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保证人可以向其他保证人追偿吗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2-23 20:11:51 181 人看过

要先向债务人追偿,剩余部分再按约定向其它保证人追偿。

《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八条【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七百条【保证人追偿权】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一、民法典中连带责任有办法解除吗

民法典规定,连带责任是可以解除的,例如当事人协商一致、权利人免除责任人责任等情形时,连带责任可以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七条【债权债务终止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第五百六十二条【合同约定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连带责任的除外情形

经过综合考虑,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增加了但书规定,即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不承担连带责任。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一般来讲,本条第1款规定的“其他责任人”,主要包括:

(一)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等。

(二)监理单位。

(三)勘察、设计、监理单位以外的责任人。例如,负责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部门。

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有多种原因,有的是因质量不合格,有的是由于年久失修,有的是业主擅自改变承重结构,不宜都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承担责任。因此,本条第2款规定,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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