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送货地是否应被视为合同履行地?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11-22 16:50:53 262 人看过

《民法典》第511条,合同内容不明确时,可以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可以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可以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行业标准的,可以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对于价款或报酬、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不明确的,可以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并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增加的履行费用。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如果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而前两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那么可以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如果强制性国家标准也没有,那么可以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如果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那么可以按照行业标准履行;如果这三个标准都没有,那么可以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合同履行地应该如何确定?"

合同履行地的确定是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合同履行地一般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履行地点,如果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应为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在实践中,合同履行地的确定还应考虑到合同的性质、交易方式、交易习惯等因素。在无法确定履行地的情况下,还可以通过协商或者法院裁定的方式确定履行地。

综上所述,合同履行地的确定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考虑多种因素。在无法确定履行地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协商或者法院裁定的方式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一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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