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全文内容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2-11-06 01:35:36 348 人看过

第一章总则

规定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本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规定在本经济特区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对道路交通组织管理、道路交通容量、道路通行条件、道路交通出行结构、道路交通安全状况适时进行综合评价,对大型建设项目、较大公共交通设施以及公共交通线网的调整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并作为有关审批与决策的依据。

规定鼓励道路交通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的道路交通安全技术、设备,推进智能交通建设。

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交通、建设、规划、安全生产监督、环境保护、市政园林、质量技术监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旅游、邮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规定鼓励单位和个人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的统一组织下,提供志愿服务,协助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交通志愿者的指导和帮助,开展道路交通安全业务培训,支持志愿者自我管理,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二章车辆

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机动车登记时,应当提供准确的住址、手机号码等联系方式。机动车所有人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机动车所有人未按前款规定提供准确联系方式的,应当承担道路交通事故、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车辆管理相关信息无法及时通知所产生的不利后果。

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和完善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平台,通过语音、短信、网页、手机应用程序等方式,为当事人提供便捷的机动车登记、驾驶证办理、交通违法处理等服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单位依托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平台提供相关的便民服务。

规定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由市残疾人联合会出具所有人下肢残疾的证明后,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并取得号牌,方可上道路行驶。每位残疾人只能申请登记一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并限于自用。

规定电动自行车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号牌,方可上道路行驶。电动自行车登记实行限量控制制度。

规定在本市销售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禁止改变已登记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外形尺寸、最高时速等参数。

第三章道路通行条件

规定全市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隔离护栏以及有关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后,交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维护。有关设计、审查单位应当征求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验收单位应当通知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与验收。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制定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隔离护栏以及有关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地方设计规范。

有关设计、审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地方设计规范对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隔离护栏以及有关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进行设计、审查。

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隔离护栏以及有关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应当科学设置,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等情况变化及时进行优化。

规定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应当在互联网上设置专门网页或者开通专线电话,接受驾驶人和社会各方面对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以及有关道路交通安全设施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修改完善,答复反映人。

规定工程建设可能影响交通安全的,施工作业应当尽量避开交通高峰时段。需要占用车行道或者中断人行道通行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因突发事故的,可以先行抢修、抢险,但应当立即通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出现交通阻塞或者其他紧急、特殊情况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要求停止道路施工作业、恢复通行;拒不执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暂扣施工工具,排除妨碍。

规定在已建成使用的道路开辟机动车出入口的,应当事先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合理施划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保障非机动车和行人安全通行。不得挤占人行道供机动车、非机动车通行,不得挤占非机动车道供机动车通行。

规定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状况、交通流量、停车需求等情况施划,其他任何机关不得施划停车泊位。在人行道、非机动车道上施划停车泊位不得影响行人和非机动车通行。

第四章道路通行规定

规定根据道路通行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设或者设置保障公交车辆通行的专用车道、交通信号。

规定隧道、桥梁、城市快速路等划设的应急专用车道,只准许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路政执法车、污染事故应急处理车等车辆执行紧急任务时通行。

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交通流量或者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采取下列管理措施:

㈠按车辆类型限制、禁止通行时段、路段、区域;

㈡按号牌尾数限制、禁止通行时段、路段、区域;

㈢按实际承载人数限制、禁止通行时段、路段、区域;

㈣按本市对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的要求限制、禁止通行时段、路段、区域;

㈤按道路设计流量、路网情况等实行总量控制;

㈥其他限制、禁止通行措施。

采取前款规定措施应当提前五日向社会公告。

规定下列机动车禁止在思明区、湖里区上道路行驶:

㈠低速载货汽车;

㈡三轮汽车;

㈢摩托车;

㈣拖拉机;

㈤轮式专用机械车。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使用的公务摩托车,办理摩托车号牌、加设特别标识后,方可在思明区、湖里区上道路行驶。

除因公安执法确需使用的公务摩托车外,其他已批准在用的摩托车报废后,不再予以更新。

规定禁止机动车在思明区、湖里区以及其他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但遇有紧急情况的除外。

在用机动车噪声排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限值标准。

规定禁止利用未取得营业性客运证件的汽车从事经营性客运活动。

市人民政府及其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出租汽车的管理,根据需求增加巡游出租汽车的投放数量,鼓励通过网络或者电话预约出租汽车等新兴业态出租汽车的发展,方便出行。

