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仲裁委被扣"枉法"牌质疑仲裁有缺陷(图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6 10:33:02 391 人看过

今年4月22日,利保义公司再次派人在仲裁委员会门前抗议(记者霍健斌摄)

这块深圳枉法仲裁委的牌子,深圳市仲裁委员会早不是第一次见了。

自从2004年一年内受理了3件与深圳利保义相关的案子,并全都裁决利保义败诉后,仲裁委的门前就一直不太平。利保义员工多次聚集抗议,甚至换掉了仲裁委大门口的招牌。利保义认为,仲裁委作为拥有仲裁权的民间团体,其体制的缺陷决定了潜规则存在的可能,直接影响了仲裁公正。

仲裁委负责人则表示,利保义在法律途径上已穷途末路,所有上访、抗议行为都是故意生事;他们同时承认,颁布至今13年的仲裁法已显现出体制缺陷,他们也提交了意见,和利保义等质疑仲裁公正的投诉方一样,他们也希望推动仲裁制度的改进。

近日,深圳利保义公司负责人司明海向记者介绍,利保义主要经营房地产项目,早在2000年前后就拿到了福田保税区内的数块地,分别规划开发。开发过程中,利保义先后与湖南建设总公司深圳分公司、江苏建兴深圳分公司、深圳蛇口动力公司等3家企业发生了经济纠纷,均选择仲裁途径解决,但结果全部败北。为此,他们提出众多质疑,矛头直指深圳市仲裁委员会。

监管有缺陷?投诉方指责仲裁过程潜规则影响公正

仲裁过程就好像扳手腕,比的就是谁人脉强、谁本事大,司明海不讳言,在3场仲裁中利保义也试图利用潜规则找人办事,但均在较量中败下阵来。他告诉记者,仲裁庭由3个仲裁员组成,双方各推选一个,选的都是帮自己的,首席仲裁员由仲裁委指定,双方可以提出异议,怎么样把他拉过来,形成2票对1票就成了关键———这也是江苏案六次更换首席仲裁员,三次变换仲裁合议庭的原因。

从目前施行的仲裁法以及深圳本地的仲裁条例看,对仲裁员资格的约束较为宽泛。

一位从业近30年的律师向记者介绍,在中国,仲裁委共有2种———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与各地方的仲裁委员会。在深圳,两者并存。两个仲裁委都是邀请社会人士担当仲裁员,但也有所不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一般是大专院校的教研人员、专家学者等,学界人士比较多,其中为金钱利益折服的人相对较少,而各地方仲裁委的人员构成则比较繁杂,有很多政府公务人员,有不少律师,也有司法机关的退休法官、检察官等等,相对也疏于管理。

人员很混杂?三个案子中,仲裁员之间的关系被质疑

湖南案与江苏案中,对方代理人均为顾东林律师,当时在佳士达律师事务所工作。司明海指出,顾东林同时还是深圳市人大的法律顾问,而湖南案的首席仲裁员蓝中波正是人大侨务处处长。两个人在一个单位里工作,怎么会没默契?他认为在江苏案中同样有猫腻,那个案子的首席仲裁员黄兴山和顾东林是大学校友,还是市政府法治办的巡视员,都是相近机构里的。他还爆料称,仲裁委原主任冯百友在退休后正是去了佳士达律师事务所做顾问。记者走访佳士达时,该所职员表示,去年底所里大换血,对这些说法不清楚。

顾东林认为这样的说法荒唐可笑:准确地说,我当时只是人大常委会其中一个机构的法务助理,只是兼职,跟蓝中波根本不熟,他们老是翻这些陈年旧账,无中生有、污蔑栽赃,不知道出于什么用心!

去年发生的一件事则更为这场争执添上了几分戏剧色彩。据本报报道,2007年4月13日,顾东林律师与司明海、利保义总经理王保成等在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相遇。顾说,他当时与王、司发生口头争执,随即遭到殴打。

司明海对此解释,当天他们去人大办事,恰好看见顾东林从蓝中波的办公室里出来,想起此前传闻顾送了50万元给蓝,所以有了此后一幕,事情随后不了了之。

制度需改进?和质疑者一样,仲裁委内部人员也有困惑

仲裁和法院判决不同,法院一审败诉了可以上诉,仲裁是无法上诉的,只能申请法院不予执行或撤销裁决,相当于一裁定终身,这样的设定必然带来了很多问题,深圳资深律师周健表示。

