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投保人签名理赔被拒太平"免责条款"免不了责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8 22:31:22 265 人看过

免责条款不再是保险公司万试万灵的拒赔法宝。昨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便拿到这样一个可供佐证的法院判决。

在近日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个保险理赔纠纷案件中,尽管被告方——太平保险温州中心支公司称,原告在投保前隐瞒病史,这一情形属保险公司责任免除范围,保险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但永嘉县人民法院仍判决保险公司败诉,并责令其赔偿原告相关损失。

原因就在于保单上没有投保人的签名。

投保人遭遇蹊跷拒赔

2004年9月至2007年8月,永嘉县某小学学生周某,通过班集体收取保险费并统一投保的形式,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永嘉支公司投保学生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期间,周某患肾病住院治疗,保险公司为此及时向周某支付了保险金。

周某诉称,2007年9月1日,周某继续按照所在学校的要求,缴纳了相关保险费,此后,即2008年3月和同年7月,周某又因肾病综合症两次前往北京协和医院进行治疗,并花去医疗费22545元。事后,周某前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永嘉支公司申请保险金,但被告知其投保单位已被学校转至另一家保险公司——太平保险温州中心支公司(简称太平保险)。

但太平保险以责任免除为由拒绝赔偿。该公司表示,按照保险合同规定,如果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患有的疾病,及其严重并发症或后遗症、生理缺陷或残疾的治疗及康复,保险公司可免于赔偿。由于周某在投保前患有肾综合症等疾病,并在投保时进行了隐瞒,属于保险单责任免除范围,因此,太平保险不需要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在多次交涉未果后,周某及其代理人将太平保险温州支公司告上了法庭。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败诉

尽管太平保险以免责条款为自己辩护,但永嘉法院仍然判决该保险公司败诉。败诉的原因,竟是由一个小小的签名所引发的。

原来,此前周某在投保时,未在保险合同投保人处签字。法院方面表示,保险人可对可能出现的保险风险做出列举,并列为免责条款,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八条,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由于周某的保单上没有投保人的签名,也没有证据表明被告向投保人口头询问了相关内容,因此,无法证明保险公司向投保人进行了询问,不能证明原告周某隐瞒患病的事实。

永嘉法院宣判,太平保险温州支公司以保单责任免除为由拒绝赔付理由不足,责令其按约赔付原告保险金16346元。

免责条款一定要告知

昨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致电太平保险温州支公司,该公司理赔处人士表示,已知晓法院判决结果,并称其公司败诉的主要原因在于投保人未在保单上签字。该人士表示,如果保单上没有投保人签字,在理赔或打官司时,保险公司是很吃亏的。

恒泰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何玉平表示,从法理上来看,免责条款属格式合同条款之一,可对合同制定方的某些特定义务进行豁免,因此制定方必须对此履行告知义务,如果没有告知,则该免责条款为无效条款。

