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案件证据审查是什么意思?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3-14 19:41:41 259 人看过

证据审查是指司法机关依法对证据查证的过程。证据审查的目的在于确定各个证据本身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6种基本证据,每种证据都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任何未经审查、真假难分、来源不清的材料,都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证据审查主要查清:

(1)证据材料来源是否合法,是否依照法定程序收集。

(2)证据材料同案件事实有无联系,特别是因果关系,没有联系的材料即便真实也不能作为证据。

(3)分析每一证据材料本身是否前后一致,合乎情理,证人与案件是否有利害关系,鉴定结论所依据的资料是否可靠,全部证据之间是否有内在联系,有无矛盾等。

一、哪些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在诉讼中,法官会根据法律的规定和司法经验去判断证据的真伪,只有那些真实的、客观的、合法的、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的证据材料才会被当做定案根据。那些不真实的、非法的、与案件无关的证据材料,法官是不会采信的。证据能否作为定案依据,要根据案件的性质以及适用的程序法来考虑。在三大程序法只有《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作出了禁止性规定,《民事诉讼法》未作出禁止性规定。

《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八条证据必须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否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六十条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对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作出的鉴定结论,经质证后,认为有疑问,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可以另行聘请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医院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第六十一条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七条下列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一)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

(二)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

(三)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

(四)当事人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

(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外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形成的未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证据材料;

(六)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七)被当事人或者他人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

(八)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

(九)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二、医疗事故法庭审理程序是怎样的?

1、法庭质证

对证据的质证,应紧紧围绕对方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就证据的证明力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和辩驳。真实性是指证据所反映的内容应当是真实的,客观存在的。有时判断是比较困难的,需要结合其他证据或综合全案情予以判断,确定其证据效力。关联性是指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客观联系。合法性,包括证据收集的程序和方法合法、证据形式合法。证明力,亦称证据的证据力,是指对案件事实证明作用有无的证明程度的大小。

2、司法鉴定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1)司法鉴定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

(2)

司法鉴定的内容。当事人或法院委托鉴定时,一般并不要求受托单位确认是否为医疗事故,而是要求判定医院在诊疗护理过程中是否存在医疗过失或过错,以及医疗过失或过错与损害后果是否有因果关系。因此,应特别重视司法鉴定。

(3)

司法鉴定申请。申请鉴定是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并非总是由患者提出,医院亦可提出,尤其是在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对己不利时。注意应在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出申请并交纳费用,同时提供相关材料,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4)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确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目前,法庭认可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的鉴定结论。

(5)鉴定书内容的审查与质证。注意对鉴定书的形式和内容进行审查,包括审查被鉴定人的姓名是否准确,委托鉴定事项是否与申请鉴定事项相符,鉴定材料的来源,鉴定的依据及使用的科学手段,鉴定过程的说明,是否有明确的鉴定结论,鉴定人及鉴定机构是否签名盖章。另外,审查鉴定书是否附有鉴定机构及鉴定人资质证明材料。

(6)客观对待司法鉴定结论。司法(或法医学)鉴定并非总是不利于医院。

3、诉讼证据的收集

证据即证明案件事实的根据。学理解释可以表述为,证据即证明与法律事实及有关事实存在与否的根据,无论这“根据”是真是假,它都是证据;无论这“根据”是否被法庭采信,它还是证据。证据可以有多种表现形式。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1条称“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但同时又称“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这种定义是错误的,是相互矛盾的。

教科书、医学论著、学术文章等,均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4、关于病历真实性的举证责任

在法庭上,患者和家属经常对医疗机构提供的病历真实性提出异议,这是其诉讼权利,但同时其亦应承担相应的证明责任。对于医院提交的病历资料,患方或代理人提出异议(认为该病历系伪造、修改的),但如果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法院将确定病历的证明力。

医疗机构通过对诉讼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了解,可最大程度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和减少经济损失。有利于医院的良性发展,有利于医务人员的自身保护。从而达到提高医疗质量,确保医疗安全,更好的服务于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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