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天津市劳动防护用品专用发票委托市劳动行政部门按原天津市税务局税征(1992)20号"关于使用《天津市劳动防护用品专用发票》的通知"有关要求办理。
2.定点生产、经营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安全产品(以下简称护品)单位,在销售防护品时应开具"天津市劳动防护用品专用发票",如购买方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开具加盖"天津市劳动防护用品监察专用"的字样的"天津市增值税专用发票。"
3.加盖"天津市劳动防护用品监察专用"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只限本市范围内使用,对外省市销售护品,不加盖"天津市劳动防护用品监察专用"章。
4.外省企业到本市用人单位销售护品,须持国家或本省劳动部门颁发的有关证书原件,到天津市劳动局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处办理入津销售登记手续后,方可在销售发票上加盖"天津市劳动防护用品监察专用"章。
5.本市企业从外埠购进护品,须经市劳动行政部门验审发票后,方可加盖"天津市劳动防护用品监察专用"章。
6.各单位对加盖"天津市劳动防护用品监察专用"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要妥善保管严格按国家有关发票管理规定执行。
7."天津市劳动防护用品监察专用"章由市劳动行政部门用防伪印油加盖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备注栏内。市劳动行政部门于每季终了后20天内,将"天津市劳动防护用品专用发票"和加盖"天津市劳动防护用品监察专用"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情况报市国家税务局。
摘自天津市劳动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劳护[1998]128号,津国税征联2号(1998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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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发票开具的规定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10-26(1)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按下列要求开具:①字迹清楚。②不得涂改。如填写有误,应另行开具专用发票,并在误填的专用发票上注明“误填作废”四字。如专用发票开具后因购货方不索取而成为废票的,也应按填写有误办理。③项目填写齐全。④票、物相符,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相符。⑤)各项目内容正确无误。⑥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一致。⑦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⑧按照规定的开具时限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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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专用发票的开具时限规定有哪些,开具专票的时间应注意哪些事项山东在线咨询 2022-02-15专用发票的开具时限规定如下: 1、采用预收货款、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2、采用交款提货结算方式的,为收到货款的当天; 3、采用赊销、分期付款结算方式,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4、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为收到受托人送交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5、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按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