规定禁止人力三轮车、板车、畜力车在思明区、湖里区上道路行驶,但用于环卫作业的人力三轮车、清扫车除外。

规定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持有相应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驾驶证。

禁止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从事营运活动。

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情况,规定限制、禁止电动自行车通行的时段、路段、区域。

规定电动自行车、自行车不得载人,但成年人驾驶时搭载一名不满十二周岁未成年人的除外。

第五章交通事故处理

规定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员、报警并主动接受调查。

车辆驾驶人违反前款规定且无正当理由,致使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按照下列规定承担事故责任:

㈠一方当事人有上述情形的,承担全部责任;

㈡当事人均有上述情形的,承担同等责任。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车辆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由车辆一方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规定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快速处理,立即恢复交通。车辆可以移动的,车辆驾驶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条件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车辆位置,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后,再自行协商或者报警处理。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

规定市人民政府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依法用于先行垫付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以及特殊情形下的道路交通事故救助。

对于垫付的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或者其主管部门有权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交通事故死亡人员身份无法确认的,参照城镇人口赔偿标准,其损害赔偿金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存保管。

规定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被依法扣留,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抢救费用或者丧葬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申请继续扣留事故车辆至垫付费用追偿完毕或者达成偿还协议。

规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交通事故当事人通知保险公司的,保险公司应当依法及时受理与赔付:

㈠当事人依法自行协商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㈡车辆在道路以外发生的财产损失事故。

第六章执法监督和执法程序

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路面巡查,纠正和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在交通高峰期或者容易拥堵的路段,应当加强指挥疏导。接到交通事故和交通拥堵的报警应当于五分钟内出警,在思明区、湖里区范围内的,应当最迟不超过十五分钟到达现场进行处理;在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范围内的,应当最迟不超过三十分钟内到达现场进行处理。未能按时到达现场的,有关责任人员应当将原因书面报告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并按照相关规定问责。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广播、互联网等方式,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交通拥堵和交通事故情况,引导驾驶人选择合适的行驶路线。

规定除行政强制措施权和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公安机关所属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行使下列职权:

㈠疏导指挥交通;

㈡处理仅造成财产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

㈢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前款规定的事业组织工作人员履行相应职责时应当按照规定经培训合格,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证件。

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五日内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信息录入道路交通安全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当事人对录入的信息有异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复核,并作出答复。信息有误或者违法行为已经处理的,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删除。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机动车驾驶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交通事故处理、累积记分和涉及驾驶安全的综合信息记录,供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查询。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邮寄或者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资料,对能够确定违法驾驶人的,依法予以处罚并记分;对不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

规定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当事人无异议的,可以直接到银行或者通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互联网站缴纳罚款;当事人对罚款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前三个月,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提醒车辆所有人、驾驶人及时申请年检、换证。

规定下列依法需要公告的事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交警公众信息平台发布:

㈠车辆被扣留,逾期不来接受处理的;

㈡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车辆注销登记的;

㈢机动车逾期未办理注销登记,其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的;

㈣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的;

㈤机动车驾驶证作废的;

㈥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的通行管理,对违反禁行规定的行为依法及时查处。

第七章法律责任

规定因工程建设占用车行道或者中断人行道通行的,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或者虽经同意但在批准以外的路段和时间进行施工、未按照要求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五千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以二万元罚款。

规定擅自施划、占用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电动自行车,并按下列规定处罚:

㈠占用机动车道行驶的,处以一百元罚款;

㈡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处以一百元罚款;

㈢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处以一百元罚款;

㈣借道或穿越道路不按照规定让行的,处以一百元罚款;

㈤在机动车道内逆向行驶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㈥进入城市快速路或者公交专用道路内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㈦违反限制或者禁止通行规定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㈧无号牌上道路行驶的,处以三百元罚款;

㈨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或者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号牌的,予以收缴号牌,并处以三百元罚款;

㈩改变已登记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外形尺寸、最高时速等参数的,注销车辆登记,处以三百元罚款;

(十一)醉酒驾驶的,处以五百元罚款。

规定在道路上使用平衡车、电动滑板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

规定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停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罚:

