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为减轻自然灾害对人民生产财产安全危害做的工作如下:
1、加强地质灾害的科学研究,建立灾情检测预警系统,提高预报的准确性;
2、加强地质灾害的管理,建立健全的减灾工作体系;实施预防措施;
3、加强防灾减灾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防灾意识等等。
危害财产安全的方面有:
1、财务安全就是保证财务过程中的安全,对个人、家庭、企业都很重要。现金和资产配置、债务及保障等,确保财务安全应从了解财务风险开始;
2、对个人家庭来说,所掌握的钱财和资产要有个合理的分配,也看个人的风格,从企业家来说,财务安全就至关重要了,理论上讲财务报表到资金安全都是财务安全的范畴,实际管理中从财务人员的素质到企业各方面的内部控制都要考虑,否则一名财务人员就可以让一家企业处于危机之中,企业的每个投资决策和生产经营过程都要了解其中的财务风险所在之处,做好相应的控制措施,减少和降低财务风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我国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存在的问题
我国自然灾害救助发展至今,在取得上述成就的同时,也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政府及民众防灾意识不强,防灾减灾教育欠缺
四川汶川地区属于地震多发带,但当地的房屋建筑设计并没有达到相应的标准;同时对地震相关的知识缺乏系统的认识,而且在地震后才组织编写地震救灾手册,可以看出当地政府的防灾救灾意识比较薄弱。由于灾害及其防御和救助知识在社会上的普及率低,民众对灾害的提前防御意识也比较薄弱,主动有效防灾的行为不多。防灾抗灾知识的欠缺大大限制了政府和民众对灾害的心理承受力和应变力及救灾技能,从而影响到整个灾害防御和救助的效果。灾害现场最好的最有效的救助是自助,但这种救助是和平时的培训,平时的演练,包括预案、法规演练以及装备操练等灾害预防和管理能力建设紧密相关的,而这些恰恰是被我们长期忽略的。
2.灾害救助缺乏法律依据
对在发生灾难时、灾害救助时以及灾后重建时,政府、公民的义务和受灾群众的权利,灾害救助的程序缺乏明确的规定。我国在防范自然灾害方面的法律有199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以下简称《防震减灾法》)和200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下简称《突发事件应对法》),《防震减灾法》出台10年来,我国并没有发生较大地震,该法也未得到现实的充分检验,而汶川地震却暴露出了许多问题,比如有关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灾后管理、救灾资金和物资的监管等许多内容,都需要在汶川地震后进行充实和完善。《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关于灾害预警、救灾和重建制度的建立,也有比较详细的规定,但这是一个一般意义上的法律,对于处理巨灾缺乏法律依据,解决不了地震灾害发生后遇到的大量法律问题。立法上的缺失导致司法的无序和低效,地震局、气象部门、民政部门等各个部门从单一角度认识应对自然灾害,以部门为界划分救助灾情。
3.救灾应急队伍和专业救援队伍的数量和素质亟待提升
从汶川地区地震救助工作可以看出我国专业紧急救援人员数量有待增加,素质有待提高。国家和相关地区对于专门的灾害救助培训的缺失使得现阶段救援队伍的素质与实际需求存在差距。国家必须建立强大的专业救援队伍,同时还要配备大型的专业救援设备,要有更科学的搜救技术,要提高搜救效率,要加大这方面的研究和投入。
4.灾害救助资金筹集运作困难,救灾储备不足
尽管这次四川地震引起了国际和社会各界的关注,国家不断增加投入和人员与设施开展救援工作,但由于汶川地区经济不发达,群众财富积累不多,特别是受灾户大多是生活和居住条件较差的困难户,灾民的自救能力极差。民间公益慈善组织发展滞后,开展社会募捐活动也有较大困难。即便是筹集到足够的救灾资金,也会因为没有一个专门机构去管理监督救灾资金的运作分配而使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目前,我国救灾物资储备品种较为单一,难以应对特大自然灾害救助的需要。在汶川大地震中最缺乏的是基本药品,而国家和当地物资储备库中却几乎没有。在种类和数量上,现有的物资储备库都无法应对大型自然灾害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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