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的诉讼时效是3年。
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指各债务人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而对于同一债权人负有以同一给付为标的的数个债务,因一个债务人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均归于消灭,此时数个债务人之间所负的责任即为不真正连带责任。
一、不真正连带债务有哪些构成要件
构成不真正连带债务,应当符合以下要件:
1、多个债务须是基于不同原因而产生的。
2、债权人对数个债务人均享有独立的请求权。
3、数个债务人的给付内容为同一。
4、数个债务偶然联系在一起。
5、多数情况下有终局责任人。
在不真正连带债务中,由于各项债务是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而分别存在的,债权人对数个债务人均享有分别独立的请求权。
三、怎么确认共同保证中的保证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九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共同保证,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证人为同一债务而向债权人所提供的担保。共同保证是相对于一人保证而言的,它是指数人为一人担保。例如甲、乙、丙三人共同为债务人丁的借款提供担保。由于在共同保证中有多个保证人为主债权提供担保,因而能够为债权的实现提供更有力的保障。
具体来说,其特点主要表现在:
第一,数个保证人为主债务人提供担保。共同保证的主要特点是保证人为数人,共同为同一债务提供保证。
第二,数个保证人必须为同一债务提供担保。一方面,共同保证所担保的债务必须具有同一性,如果数个保证人虽然为同一债务人作保,但保证的债务不同,则仍然属于分别的保证。另一方面,共同保证强调债务的同一性,就债务人而言,既可以是单个的债务人,也可以是数个债务人,但债务应当是同一债务。
第三,共同保证人的责任可以是连带的,也可以是按份的。共同保证既可以是按份共同保证,也可以是连带共同保证。这两种保证的主要区别在于: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的选择权是否受到限制。如果采取连带责任保证,则债权人既可以选择向债务人行使权利也可以向各个保证人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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