㈠在允许临时停车的道路上停放车辆且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驾驶人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或者造成了交通阻塞的,处以一百元罚款;

㈡在禁止停车的道路上停车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㈢在交叉路口、公共汽车站、网状线区域停车的,处以四百元罚款;

㈣在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划定的交通繁忙路段、时段停车的,处以五百元罚款;

㈤在桥梁、隧道、城市快速路上停车的,处以一千元罚款。

一年内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三次以上的,从第三次起每次处该项规定数额二倍的罚款。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地点设置警示标识,并至少提前五日向社会公告。

规定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㈠违反本规定鸣喇叭的,处以一百元罚款;

㈡违反限制或者禁止通行规定上道路行驶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㈢夜间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的道路上会车时不按照规定改用近光灯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㈣违反规定进入公交专用车道行驶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㈤观看视频或者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及其他电子设备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㈥通过交叉路口不按照规定让行的,处以三百元罚款;

㈦不按规定借道或者变更车道的,处以三百元罚款;

㈧行经无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人行横道,遇行人正在通过时未停车让行的,处以三百元罚款;

㈨遇前方路口交通阻塞时,未依次停在路口以外等候的,处以三百元罚款;

㈩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或者借道超车、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的车辆的,处以三百元罚款;

(十一)违反规定进入应急专用车道行驶的,处以五百元罚款;

(十二)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处以五百元罚款;

(十三)逆向行驶的,处以五百元罚款;

(十四)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者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的,处以五百元罚款;

(十五)在道路上发生财产损失交通事故,不按规定撤离现场,造成交通阻塞的,处以五百元罚款;

(十六)在用机动车噪声超过国家限值标准的,处以一千元罚款。

一年内有前款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第十四项行为三次以上的,从第三次起每次处该项规定数额二倍的罚款。

规定对从事非法经营性客运活动的,除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法处罚外,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驾驶人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至六个月;对有依法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㈠驾驶人力三轮车、板车、畜力车在思明区、湖里区上道路行驶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㈡驾驶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在思明区、湖里区上道路行驶的,处以五百元罚款;

㈢无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驾驶证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㈣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营运的,处以一千元罚款;

㈤违反规定驾驶摩托车在思明区、湖里区上道路行驶的,处以一千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被处罚后再次驾驶摩托车在思明区、湖里区上道路行驶的,处以二千元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㈥在思明区、湖里区驾驶摩托车载客营运的,处以三千元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㈦擅自改变已登记的机动车外形或者机动车特征、有关技术数据的,处以五千元罚款;

㈧擅自改变已登记的机动车的结构或者构造的,处以一万元罚款。

规定驾驶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㈠未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的,处以一百元罚款;

㈡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未达百分之五十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㈢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五十未达百分之百的,处以五百元罚款;

㈣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百的,处以一千元罚款。

驾驶公路客运车辆、校车、摩托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罚。

规定在本市登记的中型以上客、货车以及危化品运输车、校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㈠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对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处以二千元罚款;上道路行驶的,扣留该机动车,对驾驶人处以五百元罚款;

㈡达到报废标准未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的,对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处以一万元罚款;上道路行驶的,扣留该机动车,对驾驶人处以三千元罚款,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规定重、中型载货汽车载货超过核定载质量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㈠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百分之一百的,处以五百元罚款,对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处以二千元罚款;

㈡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一百以上未达百分之二百的,处以二千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一个月,对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处以一万元罚款;

㈢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二百以上的,处以三千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对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处以五万元罚款。

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依法扣留机动车,处以一万元罚款。

使用其他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依法扣留机动车,处以一万元罚款。

规定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重伤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㈠负有事故次要责任的,暂扣一个月机动车驾驶证;

㈡负有事故同等责任的,暂扣二个月机动车驾驶证;

㈢负有事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

规定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㈠负有事故次要责任的,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

㈡负有事故同等责任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

规定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㈠未造成人员伤亡的,处以五千元罚款,暂扣一个月机动车驾驶证;

㈡造成人员受伤的,处以八千元罚款,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

㈢造成人员死亡的,处以一万元罚款,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

规定机动车在本市有五次以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记录未接受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机动车至违法行为接受处理。

规定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一百元罚款:

㈠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

㈡在机动车道内兜售、发送物品的;

㈢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的;

