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提示:7岁男孩遭遇意外事故身亡。家长想起儿子在学校刚刚入了保险,遂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不料却等来一纸拒赔通知书。保险公司认为,事故发生时保险合同还没有生效;家长认为,保险费已缴,保险就已经生效。面对双方的争执,法院如何裁决?近日,一起因投保日期产生的纠纷在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因独生子死亡而向保险公司索赔的父母一方胜诉,保险公司将向他们赔偿3000元。保险做到学校里焦作市温县招贤乡东招贤学校是一所仅有师生100余人的普通小学,虽然学生人数不多,但是出于更好地维护学生安全的考虑,学校每年都会多次向学生家长宣传给学生投保的益处。2003年秋季开学,也正是学前班新生报名的时候,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县支公司的工作人员向前来报名的学生家长散发着《致全市中小学生及幼儿家长的一封信》的保险宣传单。这种以其低廉的保费、高额的保障性和全面的补偿性为宣传口号的险种很快得到了学生家长们的认可和肯定,以前投过保的学生纷纷参加了续保,而有的学前班的家长也为自己的孩子投了保。然而,由于保险工作人员少,而学生向保险公司交纳保费的时间又不固定,因此,为了工作上的方便,中国**保险公司温县支公司的工作人员便和学校结合,要求学校为他们代收保费,由学校收取保费后打入保险公司的账户。最后,保险公司在统一收齐了保费之后再和学生签订保单。这样,代收保费的任务就落在了各班级的班主任身上。而班主任在代收了保费之后向学生家长出具的是盖有保险公司公章的收据,等保单签好后再拿这张收据换取保单。2003年8月26日,家住东招贤村的崔*琴在送儿子王*冬到学前班报名时,也同样看到了保险公司在学校散发的保险宣传单。小冬的班主任便问她,“孩子投保你入不入?”崔*琴说:“入”。“我相信这个保险公司,它这么大的公司没有事情还好,有事情它不会说不赔的。”随即崔*琴交了26元钱给儿子购买了人身平安保险,同样在班主任老师那里拿到了中国**保险公司温县支公司出具的收据。儿子入保5天后身亡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谁曾想到事隔仅仅5天后,不幸就降临在这个年仅7岁的孩子身上。2003年8月31日,王*冬和两个小伙伴一起在村头新修的公路边玩耍,三人不慎掉入路边一个积水坑内,等他们被发现送到医院的时候,已经太晚了,三个幼小的生命就这样离开了这个世界。孩子的意外离去,给父母带来了毁灭性的打击。王*冬的母亲崔*琴,今年还不到30岁,在如此沉重的打击下,苍老得如同40多岁的妇女。不幸发生后,她躺在床上不吃不喝,整日以泪洗面,有一段时间丈夫不得不在家劝说她,看着她,恐怕她一时想不开做出什么傻事。而她家也非常贫困,上有体弱多病的老人,下有嗷嗷待哺的孩子,至今一家三代七口人住在三间土坯草房里。崔*琴与丈夫在邻县一家砖瓦窑干活,来支撑着一家人的生活。三个孩子出事地点的有关负责单位,及时给予了他们一定的经济补偿,这给了三个家庭些许慰藉。保险从哪天起算孩子出事后,王*冬的父母想到已经给孩子入了保险,就找保险公司赔付,然而,他们却意外地等来一纸拒赔通知书。尽管崔*琴和学校曾多次到保险公司交涉,但是保险公司却以种种理由拒绝赔付。保险公司拒绝赔付的原因,就在于王*冬是在2003年8月31日出的事情,然而他投保险种的起保时间是从2003年9月1日开始,也就是说,虽然王*冬已经于8月26日交过保费,但是保险公司后来发给王*冬的保单上签订的保险期间为2003年9月1日零时起至2004年8月31日24时止,所以保险公司以保险合同虽然成立但还没有生效为由拒绝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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