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诉讼中的鉴定结论可以说是决定案件成败的关键性证据,因此在作医疗事故鉴定时往往出现医方提供了病历资料,但患方对病历的真实性、完整性存有异议的情况。在实践中,如果鉴定资料不全或是双方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存有异议,即使医学会受理了鉴定申请或委托,在以后的鉴定过程中,一旦对方对病历的真实性、完整性提出异议,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医学会也会因此而中止鉴定甚至终结鉴定。所以,无论是双方共同委托还是卫生行政部门移交以及法院委托鉴定之前,医患双方一定要先对病历等鉴定资料进行质证,特别是患方要对鉴定资料进行检验,以免发生病历涂改、缺失等情况,以致形成不真实的鉴定结论。或者在鉴定过程中发现这些情况,以致鉴定的中止、终结。那么,一旦发生了患方怀疑病历等鉴定材料不真实的情况,双方争执不下,应如何应对?
建议患方不要揪其一点,咬住病历的涂改等问题不放,导致无法鉴定。而是要区分不同情况,如果系为了完善病历而进行正常的修改或者病历的涂改系与病人的诊疗没有太大影响的笔误,如将病人的名字写错、性别记错,个别不影响关键性问题的记录中的笔误等,还是要同意进行鉴定,这样才能得到鉴定结论。而如果确实系关键性问题的涂改,如将心脏病人的病历记录由“血压升高”改成“血压未升高”等可能影响鉴定结论的问题,那么患方可以提出该问题,如确能明确对关键处涂改,那么医院将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如无法确定是否存在涂改,医患双方对此存在巨大分歧,争执不下,则可以对病历涂改等问题先行进行笔迹鉴定,但这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属于同一鉴定,应委托其他有资质和有此业务范围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待解决了病历涂改问题后,再重新启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
医疗事故鉴定需要哪些材料
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三)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四)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五)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
医患双方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责任。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要求;
(二)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的调查材料;
(三)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四)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五)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六)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七)医疗事故等级;
(八)对医疗事故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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