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防卫的成立需要满足四个基本条件,包括正当防卫的起因、时间、对象以及主观相同,且不能超出正当防卫的范围。特别防卫还必须具备特定的对象条件,即只有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进行防卫时,才成立特别防卫。同时,在实施特别防卫时,需要注意时间上不能不当,且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允许在不法侵害结束后继续打击不法侵害人。只有当犯罪严重危及人身安全时,才能成立特别防卫。
根据我国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成立特别防卫需要满足以下四个基本条件:
1.特别防卫的成立必须要有成立正当防卫的起因、时间、对象以及主观这四个基本要素。
2.特别防卫的起因必须与正当防卫的起因相同,且时间上不能晚于正当防卫。
3.特别防卫的对象必须与正当防卫的对象相同,且不能超出正当防卫的范围。
4.特别防卫的主观必须与正当防卫的主观相同,且不能有差异。
2、特别防卫还必须具备特定的对象条件,既只有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进行防卫时,才成立特别防卫;
而对于一般违法行为的暴力行为、非暴力犯罪、轻微暴力犯罪、一般暴力犯罪进行正当防卫时,不适用特别防卫。
3、实施特别防卫应注意,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允许在时间上不当。即使是遇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也不允许在不法侵害结束后继续打击不法侵害人。
4、只有当上述犯罪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即防卫人为保护人身安全进行防卫时,才能成立特别防卫;保护其他法益时,则不能成立特别防卫。
特 别 防 卫 的 防 卫 时 间 有 何 规 定 ?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紧急避险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而正当防卫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更大的危险,可以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特别防卫。特别防卫的防卫时间有何规定呢?
根据《刑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特别防卫的防卫时间应当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这意味着,特别防卫的目的是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不是为了防止不法侵害可能带来的后果。因此,特别防卫的防卫时间应当与不法侵害的性质和状态相符合,以尽可能减少不法侵害造成的损害。
需要注意的是,特别防卫的防卫时间不能超过必要限度。根据《刑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因此,在采取特别防卫行为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确保防卫行为适当,且不超过必要限度。
总之,特别防卫的防卫时间应当与不法侵害的性质和状态相符合,且不得超过必要限度。在采取特别防卫行为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确保防卫行为适当,且不超过必要限度。
特别防卫的成立需要满足四个基本条件,即正当防卫的起因、时间、对象以及主观相同,且防卫时间不能超过必要限度。同时,特别防卫还必须针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不适用于一般违法行为的暴力行为、非暴力犯罪、轻微暴力犯罪、一般暴力犯罪。在实施特别防卫时,应注意防卫时间、防卫对象以及防卫行为的适当性。
《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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