平安保险资深保险人士劳有法表示,对保险公司来说,如果发现投保人未签名,应有两种选择,一是退还保险金,二是督促投保人补签。但本案例中的保险公司在收到保险金后却未督促投保人补签,说明有些地方做得不够规范。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28日 05:4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投保人相关文章
  • “投保声明”非本人签名免责无效
    近日,虎林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由于保险合同中的投保声明非本人签名,致使保险公司赔偿原告财产损失1万元。原告刘利于2008年8月11日购买了一台二轮摩托车,当日在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中心支公司所属的虎林营销服务部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为一年,原告交纳了保险费,保险合同中约定医疗赔偿限额1万元。由于被告保险公司办理保险心切,在保险单中投保人声明:刘利的签名并非原告本人签字,而是由他人代签。2008年9月4日18时许原告刘利无证驾驶摩托车在八五八农场将行人高某某撞伤,该起事故原告负全部责任。被告以原告未取得驾驶资格,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为由拒付赔偿保险金。法院认定,投保声明非本人签名免责无效,判决:被告给付原告赔偿金1万元。
    2023-06-09
    98人看过
  • 购车投保遇免责条款
    甄*京购买了一辆小轿车,并到某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单正面记载:号牌号码为待领,行驶区域为国内,保险期间为2009年1月至2010年1月。保险单正面还规定:“详细阅读所附保险条款,特别是有关责任免除的部分。”所附保险条款第5条载明:“除本合同另有书面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车辆没有交管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2009年8月某日,保险车辆在外地发生交通事故,甄*京支付了车辆修理费。之后,甄*京遭到保险公司拒赔,保险公司的理由是投保人只持有临时行驶车号牌而没有正式的行驶证,且该号牌注明只限在本市内行驶,故根据保险条款第5条应以拒赔。经协商未果,甄*京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保险公司未说明的免责条款是否有效《保险法》第17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
    2023-03-20
    64人看过
  • 免责条款并不绝对免责
    2007年8月21日,李某驾驶汽车途经杭金衢高速公路往杭州车道147公里处,撞上了因驾驶货车发生故障而下车在慢车道内活动的吴某,造成吴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吴某被送往医院接受治疗,花去医药费3万多元。交警部门认定,双方负同等事故责任。另外查明,李某是丁某雇用的驾驶员,而该车辆挂靠在安徽省阜阳市一汽车运输公司名下,并以该公司的名义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强制险及赔偿限额为50万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险,并投保了不计免赔特约险。该合同约定对精神损害赔偿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法院庭审过程中,保险公司认为保险单中对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有特别提示,双方对权利义务约定是清楚的,同时投保人汽车运输公司在投保人声明栏中已盖章、签名认可。丁某认为,自己并不清楚保险条款相关内容,在该保险单中也非自己签名。因此,保险公司能否适用其提交的投保单、保险单、保险条款中的拒赔或免赔条款问题成为本
    2023-06-08
    202人看过
  • 免责条款拒绝“潜伏”
    隐藏在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能否作为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的依据?司法实践中争议颇多。今后,广东省的保险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必须依照一定的标准对免责条款进行提示和明确说明。近日,广东省高院出台了《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首次对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的订立标准等内容进行了规范。《指导意见》规定,免责条款必须内容明确、具体,没有歧义,并在保险合同中使用黑体字等醒目方式或以专门章节予以标识、提示,只有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以书面形式确认明白条款内容的,才能认定保险公司已经履行了提示义务。如果免责条款不能达到上述标准,则出现争议时,保险公司不得依据免责条款拒绝赔偿。此外,《指导意见》规定,在涉及第三者责任保险理赔的诉讼中,可让保险公司直接向受害方支付保险金,而不必等待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申请。目前该《指导意见》已经正式实施。
    2023-04-23
    223人看过
  • 免责条款不说明保险事故就不免责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保险合同纠纷,判决被告**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赔偿原告**江川时达快运有限公司保险金3万元。2008年5月22日,原告在被告处为其所有的江*牌货车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险等险种,保险期间为2008年5月23日0时至2009年5月23日24时。2009年4月24日,原告司机驾驶被保险机动车在原告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货场内行驶时,将放置于货场内的民国年间匾碾压致损。交管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司机有过错行为,货主没有过错行为。事故发生后,原告赔偿货主的代理人闫某牌匾损失3.6万元。原告向被告索赔时,被告因认为保险事故真实性存疑而拒赔。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方委托鉴定机构所做鉴定结论系以保险机动车轮距与裂痕间距不符为前提,即以不同侧双轮碾压为前提,得出不能形成牌匾上裂痕的结论。而在被告出险的询问笔录中明确载明牌匾受损系被保险机动车单轮碾压所致。
    2023-06-15
    71人看过
  • 投保车辆中的免责条款
    车辆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是车主最为头疼的问题,原因在于买保险时保险人员并没有逐条详细的讲解免责条款中的内容,如适用范围、发生条件及责任后果等。而作为车主看着免责条款里面的一大堆文字,也没耐心逐条阅读,因此在索赔过程中就出现了各种各样的纠纷。前述免责条款的内容,很容易被车主所忽视,理所当然的认为是属于保险公司的理赔范围,但实际上在免责条款上已经有明确规定;如果在购买保险过程中没有仔细了解清楚,与保险公司也没有另外约定,那么可能最后就会与保险公司“对簿公堂”。因此,广大车主在订立保险合同时,要尽量注意保险公司免责情形的约定,主动了解“除外规定”,做到心中有数。同时,应对签订合同的整个细节予以格外注意,确因保险人未尽提示义务导致免责条款纠纷时,可以利用提示义务规定进行维权。当然,车主驾驶过程中,谨慎驾驶,遵守交规,才是避免发生保险事故的关键。
    2023-06-15
    311人看过
  • 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概述:帮助投保人明确免责范围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民法典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是否有效法律依据保险合同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保险法》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
    2023-07-04
    150人看过
  • 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投保人签字认可才有效
