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担保权益优先权的一般限制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8 09:41:21 253 人看过

担保物权优先权的一般限制根据各国破产法的规定,担保物权优先权的一般限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必须设立优先受偿的担保物权,债务人无权管理和处分破产财产,因此不可能在其财产上设立担保物权。此外,即使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之前,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的关键期内,债务人对无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依照多数破产法国家破产法中撤销权的规定,有权请求法院撤销担保物权撤销权制度。例如,根据《德国支付不可能法》第130条和第131条,支付不可能管理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在支付不可能申请开始之前或之后的最后三个月内执行的相同担保行为,以及在申请不能支付销售前一个月内或申请不能支付销售后一个月内执行的不同担保行为。我国台湾地区破产法第九十五条还规定,破产管理人可以在申请破产前六个月内,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为现存债务提供担保的行为。这里需要注意两点:一是临界期的限制并不排除债务人财产担保行为在债务成立时的效力;二是虽然生效判决书或调解书确定的财产担保行为发生在法定临界期内,具有法律强制执行效力的,不得撤销。为保证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防止破产欺诈,减少纠纷,我国现行《企业破产法》第九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债权人未收到通知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说明债权数额和是否有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逾期不申报债权的,视为债权自动放弃。”由此可见,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与其他债权人一样,必须按照法定程序申报债权。不仅如此,债权自动放弃的法律拟制对有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具有同等效力。当然,这种自动放弃债权的法律虚构是不合理的。但是,也有一些国家的法律规定,担保权益持有人行使权利不受破产程序的限制,因此不必申报债权,特别是当担保物已经登记公示或者由债权人占有时。例如,在美国,对有担保债权人来说,债权申报不是必要的程序。一方面,它体现了破产法对所有债权人公平保护的理念。另一方面,可以合理地解释担保物的价值低于担保债权的价值。否则,被担保人将因未及时申报债权而丧失参与破产分配的权利。第三,担保物权必须经过法院的审查确认。担保物权人行使优先权,首先应当依法申报债权,其债权也必须经债权人会议讨论决定,最后经法院审查确认。担保权益持有人与债权人之间对担保权益的存在和具体数额有争议的,应当通过诉讼方式解决。诉讼的基本形式是确认诉讼,但必要时也可以同时提起给付诉讼。一般来说,诉讼主体是担保物权。但是,担保物权取得法院有执行权判决的,债权人会议应当为原告提起诉讼。否则,担保物权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只有形式审查权,没有实质审查权。因此,未经法院审查确认的担保物权,债权人不得行使优先受偿权。(4)在担保权益持有人(如抵押权人)不占有担保物的情况下,担保权益的强制执行应当首先向破产管理人主张权利,然后在取得对担保物的占有权后行使其权利使其权利。然而,破产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提供债权人接受的担保来收回抵押品。根据德国不能支付法,无论抵押物是不动产还是动产,无论破产管理人是否拥有抵押物,破产管理人都有权对其进行强制拍卖、强制管理或直接变价。变价取得的价款先支付拍卖费或变价费,然后用于清偿抵押权人的债权。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9月07日 22:1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优先权相关文章
  • 担保债权优先性限制有哪些
    (一)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担保物权必须成立于法院受理破产案件之前;(二)担保物权人负有申报债权的义务;(三)担保物权须经法院审查确认;(四)在担保物权人未占有担保物的情况下,其担保物权的行使首先应向破产管理人主张,取得对担保物的占有后再行使其权利。一、担保合同甲方:法定代表人:住所地:乙方:法定代表人:住所地:丙方:法定代表人:住所地: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签订了《合同或者协议书》(合同编号为,下称主合同)。按照该份主合同的约定,乙方应于年月日支付给甲方款项计人民币万元。为保证上述主合同的履行,丙方自愿作为乙方的保证人。现各方达成本担保合同:(一)丙方的担保范围是乙方在主合同的全部合同义务和产生的全部合同责任,以及甲方为实现上述权利而支出的差旅费、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等全部必要费用;(二)担保期限至年月日止;(三)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的保证,即甲方届时有权选择向乙方或者丙方主张全部权利;(四)如届时乙方
    2023-03-21
    238人看过
  • 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谁优先
    担保物权优先于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物享有的以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担保物权就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将自己的或者第三人的财产设定担保,当债务不履行的时候,债权人可以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这是由于用益物权的标的价值形态如发生变化,会对权利人的使用收益权产生影响,甚至导致权利消灭;而担保物权的标的物价值形态发生变化并不影响担保物权以变化后的物为标的而继续存在。一、担保物权并存时的清偿顺序同一物担保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债权时,应当先就顺序在先的债权行使担保物权,只有顺序在先的债权全部实现的情况下,才能清偿顺序在后的债权。法定担保物权优先于意定担保物权,即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其次,如果同一担保物上同时存在抵押权与质押权,若抵押权先于质押权成立并进行了法定登记,抵押权优先于质押权,若抵押权先于质押权成立但未进行法定登记,质押权优先于抵押权;如果抵押权后于质押权成
    2023-02-22
    155人看过
  • 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权的限制是什么?
    1、在担保物权设定人欠税的情况下,国家的税收权优于担保物权。《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定期予以公告。第四十六条纳税人有欠税情形而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的,应当向抵押权人、质权人说明其欠税情况。抵押权人、质权人可以请求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欠税情况。2、在特定情形下未清偿职工债权将优于担保物权。《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第一百三十二条本法施行后,破产人在本法公布之日前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
    2023-04-18
    315人看过
  • 担保债权的优先性限制是怎样的
    担保债权的有限性限制有:1、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担保物权必须成立于法院受理破产案件之前;2、担保物权人负有申报债权的义务;3、担保物权须经法院审查确认;4、在担保物权人未占有担保物的情况下,其担保物权的行使首先应向破产管理人主张,取得对担保物权的占有再行使其权利。一、贷款期间可以更换担保人吗贷款期间可以更换担保人。根据相关规定,贷款期间是可以更换担保人的。担保是指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实现债权人的权利的法律制度。担保通常由当事人双方订立担保合同。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不起诉能否实现担保物权不起诉也能实现担保物权。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
    2023-03-10
    458人看过
  • 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权的限制情形是怎样的一种
    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权的限制情形如下:1、在担保物权设定人欠税的情况下,国家的税收权优于担保物权。2、在特定情形下未清偿职工债权将优于担保物权。3、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优于担保物权。4、建筑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一、买卖不破租赁不适用的原因法律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基于民法中的物权优先原则,该原则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当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如享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比普通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二是同一物上有数个物权并存时,先设立的物权优于后设立的物权,这是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抵押权属于担保物权,租赁权虽然在性质上属于债权,但是由于民法典中规定了“买卖不破租赁”原则使之具有了物权的效力,这称为租赁权的物权化。因此,根据物权优先原则,租赁权设立在先,抵押权设立在后,就应优先保护租赁权;相反,抵押权设立在先而租赁权设立在后,就应优先保护抵押权。二、抵押权的法律特征是什么(一)抵押
    2023-03-11
    357人看过
  • 实现担保物权优先权期限
    实现担保物权最长时间即诉讼时效为3年。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抵押权诉讼时效多久抵押权的诉讼时效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2023-02-12
    149人看过
换一批
#抵押担保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优先权
    词条