深圳市仲裁委员督察处处长郝忠贵向记者介绍,每年仲裁过程中,都会有人到法院申请不予执行或撤销,但从近几年的情况看,最后申请成功的只占全部仲裁案件的1%到2%.他认为,经过法院的复核、再调查,依然在绝大多数的案件中维护仲裁裁决,这充分说明了仲裁大体上是公正、科学的。

利保义方面则不这么看。司明海等利保义高层认为,仲裁员中本身就包括大量法院、检察院退下来的法官,从仲裁委到法院的过程,实际上仍操控在同一个圈子人手中,结果很难发生变化。

部分法院对仲裁的干涉,其实也一直是我们苦恼的事,郝忠贵和其他仲裁委负责人的说法有些出人意料,事实上,很多仲裁双方也会去法院方面活动,找那边的人际关系,影响仲裁结果的执行。我们也希望仲裁制度有所改进。

■案件综述

案1赔偿湖南建总1200万元

2001年5月30日,利保义与湖南建总签订了位于深圳保税区的万利生物工程大厦B栋施工合同及补充合同。合同约定,工程造价为1830万元,竣工日期为2001年12月8日。签订合同时,双方可以约定通过法院或者仲裁解决纠纷。但司明海坚称签订合同时没有选择通过仲裁途径解决纠纷一项,是对方篡改了合同,并拿出原件以示冤屈。

建总公司负责人则表示,当初因为大家比较熟,合同由利保义公司起草,开始很长一段时间施工方都没有拿到合同。后来因利保义公司没报建,又把合同拿回去重新拟了一份,所以利保义提供的原件根本就是废合同。

由于验收中发现严重质量问题,施工一波三折,湖南建总认为利保义拖延支付工程款,后者则表示,工程没有进行到竣工阶段,未达到付款条件。于是,2004年12月17日湖南建总申请仲裁,要求利保义公司赔偿1500余万元的剩余工程款及相关费用;利保义则提出反请求,申请裁定湖南建总延误工期940天,承担860万元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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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仲裁缺席为被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劳动关系仲裁,若申请人缺席,则视为撤回仲裁申请。当事人不参加仲裁开庭审理的,应当根据其在仲裁案件中的地位,作出相应的处理,即对申请人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对被申请人可以缺席裁决。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劳动仲裁缺席裁决问题怎么处理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注意:还有一种情况是,被申请人准时出庭了,而申
    2023-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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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仲裁枉法罪——仲裁性质与比较法二分法下的思考
    【摘要】枉法仲裁罪的设立有利弊,基本上是利大于弊,但利弊之争并不是问题的关键。枉法罪争议中最关键的问题是仲裁的性质。利用仲裁性质的二分法,我们可以发现仲裁责任属于仲裁的外部关系,应当主要从司法性质来考虑。仲裁的外部关系和司法性质决定了枉法罪的成立是合理的。运用比较法可以发现,枉法仲裁罪的设立并不违反尊重仲裁的国际惯例。相反,它是在贯彻这一国际原则惯例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和需要而采取的合理而具体的措施。徇私枉法罪的成立,短期内负面影响很小,但从长远看,,枉法罪的存在不会对我国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产生负面影响【关键词】枉法罪仲裁性质二分法比较法称为“悬在仲裁人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枉法仲裁罪,已成立2年多。然而,近两年来,学术界对该罪的激烈争论并未平息。经过一段冷静期后,我认为我们应该从以下几个角度进一步思考相关问题:第一,设立枉法仲裁罪的利弊是什么,利弊之争是否是澄清相关问题的关键?第
    2023-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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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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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罚金是指强制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罚金作为一种财产刑,是以剥夺犯罪人金钱为内容的,这是罚金与其他刑罚方法显著区别之所在。... 更多>

    #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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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在线咨询 2022-03-10
      首先,仲裁是我民事诉讼制度的一种补充诉讼形式,其作出的仲裁裁决一经生效也是具有法律效力,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仲裁可以受理范围包括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其次,申请仲裁的前提双方在自愿的前提下,达成了仲裁协议或者仲裁条款,一经达成,也即具有法律效力,要依照约定处理。故具体再哪里仲裁,由哪个机构仲裁,要看你的合同中是怎么约定,如明确约定杭州仲裁委,则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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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在线咨询 2023-04-07
      被申请人拒不到庭,可以做缺席裁决。根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法》第三十六条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仲裁当事人在收到通知无故不到庭的,视同为他们放弃辩护权利,仲裁委员会可以缺席裁决并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缺席后果: 1、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但不影响仲裁庭对被申请人的反请求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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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在线咨询 2021-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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