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下股权转让是无效的?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27 03:00:17 466 人看过

股权转让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主要指公司的股东将自己所持的股东权益有偿地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权。然而,以下情形下转让股权为无效:一是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二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三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四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五是对方利用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因此,在进行股权转让时,需要注意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避免产生无效转让的情况。

以下情形下转让股权为无效:

1.一方利用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

股权转让,主要是指公司的股东依照法律规定,将自己所持的股东权益有偿的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权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股权转让无效情形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股权转让无效。这意味着,如果股东之间存在恶意串通行为,损害了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那么该股权转让就是无效的。

这种恶意串通行为可以包括股东之间达成协议,共同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或者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如果发现有这种行为,其他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股权转让,收回转让的股权。

此外,《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还规定,如果受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前款规定行为,请求撤销股权转让合同或者认定股权转让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股权转让是无效的。股东之间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避免发生恶意串通行为,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股权转让是无效的。股东之间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避免发生恶意串通行为,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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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31日 2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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