    去年10月1日,修订后的《保险法》正式实施,为解决新旧法的衔接问题,最高法院制定的《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于同日正式实施。但新《保险法》仍有不少问题亟待明确: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指的是谁?投保人无力或不愿续交保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继续交纳保费,保险合同是否有效?投保人死亡,继续人要继承投保人地位,保险公司能提出异议吗?这次《意见征求稿》有望解决这些问题。投保人不交保费被保险人续交有效《意见征求稿》明确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受益人分别为不同的人时,投保人不再继续交纳保险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代投保人交纳保险费的,应认定有效。这个规定解决了人身保险合同签订后,投保人不愿或无力支付续期保费的问题。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常年法律顾问、四川路石律师事务所主任游杰介绍说。此外,《意见征求稿》明确,投保人死亡后,由投保人的继承人承继其作为保险合同一方当事人的地位,无需征得保险人的同意。投保人的继承人要成为新
    2023-06-09
    461人看过
  • 免责条款不公平也有效力吗?
    免责条款不公平如果属于法定无效情形就是无效的,具体情形分别有: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免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免责条款有效的条件分别有: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免责条款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法定其他条件。合同中免责条款的特点1.免责条款具有约定性。免责条款是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的合同的组成部分。这是与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履行或者履行不完全时免除责任是不同的。当事人可以依据意思自治的原则在合同中约定免责的内容或者范围。2.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具有免责性。免责条款的目的,就是排除或者限制当事人未来的民事责任。3.免责条款的提出必须是以明示的方式作出,任何以默示的方式作出的免责都是无效的。《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2023-07-29
    179人看过
  • 签订“免责条款”后可以免去工伤赔偿责任吗?
    近日,拿到劳动争议裁决书的河南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责人刘先生感到十分不解:明明是别人承包了劳务公司的工程,且签订协议时明确了发生一切事故与本公司无关,为什么工人发生了工伤事故还要由劳务公司负责治疗费用及工伤赔偿?当仲裁员拿出法条,并经过一番解释后,他终于恍然大悟。今年1月,农民工曲某在包工头李某的带领下进入河南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地工作,7月在工地上干活时,不慎从楼梯上摔下,导致双腿骨折。公司和包工头李某见状都各自推卸责任,无人替曲某承担住院所产生的各种费用。曲某和家属越想越生气,经工伤认定部门提醒得知,申请工伤认定的前提,是证明与河南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于是,曲某及其家属来到郑州市金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仲裁确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经过开庭审理,最终确认曲某和河南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公司负责人刘先生拿到裁决书之后非常气愤,认为曲某是包工头李某带
    2023-06-10
    245人看过
  • 免责条款不清患病理赔犯难
    近日,被保险人高红女士因患急性心肌梗,向寿险公司提出理赔,保险公司却拒绝给付。无奈之下高红女士将该寿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按保险合同规定给付保险金。后经北京市西城区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高红撤诉。由此案引出的免责条款不清问题应该受到大家广泛关注。事实概要去年,高红为自己向某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了重大疾病险,该保险公司经过审核予以承保,高红交纳了保险费,保险公司签发了保险单,双方保险合同成立。半年之后,高红感到不适,经北京市朝阳医院、人民医院、阜外医院诊断,一致认为其患有急性心肌梗。高红心想自己刚好有保险,算是不幸中的万幸,随即向寿险公司提出理赔,要求保险公司按合同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却拒绝给付,其理由是高红虽患有心肌梗,但其病症不符合保险条款中关于心肌梗应同时具备的3项医学指标的要求,故此根据合同规定,如不能同时具备上述3项指标,保险公司应当免除赔付的责任。通过法医鉴定得出了不利于高红的结论
    2023-06-08
    187人看过
  • 关注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当心被保险免责
    每份保险都有一定的保险责任,即什么情况可以得到保障,什么情况无法得到保障。投保人在购买保险前,千万不可忽略保险的免责条款,看看自己所需要的保障是否被归到了免责条款中,从而根据自己的需求来挑选保险产品。本期周刊我们将为大家提供一些常见的免责条款,希望大家在投保时加以注意。【重疾险】预防性手术不赔关键词:已患疾病、医疗事故、预防性手术、怀孕去年,王小姐在看一档医学节目时了解到,切除阑尾可以防止急性阑尾炎,她当时便想反正投保了寿险可以理赔,于是她便去医院做了阑尾切除手术。但是没有想到的是,当她去保险公司理赔的时候却被保险公司拒赔了,理由是预防阑尾切除是预防性手术,属于保险合同中的免责范围。我是知道预防性手术被免责,但是没想到阑尾切除也属于这个范围。王小姐表示,她拿出保险合同仔细查看才发现,免责条款里明确写着:预防性手术,比如预防阑尾切除不赔。保险专家指出,一些生活中经常耳闻目睹的伤害,在投保人看
    2023-06-09
    311人看过
  • 明确免责条款。保险合同上没有签名
    天台法院近日审结一起因保险合同签订不规范引发的合同纠纷。因拒不赔付,被保险人将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台州中心分公司告上法庭。根据该公司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未履行告知义务的文章,法院判令保险公司赔付14万余元。2003年12月13日,天台县街街镇某个体企业职工牟某从杭州某汽车贸易公司购买了一辆奉天汽车,当场付清了首付和保险金,卖方代表“**”联合财产保险台州中心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办理保险手续。第二天,购买的车辆办理了保险手续。保险合同有效期为2003年12月14日00:00至2004年12月13日24:00。然而,经销商和穆均未签订保险合同。2004年5月16日,牟某的儿子持驾照(2003年7月15日取得驾照),驾驶轿车与上三高速公路上虞段中央护栏相撞,造成交通事故,损失154952元。保险公司支付了6000元的修理费。交警部门于2004年7月17日处理了此案。后来,穆某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但
    2023-05-31
    222人看过
  • 部分免责算免责条款吗?
    部分免责的内容是否属于免责条款,根据实际情况不同免责条款的内容也会不一样,具体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来加以区分。免责条款是指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或格式合同提供者提供格式合同时,为免除或限制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责任而设立的条款,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劳动合同内免责条款有效吗?劳动合同的免责条款是否有效,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条款,属于无效条款。但这些条款无效,劳动合同并不当然全部无效。部分无效的,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其他部分关于工资、社会福利等条款继续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2023-08-09
    270人看过
换一批
#保险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投保人
    词条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投保人是可以更改的,不过要征得被保者的书面同意,可把投保者改为被保者本人或其父母、配偶、子女,来获得投保人相关的权利,履行相关的义务。而且要注意若保险合同条款约定投保人... 更多>

