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改造和劳动教养的区别是什么?
劳动教养和培养,简称劳教。从法律上讲,劳动教养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刑罚,而是法律及行政法规规定的一种行政处罚,公安机关无须经法院审讯定罪,即可将疑犯投入劳教场所,实行最高期限为四年的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思想教育等措施。(已废除)
1、性质不同:劳改是刑罚执行措施,劳教是行政强制措施。
2、适用对象不同:劳改对象是违反刑法的罪犯,劳教对象是违法但尚不够刑罚处罚的人员。
3、适用程序不同:劳改需法院判决,劳教由公安部门决定。
4、执行场所不同:劳改场所有拘役所、看守所、监狱等,劳教场所主要是劳教所。
5、适用期限不同:劳改期限由1个月至终身监禁,劳教期限由1至4年。
6、法律后果不同:劳改对象再犯罪或成「累犯」,劳教对象再犯罪不构成「累犯」
劳动教养和劳动改造的性质不一样,劳教从法律形式上亦非刑法规定的刑罚,而是依据国务院劳动教养相关法规的一种行政处罚,公安机关毋须经法庭审讯定罪,即可对疑犯投入劳教场所实行最高期限为四年的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思想教育等措施,2013年已经废除。而劳动改造也不是任何刑罚的一种,是被判处监禁刑的人员在监狱中一种改过自身的方式。
二、劳动改造
劳动改造简称劳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朝鲜等社会主义国家罪犯管理的手段,20世纪50年代从前苏联引进。经常出现在监狱里的一种标语和口号,通过对入狱者强制性的劳动,来达到管理者认可的目的。中国国内外常将劳改与劳教混淆,中国官方也笼统地合称为“二劳”,但二者是完全不同的,后者是一种行政处罚制度。(美国司法机关也有让犯人从事强制工作,但是并不叫劳动改造。)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全文发布,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这标志着中国法律体制的发展和完善。2013年12月28日闭幕的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这意味着已实施50多年的劳教制度被依法废止。
而劳动教养是一种非强制性的处罚制度。除此之外,还存在性质、适用对象和使用期限以及法律后果等方面的不同,在读者最关心的法律方面,劳动改造是改造犯罪者,劳动教养是对可疑犯教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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