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的期间认定:期间以时、日、月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以时计算的,开始之时不计算在期间以内;以日计算的,应当从第2日起开始计算。以月为单位的,通常按照公历月,不分大月、小月,自本月某日至下月某日为1个月。
一、逮捕时间如何计算
一般来说,逮捕时间,即刑事拘留时间的计算方法是:
刑事拘留是以日为计算单位而且期间开始之日不算在期间以内,即从期间开始的次日计算。期间的届满以法定期间日数的最后一日为止。例如,犯罪嫌疑人于5月5日被刑事拘留,从第2日开始计算,期限届满日期为5月9日;如果延长刑事拘留4日的,期限届满日期为5月13日;如果延长刑事拘留至30日的由于4月份只有30天,期限届满日期为6月4日。
而且路途时间是否从拘留期间扣除问题路途时间是否要计算在拘留期间内存在一种错误认识,认为押解途中的时间不应算刑事拘留时间,但是,从立法精神看,逮捕期间应当将押解路途时间计算在内。
二、拘留所时间算刑事拘留时间里面吗
拘留所时间,是算到刑事拘留时间里面的。刑事拘留是以日为计算单位而且期间开始之日不算在期间以内,即从期间开始的次日计算。期间的届满以法定期间日数的最后一日为止。
例如,犯罪嫌疑人某某于4月1日被刑事拘留,从第2日开始计算,期限届满日期为4月4日;如果延长刑事拘留4日的,期限届满日期为4月8日;如果延长刑事拘留至30日的(即从4月4日延长27日),由于4月份只有30天,期限届满日期为5月1日。
三、期限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一条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
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自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时间开始计算。
第二百零二条按照年、月计算期间的,到期月的对应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没有对应日的,月末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第二百零三条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期间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时;有业务时间的,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为截止时间。
第一千二百五十九条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超过”、“以外”,不包括本数。
-
如何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认定罪名
141人看过
-
什么是刑事诉讼期间,如何计算刑事诉讼期间时限
358人看过
-
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拘役如何算时间
157人看过
-
鉴定时间刑事诉讼法是如何规定的法律依据
487人看过
-
刑事诉讼案件如何鉴定时间
69人看过
-
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诉讼法怎样
476人看过
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调整的对象是公、检、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揭露、证实、惩罚犯罪的活动。它的内容主要包括刑事诉讼的任务、基本原则与制度,公、检、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和相... 更多>
-
如何确定和认定向法院提起诉讼期间的刑事诉讼江苏在线咨询 2021-12-31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原告是与本案直接有利益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书,并根据被告人数提交复印件。如果真的很难写起诉书,你可以口头起诉,人民法院将记录在笔录中,并通知对方。
-
如何计算刑事诉讼期间天津在线咨询 2021-11-05刑事诉讼期间按时、日、月计算。期间开始的时间和日期不在期间内。如果上诉状或其他文件在期满前已经交付,则不算过期。如果期间的最后一天是节假日,则以节假日后的第一天为期满日期。法定期间不包括路上的时间。
-
如何认定刑法追诉时效期间陕西在线咨询 2022-11-07追诉时效的期限是根据各种犯罪法定刑的轻重,分别规定长短不一的追诉时效期限: 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5年; 2、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期限为10年; 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15年;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5、在人民检察院
-
刑事诉讼中缓刑期间的漏罪怎样认定四川在线咨询 2023-07-27“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从立法技术层面分析,上述规定对于新罪和漏罪两种情形的规定是有明显区别的。对于新罪的表述是“犯新罪”而不是“发现新罪”,对于漏罪的表述是“发现漏罪”而不是“犯漏罪”,从这种立法表述的区别中,我们不
-
如何确定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权力湖南在线咨询 2021-12-31有下列规定: 1、第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者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诉讼参与人有权起诉法官、检察官和调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 2、第九十九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应当释放、终止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