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的遗体处分权来自公民最重要的一项民事权利——处分权,也可以说是自主权的一部分。患者的遗体处分权是指患者在死之前对自己的身体享有防止他人侵害以及对自己遗体的死亡处分权利,包括遗体和器官是否捐赠、是否下葬等。公民死亡后,虽然尸体的处理,凡是死者生前
患者的遗体处分权来自公民最重要的一项民事权利——处分权,也可以说是自主权的一部分。患者的遗体处分权是指患者在死之前对自己的身体享有防止他人侵害以及对自己遗体的死亡处分权利,包括遗体和器官是否捐赠、是否下葬等。公民死亡后,虽然尸体的处理,凡是死者生前有遗嘱的,应按遗嘱要求作出处理;凡是生前死者没有遗嘱的,由其近亲属处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无权擅自处理。
一、死去的人有隐私权么
民事主体的资格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人一旦过世,本人的所有的权利义务均归于消灭,对死者隐私的侵犯,是作为侵犯了死者亲属的利益(学术上称为遗族利益)来处理的,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
(三)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二、侵犯身体权的行为包括什么
(一)对尸体的损害。
自然人死亡后,民事权利丧事,尸体应依法给于保护。但有些医生及法医在尸体解剖的过程中,为了搞科研积累资料或进行教学,擅自留取死者的组织或器官(如毛发、牙齿、髌骨、耻骨、胸骨等)。为达到一定的样本量,这种组织或器官的留取往往是数百例。这些行为虽然有益于医学及法医学的发展,但由于多数情况下这些行为并未取得死者家属的同意,所以也构成了身体权的侵害。又如,利用死刑犯的器官,给患者进行器官移植。而有些地方却没切实争求犯人家属的意见。无疑这也构成了身体权的侵害。
(二)对身体组织的非法保留、占有。
公民身体权以身体为客体,最重要的就是保持其身体的完整性、完全性。所以,任何人(包括医务工作者)未得到公民允许,破坏公民身体完整性的行为都构成身体权的侵害。
(三)对身体组织之不疼痛的侵害。
一般认为,对身体组织的破坏,只要不造成严重的痛楚,不认为是对健康权的侵害,而认为其行为对身体全构成侵害。身体权随同健康权紧密联系,但内容却非同一。身体权所保护的,是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状态;而健康权所保护的,是各个器官和整个身体功能健全。
(四)实施过度的外科手术。
外科医生的工作,是以较小的代价换取患者的生命和健康。绝大多数医生行医目的是崇高而正义的,但也有例外。惟若医师因不合于手术之方法或治疗之目的及施行过度,致侵害患者之身体者,乃属身体之侵害,而为损害赔偿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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