顿,把邱某某的一条胳膊打得皮开肉裂,很长时间不能弯曲。虽然说,由于崔某某已经辞世,证人朱某在案发后不久就销声匿迹,朱某为什么要这样下重手打邱某某,其是否是受崔某某指使或暗示,目前无从查证,但从常理上讲,这种可能性不能排除。并且从证人刘鲁博(系同邱某某一起为崔某某打工的人)证实的情况来看,崔某某平时脾气比较暴躁,只要他看着手下的人干活慢了就对谁发脾气,也可以说明崔某某对工人比较苛刻,管理方式简单粗暴,因此即便他没有直接指使或者暗示朱某教训有跳槽想法的邱某某,他平时的一贯作风也不可能不对手下朱某产生影响。

邱某某被朱某打伤后,崔某某见邱某某伤势较重,带邱某某去医院检查,在医生和邱某某本人要求对邱某某的胳膊伤处进行缝合处理的情况下,崔某某不同意,而是把邱某某带到了一个药店里打消炎针。并且崔某某的合伙人童艳臣还把邱某某治伤的费用都记在邱某某自己的头上,要求邱某某在欠条上签字画押,自行承担治疗费用。

案发前一天,在某某市粮食储备库干活时,被害人崔某某不顾邱某某胳膊上的伤势未愈不能劳动的事实,强令邱某某劳动,因邱某某干得慢,再次遭到朱某的辱骂。由于邱某某连续受到崔某某等人这样不公正、不人道的对待,平时崔某某等人又经常在生理问题上取笑邱某某,同时由于崔某某是包工头,其他人粗暴对待自己,不把自己当人看,也是崔某某上行下效的结果,因此他自然会把这一切都归结到崔某某的身上。据邱某某自己供述,他当时恨崔某某到了发疯的地步,遂产生了要杀掉崔某某的想法。

二、被告人邱某某个人身世极为凄惨,这很可能是造成他本人性格偏执的根本原因。

根据被告人邱某某的供述、证人管某娟的证言以及公安机关调取的邱某某父母的基本情况,我们可以相信被告人邱某某的身世的确是非同一般。在他10岁以前,他的母亲带着他四次改嫁,在他10岁时,又把他卖给了枣庄一个挖煤窑的光棍。此后他就四处流浪打工,先后到过济南、辽宁海城、德州、聊城、高密和寿光,一直过着靠体力打工糊口、居无定所的生活。期间,1995年在济南打工时,年仅十六岁的邱某某还曾因犯盗窃罪坐过牢。

犯罪学的研究表明,犯罪行为系犯罪人的人格与犯罪人所处的环境相互作用的结果。邱某某作为一个成年人,自然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他实施犯罪,起码在一定程度上是他自己的选择。但是,他童年极为坎坷、不幸的遭遇,却不是他自己可以选择的,是生他却不养育他的父母,以及这个社会强加给他的,他无力拒绝,只能承受。而这样的经历对邱某某的人格发展以及他对这个社会的认识所造成的不利影响,我们每个人都能明白。

三、被告人邱某某虽然在16岁那年因生活所迫犯过盗窃罪,但其为人忠厚老实,甚至还曾在10年前见义勇为,奋不顾身救过两条人命。

证人朱某在其证言中证实,他很早就认识被告人邱某某,邱某某干活很卖力。证人管某娟,只是邱某某的前女友,早已分手多年,在公安机关找她作证时,她仍然说邱某某人不错,很老实,只是脾气有点倔。这些都说明邱某某平时为人不错。

根据辩护人庭前所做的调查和邱某某本人供述,已证实2002年邱某某在德州打工时曾冒着极大的生命危险,孤身跳到啤酒发酵罐中,将已被有毒气体熏得昏迷过去的两名啤酒厂职工救了上来。这两名被救的职工与邱某某没有任何关系,也没有任何人要求邱某某这样做,很少有人能像他这样做,甚至可以不避讳地说,这是一个英雄的举动。

四、被告人邱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良好,悔罪态度诚恳,邱某某庭前和当庭的表现足以体现。

虽然,被告人邱某某具有以上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但不可否认的是,他杀了人,犯了重罪,他虽然不幸,却没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权利,也没有必须这样做的充分理由。因此辩护人请求人民法院在综合以上事实和情节的基础上,对被告人邱某某作出公正的判决。

谢谢。

指定辩护人:山东某某律师事务所

律师窦某某

二零一二年二月十七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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