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申请法律依据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19 08:20:55 279 人看过

一、佳木斯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申请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1、《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第二十六条: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2、《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

第十六条: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申请再次鉴定,除提供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交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原件和复印件。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二、佳木斯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申请的办理流程

1、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近亲属)提出申请

2、申请人提供材料完整的,即时或5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

3、申请人提供材料完整的,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伤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的,作出劳动能力鉴定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4、送达,自作出鉴定结论之日起20日内将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及时送达工伤职工及用人单位。

三、佳木斯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申请办理的条件

1、《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第二十六条: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2、《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

第十六条: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申请再次鉴定,除提供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交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原件和复印件。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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