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实施工伤保险办法详细规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8 17:40:47 350 人看过

1、根据国家相关行业类别、行业费率规定和当地工伤保险基金支出、工伤发生率和职业病危害程度,按照支定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当地工伤保险行业的基准费率和浮动档次,并向社会公布后实施。当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档次需要调整时,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2、经办机构应当根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和主要生产经营业务,按照国家有关行业类别和行业费率的规定确定用人单位的行业类别,并根据相应行业类别的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档次确定用人单位的缴费率。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金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本单位缴费率之积,有用人单位按时缴纳。员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3、工伤保险基金包括: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工伤保险基金利息及相关收入、社会对工伤保险的捐赠以及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电话号码

陕西省人力资源电话号码:(029)85537518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咨询电话:12333。

人社局的工作职责是:

1、拟订相关法律法规并实施: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政策、规划,起草相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并组织实施;

2、拟订人力资源政策配置: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人力资源流动政策,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3、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

4、建立培训制度并拟订就业政策: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拟订就业援助制度,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

5、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统筹推进建立覆盖城乡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拟订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拟订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办法和全国统一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关系转续办法;

6、组织拟订保险基金政策:组织拟订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编制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参与拟订相关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政策;

7、负责就业调节和控制:负责就业、失业和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

8、拟订仲裁制度并将完善劳动关系政策:统筹拟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拟订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假期制度,拟订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

9、推进改革人才培养计划: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拟订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继续教育和博士后管理等政策,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拟订吸引留学人员来华(回国)工作或定居政策;

10、健全并完善职业制度:组织拟订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健全职业技能多元化评价政策;

11、拟订人员管理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规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公开招聘、聘用合同等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12、拟订奖励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国家表彰奖励制度,综合管理国家表彰奖励工作,承担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和省部级表彰等工作;

13、建立收入分配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

配政策,建立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决定、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

14、拟订农民工相关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民工工作的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相关政策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15、负责国际合作制度: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拟订派往国际组织职员管理制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第七条统筹地区根据国家有关行业类别、行业费率的规定和本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支出、工伤发生率和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本地区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档次,向社会公布后施行。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档次需要调整时,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八条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和主要生产经营业务等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行业类别、行业费率的规定确定用人单位的行业类别,并按照相应行业类别的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档次,确定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有用人单位按时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九条工伤保险基金包括: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及相关收入、社会对工伤保险的捐赠以及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十条工伤保险基金用于下列项目支出:(一)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医疗费、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评残以后的生活护理费、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辅助器具费、康复性治疗费;(二)工伤认定调查费;(三)工伤预防费(主要用于对预防工伤事故、职业病成效显著的用人单位进行奖励);(四)工伤劳动能力鉴定费;(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其他费用。

第十一条工伤保险待遇的以下项目由用人单位支付:(一)受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二)受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护理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受伤职工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四)五至六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五)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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