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函也是合同的一种,其法律效力在于,承诺书一经作出,并送达要约人,合同即告成立,要约人不得加以拒绝。
一、要约的法律效力怎么表现
要约的法律效力表现在对要约人的约束力和对受要约人的约束力两方面。
1、要约对要约人的约束力。
此种约束力又称为要约的形式约束力,是指要约一经生效,要约人即受到要约的拘束,不得随意撤销或对受要约人随意加以限制、变更和扩张。这对于保护受要约人的利益,维护正常的交易安全是十分必要的。
2、要约对受要约人的约束力。此种约束力又称为要约的实质约束力,在民法中也称为承诺适格,即受要约人在要约生效时即取得依其承诺而成立合同的法律地位。
具体表现在:
(1)要约生效以后,只有受要约人才享有对要约人作出承诺的权利。当然,该项权利由于受要约人的特定性而具有人身性质,它不能转让。
(2)承诺权是受要约人享有的权利,是否行使这项权利应由受要约人自己决定,也就是说受要约人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该项权利。他在收到要约以后并不负有必须承诺的义务。
(3)一旦受要约人作出承诺的意思表示,合同即告成立,在要约人和承诺人之间形成合同权利义务关系。
二、口头要约有法律效力吗?
口头要约有法律效力。当要约到达要约人时生效。要约的生效时间因要约的形式而异:
1、口头要约一般在被要约人理解时具有法律效力;
2、非口头要约一般在送达受要约人时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要约意味着与他人签订合同。口头要约一经作出,就能立即被要约人理解。即要约一经作出,即视为到达。因此,口头要约的生效时间是要约的生效时间。受要约人承诺的,合同成立。当然,如果口头要约发出后没有人承诺,合同就没有成立。
三、要约书法律效力是什么
要约的法律效力表现在对要约人的约束力和对受要约人的约束力两方面。要约一经生效,要约人不得随意撤销或对要约加以限制、变更或扩张。受要约人在要约生效时取得承诺的权利。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一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第四百七十四条规定,要约到达相对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要约,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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