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保全裁定被裁定执行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10-16 17:10:06 462 人看过

本文介绍了保全执行的相关内容,包括保全执行的原则、范围、实施程序和注意事项等。保全执行旨在防止诉讼过程中证据灭失或难以取得,确保判决、裁定能够顺利执行。在保全执行过程中,承办人应依法采取措施,并在规定时限内向申请人、被申请人、义务协助人送达民事裁定书。

在确保终局且确定的法律文书的生效之前,为了防止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原因导致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或难以执行,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我们需要采取措施来维持标的物的现状,确保证据的确定和保护。

(二)保全执行包括财产保全、证据保全两方面内容,以财产保全为主。

(三)保全执行应坚持强制措施与法制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主动争取案件当事人或者有关部门的配合、支持,注重社会效果,维护社会稳定。对涉及区直企业、油田三大中直企业和有偿还能力的公用事业(学校、教育、医疗卫生)等企事业单位,必须慎用保全措施,保全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主管院长汇报。

(四)保全执行工作由立案庭或者审判业务庭组织实施。法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两人以上,着装整齐,举止文明,并按规定向有关人员出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

(五)保全执行必须依据保全裁定,按法定程序组织实施。在仲裁程序中申请财产保全的,未经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不予保全。

(六)当事人申请保全时,由案件承办人审查保全申请是否成立,担保手续是否完备,符合保全条件的,请示庭长及主管院长,同意后,立即制做保全裁定书。同时,核算保全费用,督促申请人交纳。

(七)被保全财产在当地的,承办人应当在48小时内采取措施。在上述时间内未能采取措施的,应报告庭长及主管院长并说明原因,经批准后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36小时。诉前保全或者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执行。

(八)保全执行的同时,承办人应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限向申请人、被申请人、义务协助人送达民事裁定书。同时将采取强制措施的相关材料及时入卷。

(九)情况紧急时,各部门应密切配合,快速办理,可通过电话方式直接向领导请示,有关审批手续等均可事后补办。

保全执行的流程与规定

保全执行是指在诉讼程序中,法院对被告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以确保诉讼的进行和判决的执行。保全执行的流程和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在保全执行前,法院需要发出保全裁定书,明确保全措施的范围、内容和期限。被保全人在接到裁定书后,有权利提出异议,如果异议成立,法院应当立即停止保全措施。

其次,如果被保全人无法提出异议,或者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异议,保全措施将继续生效。此时,被保全人应当立即停止原来的行为,并按照保全措施的规定履行义务。

最后,如果被保全人提出异议,或者在法定期间内提出异议,但异议成立,法院应当立即停止保全措施。如果异议不成立,法院应当继续采取保全措施,并及时通知被保全人。

总之,保全执行的流程和规定是明确的,被保全人应当严格遵守。如果被保全人违反规定,将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保全执行是诉讼程序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对于确保终局且确定的法律文书的生效以及防止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原因导致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或难以执行具有重要作用。在保全执行过程中,应坚持强制措施与法制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注重社会效果,维护社会稳定。保全执行工作由立案庭或者审判业务庭组织实施,法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两人以上,着装整齐,举止文明,并向有关人员出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当事人申请保全时,由案件承办人审查保全申请是否成立,担保手续是否完备,符合保全条件的,请示庭长及主管院长,同意后,立即制做保全裁定书。被保全财产在当地的,承办人应当在24小时内采取措施。保全执行的流程和规定主要包括发出保全裁定书、被保全人提出异议或异议成立停止保全措施、被保全人违反规定承担法律责任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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