㈣跨越道路隔离设施的。

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㈠对不符合条件的外地机动车办理转入手续的;

㈡擅自办理摩托车特别通行标识的;

㈢不在规定时限录入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信息的;

㈣其他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贪污受贿的。

第八章附则

规定鼓浪屿风景名胜区的交通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规定本规定自1日起施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0日 08:5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法律综合知识相关文章
  • 道路交通安全法是怎么规定道路通行条件的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不福安提高,各种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早已进入千家万户,随之而来的便是交通拥堵和各类交通事故频发的窘境。我国交通道路安全法对车辆和驾驶人、道路通行条件、道路通行规定、交通事故处理、执法监督、法律责任做出了具体详实的规定。道路通行条件包括人行横道及盲道;停车泊位的相关法律规定;法律对施工的规定;不得非法占道的法律规定;修复补救措施的法律规定;安全防范的规定;交通设施的保护规定;铁路警示标志;交通信号灯的规定等条件。第二十五条全国实行统一的道路交通信号。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设置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根据通行需要,应当及时增设、调换、更新道路交通信号。增设、调换、更新限制性的道路交通信号,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广泛进行宣传。第二十六条交通信号灯由红灯
    2023-04-30
    201人看过
  • 安徽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安徽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07年3月20日省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非机动车登记、机动车号牌发放、交通安全信息管理等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财政、经济、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价格、教育、卫生、气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本规定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非机动车登记第四条下列非机动车应当登记:(一)电动自行车;(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三)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登记的人力三轮车;(四)省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登记的其他非机动车。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城市道路交
    2023-12-18
    350人看过
  • 民事证据若干规定全文的规定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当事人举证第一条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第四条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
    2024-01-20
    235人看过
  • 醉酒驾驶道路交通安全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2023-08-05
    376人看过
  • 道路交通安全规章制度
    第一条本规则依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订定之。第二条本规则所用名词释义如下:一、汽车:指在公路及市区道路上不依轨道或电力架线而以原动机行驶之车辆。二、客车:指载乘人客四轮以上汽车。三、货车:指装载货物四轮以上之汽车。四、客货两用车:指兼载人客及货物之汽车。五、代用客车:指不载货时代替客车使用之货车。六、幼童专用车:指专供载运未满七岁儿童之客车。七、特种车:指有特种设备供专门用途而异于一般汽车之车辆,包括吊车、救济车、消防车、救护车、警备车、宪警巡逻车、工程车、教练车、残障用特制车、洒水车、邮车、垃圾车、清扫车、水肥车、囚车、殡仪馆连灵车及经交通部核定尹*L车辆。八、曳引车:指专供牵引其他车辆之汽车。九、拖车:指由汽车牵引,其本身并无动力之车辆。十、全拖车:指具有前后轮,其前端附挂于汽车之拖车。十一、半拖车:指具有后轮,其前端附挂于曳引车第五轮之拖车。十二、拖架:指专供装运10公尺
    2023-06-03
    267人看过
  • 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若干规定
    2004年5月28日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从业人员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结合海南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经济特区下列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一)各类企业;(二)个体工商户;(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第三条国家机关和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伤保险费率,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国家机关和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其工伤保险待遇低于国家规定的同类人员工伤待遇标准的,其差额部分予以补足。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第四条建立全省工伤保险储备金调剂制度。各统筹地区将工伤保险储备金的一定比例缴入全省
    2023-05-03
    152人看过
  • 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关与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
    加强对交通参与人的交通行为的规范还是十分必要的,它是创造一流的交通环境的重要条件,也是社会和时代对人类文明社会的要求。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对于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体现了我国交通法规与时俱进,符合中国社会现实的优点,他西安了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特殊情况特殊对待的精神。一.关于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第七十八条高速公路应当标明车道的行驶速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最低车速不得低于每小时60公里。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小型载客汽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其他机动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00公里,摩托车不得超过每小时80公里。同方向有2条车道的,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00公里;同方向有3条以上车道的,最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10公里,中间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90公里。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与上述车道行驶车速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行驶。第七十九条机动车从匝道驶入高速
