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企业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交易或事项。企业合并按合并方式分为控股合并、吸收合并和新合并;根据合并的类型,可分为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1)合并成本和税基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是指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最终被同一方或同一方控制,控制权也不是临时性的合并。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通常发生在企业集团内部,实现了母公司控制下企业集团内部的资源整合;吸收合并是指合并方通过企业合并取得被合并方全部净资产。合并后,被合并方的法人资格被取消,原持有的被合并方资产和负债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的规定成为合并后被合并方的资产和负债,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在合并日取得被合并方的资产和负债,按照被合并方的原账面价值确认;合并方以取得的被合并方净资产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合并对价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资本公积(资本溢价)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合并方发生的与企业合并直接相关的一切费用,包括审计费用、评估费用、法律服务费用等,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为企业合并发行的债券或其他债务支付的手续费、佣金等,计入已发行债券或其他债务的初始计量金额。企业合并发行权益性证券发生的手续费、佣金和其他费用,应当冲减权益性证券溢价收益(资本公积)。保费收入不足冲减的,冲减留存收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企业合并的税务处理可分为应税合并和免税合并。应税合并,是指在正常情况下,被合并企业应当视为按照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计算资产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被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相关资产时,可以根据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计税基础;免税合并,是指被合并企业向被合并企业或者其股东支付的非股权支付金额高于所支付股权面值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可以选择免税,即:,被合并企业不确认全部资产的转移收益或损失,不计算缴纳所得税。被合并企业股东以被合并企业原股权换取被合并企业股权的,不视为出售旧股、购买新股;免税合并,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全部资产的,按照被合并企业原账面净值确定,当被合并企业向被合并企业或其股东支付的非股权支付金额高于支付的股权面值的20%时,会计确认的取得资产和负债的入账价值,与税法确认的取得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相同,但应税合并企业支付的非股权支付金额高于所支付股权面值20%的,不存在暂时性差异,会计确认的资产和负债的入账价值与税法确认的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不同,会产生暂时性差异。因此,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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