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公共场所
公共场所是指人群经常聚集、供公众使用或服务于人民大众的活动场所,是人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是反应一个国家、民族物质条件和精神文明的窗口。根据国务院1987年4月1日发布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能依法进行卫生监督的公共场所共7类28种:
1、住宿与交际场所(8种):宾馆、饭馆、旅馆、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
2、洗浴与美容场所(3种):公共浴室、理发馆、美容院。
3、文化娱乐场所(5种):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4、体育与游乐场所(3种):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5、文化交流场所(4种):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6、购物场所(2种):商场(店)、书店。
7、就诊与交通场所(3种):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汽车、火车、飞机和轮船)。
它们有共同的卫生学特点:人口相对集中,相互接触频繁,流动性大;设备物品供公众重复使用,易污染;健康与非健康个体混杂,易造成疾病特别是传染病的传播;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流动性大。其环境的卫生质量与整体人群的健康水平关系及其密切。
由于我国幅员辽阔,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即使同一城市或地区不同阶层人群的经济收入、消费需求、生活方式也各不相同,因此各种公共场所的档次也很悬殊,既有车马小店,也有星级宾馆;既有单纯的理发小店,也有高档的美容美发厅等。这也给公共场所的统一管理带来了一定的困难。无论何种公共场所首先应保证使用者的健康、防止疾病的传播,以达到人们丰富生活内容、提高生活质量的美好愿望。
公共场所如何界定的
《刑法》并未对公共场所进行明确界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场所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公共场所是提供公众进行工作、学习、经济、文化、社交、娱乐、体育、参观、医疗、卫生、休息、旅游和满足部分生活需求所使用的一切公用场所及其设施的总称”。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在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应当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活动的重要程度、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场所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前一种是定义式的,后一种是举例式的,前者过于笼统,后者过于狭隘,均未能明确化公共场所的实质。
有必要明确的是,公共场所是否包含网络空间。从传统意义上看,场所不能包含无形的空间。但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生活的日益复杂多样化,有必要对场所进行重新解读。在信息化网络化的时代,犯罪不仅仅只是发生在现实的空间,有的犯罪也可以而且只能发生在网络空间,比如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有的则需要将网络空间和现实空间结合起来才能完成整个犯罪行为,比如在网络空间中搜集到了他人的个人信息之后,以此威胁和要挟他人而达到索取钱财目的的敲诈勒索,网络空间日益和现实空间日益交叉重叠,变得不再泾渭分明。传统的犯罪手段因网络空间的存在而不断翻新、升级,有的犯罪行为看似是通过现实空间完成的,但其实也离不开网络空间,在这样一个大背景下,有必要对网络空间进行解读,否则一些新的犯罪行为将很难受到法律的制裁。也正因如此,“两高”在2013年出台了一个《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网络空间进行了司法解释上的定性。根据该解释的规定,“网络空间”属于“公共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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