    优先权是法律上基于特殊政策性考虑而赋予某些特种债权或其他权利的一种特殊效力,以保障该项权利能够较之普通债权而优先实现。被法律赋予优先受偿效力的特种债权虽具有物权的某些效力特点,但其与抵押权、质权等典型担保物权在立法目的、特性、成立要件、基本... 更多>

    #优先权
    相关咨询
    • 担保物权优先性的一般限制
      西藏在线咨询 2022-06-29
      根据各国破产法的规定,担保物权优先性的一般限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各国破产法一般都设有破产管理人制度,有关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事由均由破产管理人进行,债务人无权对破产财产进行管理和处分,因而不可能再在其财产上设立担保物权。 除此之外,担保物权即使成立于法院受理破产案件之前,根据绝大多数采破产撤销权制度的国家破产法有关撤销权的规定,债务人如在破产临界期限内对原来没有财产担
    • 担保债权优先性限制有哪些
      甘肃在线咨询 2022-06-26
      1、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担保物权必须成立于法院受理破产案件之前。 2、担保物权人负有申报债权的义务。 3、担保物权须经法院审查确认。 4、在担保物权人未占有担保物的情况下(如为抵押权人),其担保物权的行使首先应向破产管理人主张,取得对担保物的占有后再行使其权利。 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各国破产法一般都设有破产管理人制度,有关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事由均由破产管理人进行,债务人无权对破产财产进行管理和处分
    • 担保债权的优先性限制是怎样的
      辽宁在线咨询 2023-01-13
      担保债权的优先限性限制有: 1、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担保物权必须成立于法院受理破产案件之前; 2、担保物权人负有申报债权的义务; 3、担保物权须经法院审查确认; 4、在担保物权人未占有担保物的情况下,其担保物权的行使首先应向破产管理人主张,取得对担保物权的占有再行使其权利。
    • 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权的限制情形是什么
      湖南在线咨询 2023-01-25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债的形式发生的公民、法人之间的经济联系日益频繁;保障债权尤其是合同之债的履行,对于维护商品流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那么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权的限制情形是什么,哪些情形受到限制?
    • 一般无担保的债权能否优先于有担保债权受偿
      江西在线咨询 2023-01-26
      有担保的债权优先于无担保债权受偿,有担保的债权就担保物优先于无担保的债权受偿。 一、债权人,主要是指预付款者,有权请求他方为特定行为的权利主体,是指那些对企业提供需偿还的融资的机构和个人,包括给企业提供贷款的机构或个人(贷款债权人)和以出售货物或劳务形式提供短期融资的机构或个人(商业债权人)。 债务人,通常指根据法律或合同契约的规定,在借债关系中对债权人负有偿还义务的人。在财务会计学的术语中,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