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昌驯养繁殖国家二级及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审批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8 15:20:21 293 人看过

一、办理条件

具备种源、技术、场地、资金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二、办理材料

申请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申请人签字或加盖公章。

1.通过窗口提交的:应加盖申请人公章;2.通过网上提交的上传电子文本。

申请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属《商业性经营利用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单(54种)》以外的物种提供。1.通过窗口提交的:应加盖申请人公章;2.通过网上提交的上传电子文本。

驯养繁殖许可证和相关批准文件复印件,原有驯养繁殖的种类、数量和健康状况说明材料。应加盖申请人公章;

申请人签字或加盖公章。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乐昌分厅根据要求提供纸质版材料;

2.受理

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0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乐昌市畜牧兽医水产局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

3.审查配合

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审核决定。审核通过的,在5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连同申请材料依序上报乐昌市畜牧兽医水产局审批;不通过的,2个工作日内送达《不予通过决定书》。乐昌市畜牧兽医水产局在受理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审核通过的,出具《驯养繁殖许可证》;不通过的,出具《不予通过决定书》。

4.获取办理结果

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乐昌市畜牧兽医水产局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

5.监督检查配合

依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条县级以上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应当定期查验《驯养繁殖许可证》。查验《驯养繁殖许可证》具体由乐昌市畜牧兽医水产局负责,每次检查人数不应少于2名。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通过乐昌市畜牧兽医水产局提出申请,根据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

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当场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补正内容,申请人补正材料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配合

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审核决定。审核通过的,在5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连同申请材料依序上报市林业局审批;不通过的,2个工作日内送达《不予通过决定书》。市林业局在受理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审核通过的,出具《驯养繁殖许可证》;不通过的,出具《不予通过决定书》。

4.获取办理结果

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乐昌市畜牧兽医水产局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

5.监督检查配合

依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条县级以上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应当定期查验《驯养繁殖许可证》。查验《驯养繁殖许可证》具体由乐昌市畜牧兽医水产局负责,每次检查人数不应少于2名。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乐昌市人民北路53号

五、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乐昌市农业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年修订)(2017年)

第二十六条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应当有利于物种保护及其科学研究,不得破坏野外种群资源,并根据野生动物习性确保其具有必要的活动空间和生息繁衍、卫生健康条件,具备与其繁育目的、种类、发展规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技术,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防疫要求,不得虐待野生动物。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保护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需要,组织开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工作。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2015年修改)(1991年)

第五条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所在地县级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

凡驯养繁殖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林业部审批;凡驯养繁殖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批准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核发《驯养繁殖许可证》。

《驯养繁殖许可证》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由林业部统一印制。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1991年)

第五条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所在地县级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凡驯养繁殖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林业部审批;凡驯养繁殖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经批准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其《驯养繁殖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驯养繁殖许可证》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由林业部统一印制。

《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2001年)

第十五条鼓励具备种源、技术、场地、资金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开展野生动物的科学研究和驯养繁殖工作。驯养繁殖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由省保护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审批,发给驯养繁殖许可证。

驯养繁殖三有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给驯养繁殖许可证。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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