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在实施扣押违法案件的物品时,通常需要扣押的时间较长,而且每个案件扣押物品的种类不一,有时候会出现执法人员滥用职权,使用或者私分扣押的物品,但这些事违法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的。
近年来,涉案财物被扣押后丢失的报道屡见不鲜。涉案财物的管理,一直是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此前,公安机关在涉案财物管理上也出现过不少问题,比如保管不善导致财物丢失,或者随意扣押财物等。
涉案财物一般办案部门统一管理,并由不具体办案的民警负责接收、保管、移交等,具备条件的公安机关才需要设定专门的部门管理。而《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则要求,各级公安机关都应指定一个部门并设立专门保管场所,对各办案部门经手的全部涉案财物或者价值较大、管理难度较高的涉案财物进行集中保管,涉案款项存入该机关的唯一合规账户。对价值较低、易于保管,或需要作为证据继续使用,以及需要先行返还的涉案财物,允许办案部门设置专门场所,指定不承担办案工作的民警进行保管,严禁由办案人员自行保管涉案财物。新规还规定公安机关可委托具有相应条件、资质或者管理能力的单位,对危险物品、鲜活动植物、大宗大型物品等特殊物品进行代管。
扣押是行政机关强制扣留公民、法人的财产,限制公民、法人占有、使用和处分其财产的措施。它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扣押的目的在于防止涉嫌违法的行为人转移、隐匿、毁坏证据或者可供执行的财产。扣押后,被扣押的财产一般由采取扣押措施的行政机关保管,也可以由行政机关委托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保管。对于被扣押的财产,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产,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所以,当你遇到类似扣押的物品被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私分,使用等,应该及时维权,可以向作出扣押决定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可以提前找个扣押专业的律师咨询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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