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部关于实施再就业工程报告的通知》(国办发〔1995〕24号)已印发给你们,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解决企业的富余和失业职工(以下简称“两类”人员)再就业问题,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部关于实施再就业工程报告的通知》(国办发〔1995〕24号)已印发给你们,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解决企业的富余和失业职工(以下简称“两类”人员)再就业问题,是深化企业改革的一项重要工作,事关改革、发展和稳定,各级政府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将此项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实行目标责任制,制定措施,并指定专人负责,抓好落实。全省实施再就业工程具体工作由省劳动厅负责,各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争取从1996年开始,用两年时间基本消化富余职工,失业职工年安置率达到80%以上。各市要根据省的要求和总体目标,制定本地的实施方案、目标任务,报省劳动厅汇总报省政府,同时抓好落实工作。
二、要从开发和利用劳动力资源出发,遵循市场就业规律实施再就业工程。应坚持企业安置、行业调剂、个人自谋职业和社会帮助安置相结合,企业安置和行业调剂为主的就业方针,充分发挥政府、企业、劳动者和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促进“两类”人员再就业。
三、分流和安置富余职工要根据企业的情况采取不同形式进行。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要筹措资金,拓展经营,扩宽就业渠道,以内部消化为主;对亏损、停产、半停产企业,主管部门一方面要帮助其在系统内调剂安排,另一方面要帮助企业组织富余职工从事各种劳务,鼓励职工自找工作单位或从事个体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或在与企业保留劳动关系的前提下,采取借调、停薪留职等多种形式分流;对关闭、撤销、破产、解散企业,其职工由主管部门先在系统内调剂安排,调剂安排有困难的,由社会帮助安置;兼并或合并(含合资、合作)企业,要负责安置被兼并或被合并企业的职工。
四、大力发展第三产业,扩大“两类”人员就业门路。有条件的企业,要利用企业内部富余的场地、设备和人才兴办第三产业,对富余职工进行开发性安置,也可以拓展后勤生活服务项目,逐步使之成为独立核算的经营实体。对“两类”人员从事第三产业和非全日制工作应予鼓励,“两类”人员再就业兴办企业和从事个体经营,有关部门要凭劳动部门发给的有关证明给予扶持。工商部门优先办理设立登记,减半征收管理费;财税部门要按规定落实免征或减征所得税政策;城镇规划建设部门要优先安排场地、摊位;对招用失业职工并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的企业和组织起来就业或自谋职业的失业职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将其应享受的失业救济金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单位或个人,作为工资性补贴或开办资金。
五、严格贯彻“先省内、后省外”的招工原则,加强对劳动力市场的宏观调控和管理。招用外省劳动力必须按照省下达的控制计划和有关规定执行。各行业招用新工人,应优先安排符合用工条件的“两类”人员。一些行业、工种确需招用外省劳动力的,也应按一定比例安置符合用工条件的“两类”人员就业。各类职业介绍机构要优先为“两类”人员提供服务,省劳动厅要研究实施再就业工程与招工工作相衔接的具体措施,各地劳动部门要加大劳动监察力度,加强对用人单位招工简章审查工作,督促企业优先招用“两类”人员,并对私招乱雇外省劳动力的行为认真查处。
六、广泛开展就业服务,提高“两类”人员的职业技能和就业机会。劳动部门的就业训练中心及技工学校要开展多种形式的转业培训,成为转业培训的主渠道。有条件的企业,可自办转业培训,并将职工培训费重点用于富余职工的转业培训;企业自办培训有困难的,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可统筹组织培训。同时,还要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发展定点培训网点,开展转业培训和与用人单位联合开展挂钩转业培训。
对参加转业培训的失业职工,可减免其培训费。有条件的地方,劳动部门对培训“两类”人员的机构可给予适当资金补贴。
七、保障再就业工程的转业训练费和生产自救费(以下简称两费)实行省、市统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划拨的两费,额度按上年度收缴的失业保险基金总额的5%和结余额的20%比例提取,由劳动部门负责安排,财政部门负责监督,专款专用。两费提取、使用、监督、统筹管理办法,省劳动厅要商有关部门制定。
八、加强对临时工调配费收入的收支管理,安排部分收入用于再就业工程。省劳动厅可从各地劳动部门收取的使用临时工调配费中提取20-30%,用于全省再就业工程,专款专用,不得作为管理部门的一般开支。目前,一些地方不严格执行省有关规定,对临时工收费标准不统一,行为不规范,管理不严格。有的搞收费承包,有的搞比例分成,有的甚至将收费收入截留、挪作他用,对这些做法必须予以纠正。省劳动厅要会同省财政厅制定具体的收费使用管理办法,规范收费行为,提高使用效益。
九、各地要贯彻落实《广东省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实施办法》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国有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粤府办〔1994〕2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做好“两类”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规定及时、定额发放失业职工的失业救济金。
十、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好实施再就业工程的宣传教育工作。要加强对“两类”人员的就业指导,帮助他们转变就业观念,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引导他们按照市场需要,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增强就业竞争能力。各新闻宣传单位要做好宣传报道工作,各方面都要关心、支持再就业工程,共同营造一个有利于促进“两类”人员再就业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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