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条件和程序
现受害人一方无力支付医药费和生活费,事故方有财产转移的嫌疑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对于这几类案件,申请保全,一般不需要提供担保,但申请人须提供相关证据证实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且被申请人要有履行能力。
民事诉讼法关于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的规定。
财产保全是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为保证将来做出的判决得到执行,对与案件有关的财产所采取的强制性措施。财产保全包括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又可称诉讼保全)和诉讼前的财产保全(又可称诉前保全)。前者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开始后,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将来作出的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案件,可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也可主动依职权做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在采取此种保全措施时,可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后者是指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这种保全措施,主要在海事诉讼中采用。在受理诉前财产(如船舶)扣留时,人民法院必须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此外,申请人还必须于人民法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后的法定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应解除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请求的范围,即保全的财产的价值或金额,不能超过诉讼请求的范围,或者在数额上二者应大体相当。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作出判决之前,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为了解决申请人生活或生产经营的急需或其他紧急情况,而裁定由被告先行给付一定款项、特定物或暂停实施一定行为的措施。人民法院只有权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先予执行:
(1)追诉赡养费、抚养房、抚育费、医疗费用的案件;
(2)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
(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
人民法院裁定预先执行,应当符合三个条件:(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2)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3)被申请人的有履行能力。
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负责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如申请人依靠被申请人的给付维持生活的,应裁定先予执行,不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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