    #投保人
    相关咨询
    • 免责条款免不了责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10-27
      《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安全生产法》第44条第2款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免责条款违反了
    • 投保人对免责条款享有的权利
      台湾在线咨询 2022-11-01
      【合同免责条款】投保人对免责条款享有的权利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约定的用以免除或限制其未来合同责任的条款。“最大诚信原则”既是对投保人的要求,也是对保险人的要求。按照该原则,投保人必须如实向保险人就保险标的的危险状况等重要事实作诚实的口头表达或书面述;保险人必须向投保人就保险合同的内容,特别是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有关保险人的责任免除条款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因为投保人对保险业务比较陌生,有可能不知道免责条
    • 签了和保险合同,哪些是免责条款?保险合同中有哪些免责条款?
      福建在线咨询 2022-07-28
      免责条款是告诉保险公司消费者,哪些情况发生是不赔的。每个产品的免责条款都不一样,请参考自己的保单哦。
    • 什么是不计免赔险?投保人能否享受不计免赔险的不计免赔险赔偿责任
      浙江在线咨询 2022-03-14
      所谓不计免赔特约险,即是指车险中的不计免赔特约条款,它属于商业附加险的一种。该险种通常是指经特别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对应投保的主险条款规定的免赔率计算的、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额部分,保险人负责赔偿的一种保险。投保后,车主不仅可以享受到按保险条款,应由保险公司承担的那一部分赔偿;还可享受到由于车主在事故中负有责任,而应自行承担的那部分金额赔偿。按照保险对象的不同,不计免赔险又可分为基本
    • 免责条款不公平也有效力吗
      贵州在线咨询 2023-01-25
      免责条款不公平如果属于法定无效情形就是无效的,具体情形分别有: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免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免责条款有效的条件分别有: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免责条款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法定其他条件。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