    2023-04-30
    143人看过
  • 道路交通安全法适用于小区道路吗
    道路的解释是这样的:道路从词义上讲就是供各种无轨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基础设施;按其使用特点分为公路、城市道路、乡村道路、厂矿道路、林业道路、考试道路、竞赛道路、汽车试验道路、车间通道以及学校道路等,古代中国还有驿道。另外还指达到某种目标的途径,事物发展、变化的途径。因此可以看出道路是公共的,产权归国家,管理归政府有关单位管理。小区道路,产权归小区全体业主,除非办理了产权移交,给国家了,所以,交通安全法不适用于产权归国家以外的产权单位。发生问题,可以双方协调解决,也可以去法院起诉。小区发生问题,还是有地管的。最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第一节机动车、非机动车第二节机动车驾驶人第三章道路通行条件第四章道路通行规定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机动车通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
    2023-07-31
    61人看过
  • 最新交通法规全文的内容是什么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动车驾驶证申请第一节机动车驾驶证第二节申请第三章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第一节考试内容和合格标准第二节考试要求第三节考试监督管理第四章发证、换证、补证第五章机动车驾驶人管理第一节记分第二节审验第三节监督管理第四节校车驾驶人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本行政辖区内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驾驶证业务,以及其他机动车驾驶证换发、补发、审验、
    2024-01-23
    438人看过
  • 道路交通安全规定中有关酒驾的规定是什么?
    醉驾的规定如下:1、立案标准,经呼气试验,酒精含量达到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颁布的酒精标准的机动车驾驶员,由医疗机构或合格的检验鉴定机构工作人员按照规范抽取血样;2、于强制措施的适用,公安机关一般对涉案犯罪嫌疑人给予刑事拘留,视情延长至7天。不适合羁押的,可以采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强制措施;3、关于机动车的认定;4、道路认定;5、诉讼证据的要求;6、刑事处罚。醉驾最严重的处罚是什么?醉驾最严重的处罚是什么醉驾情节严重的,可以判处6个月拘役,如果醉驾造成事故,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发生事故逃跑或者有其他恶劣行为,应当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醉驾致人死亡的,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2023-07-03
    87人看过
  •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交通安全法区别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怎么规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的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此次交通事故发生在乡间道路上,是一起非道路交通事故。糙路交通安全法》第77条规定:“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根据糙路交通安全娜第7}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二、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怎么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必须依法确认事故中各方当事人的法定义务;依法确认各方当
    2023-04-12
    431人看过
  • 95条道路安全法规的修改内容
    未悬挂车牌上路的,扣12分,罚款200元。此外驾驶无牌车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一次记12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最新修改的内容规定:1、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2、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3、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驾的认定标准、认定办法这在法律上都有着非常明
    2023-07-04
    64人看过
  • 为什么要制定道路交通安全法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条的规定,制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目的包括几个方面:第一,维护道路交通秩序。这是整个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总的出发点。交通运输是关系国民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产业,道路交通则是交通运输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二,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道路交通就是要通过道路运输活动,将人、货安全送至目的地。如果缺乏安全保障,整个交通活动的正常进行就将受到严重影响。第三,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保障交通安全的首要内容,就是要保护人身安全。人的生命是最为重要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要把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放在头等重要的位置。保障交通安全的另一个重要内容就是要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第四,提高通行效率。一般说来,一个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可以从道路交通是否安全和是否通畅便捷两个方面来衡量。保障安全是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的基本要求,保障交通安全是整个道路交
    2023-06-14
    119人看过
  •  道路交通安全法要害及其对道路交通安全的贡献
    本文介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制定目的和最新交通法规扣分细则。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是依据上述目的而制定的。最新交通法规扣分细则也更为严格,闯红灯交通违法记分将由3分提高到6分,不挂号牌或遮挡号牌的一次就将扣光12分。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是依据上述目的而制定的。最新交通法规扣分细则也更为严格,闯红灯交通违法记分将由3分提高到6分,不挂号牌或遮挡号牌的一次就将扣光12分。 最 新 交 通 法 规 : 扣 分 细 则 更 严 格近日,交通运输部发布了一项新的交通法规,旨在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该法规对驾驶员的扣分制度进行了全面
    2023-09-09
    410人看过
换一批
#法律综合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法律综合知识 知识导航
    展开

    法律综合知识是指涵盖法律领域各个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应用技能。它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制度、法律实务等方面的内容,涉及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更多>

    #法律综合知识
    相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