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驰名商标法律保护机制的完善(下)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8 16:51:11 146 人看过

三、我国法律对驰名商标法律保护的相关问题有待进一步明确

(一)驰名商标的企业名称禁用权的法律救济途径应当明确

驰名商标本身蕴涵着无限的商业价值,事实上存在有些企业有意或者无意将他人的驰名商标作为自己的企业名称使用的现象。《商标法实施条例》和《保护规定》明确规定,当事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1999年9月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大会通过的《驰名商标保护规定的建议和注释》第5条第二项规定:驰名商标注册人应有权请求主观机关裁决,禁止使用与驰名商标发生冲突的标志。允许提出此种请求的期限,应自驰名商标注册知道该发生冲突的企业标志的使用之日起5年。该《注释》第1条(iv)款规定:企业标志指用来识别自然人、法人、组织或者协会的企业的任何标志。笔者认为任何标志包括以文字为表现形式的企业名称,因此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和《保护规定》关于驰名商标企业名称禁用权的规定,符合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但是这项权利的行使在程序上却存在一定的障碍。

1、行政救济途径缺乏程序上的支持

依照《商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驰名商标的认定机关包括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及人民法院,工商行政管理局没有权利对商标是否驰名做出认定。驰名商标是一种法律保护的一种手段,主管机关所作出的认定的效力仅仅相对于本案,对于任何第三事件均不发生法律效力。而《保护规定》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局。当遇到驰名商标所有人要求撤销他人企业名称登记时,工商局处于进退两难的境地,一方面对驰名商标保护必须以认定为前提,而工商局无权对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在商标驰名被认定之前就无法撤销他人的企业名称;另一方面,法律也没有规定向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移送案件的程序。如此一来,给驰名商标的企业名称禁用权在行政救济上设置了一定的障碍。

2、权利一旦被侵犯,也应当得到司法救济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3条规定:商标所有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该条只规定了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却没有明确商标所有人是否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不经行政程序直接寻求司法救济。商标权属于私权的范畴,任何私权遭到侵害均能得到司法上的救济,《实施条例》也没有否定司法救济的途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7]2号)明确了法院如何认定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的使用企业名称这一侵权行为,人民法院可以判定停止使用该企业名称。这就意味着当不正当竞争行为注册企业名称的行为无效时,其应当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注销或变更已注册的企业名称,同时也意味着人民法院可以不经行政程序直接对商标与企业名称冲突纠纷进行裁决,向商标所有人(包括驰名商标所有人)提供司法救济。该规定的实施从侧面证明了司法救济途径的可行性。

因此,主管机关应当出台相应的补充规定,在他人使用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时,权利人可以申请启动驰名商标认定程序,或者权利人可以不通过行政程序,直接请求人民法院对商标是否驰名做出认定,判定企业名称登记无效。

(二)仲裁机关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权应当明确

根据《商标法》第5章及《保护规定》第4条,可以看出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机构包括工商行政管理局(具体为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及人民法院。但应看到两者在认定方式、认定程序和认定效力的区别。其中商标局采用行政程序,以主动(事前)认定和被动(事后)认定两种方式确认驰名商标;法院以司法程序、仅以被动认定的方式来确认驰名商标,而且商标局的确认是非终局性的,人民法院的确认则具有终局效力。

随着trips协议司法审查制度的落实,商标权属的终局决定权由行政机关不合理垄断的局面被打破。对驰名商标认定,除行政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外,作为准司法机关的仲裁机关也应对此有所作为。根据《仲裁法》,只有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及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争议不能仲裁。新的《商标法》已经允许当事人通过司法审查的途径寻求保护,虽然未对商标纠纷是否可以提交仲裁作明文规定,但亦未明文禁止。从理论上讲:一般认为不能通过和解解决的争议不能提交仲裁,知识产权纠纷以及侵犯知识产权的损害赔偿等均属当事人意思自治范畴的可和解的争议,因而是可仲裁的。联合国《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第2条规定非合同关系产生或可能产生的纠纷也可通过仲裁解决,我国在加入《纽约公约》时就声明非契约性的商事法律关系所引起的争议可以声明仲裁,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执行《纽约公约》的通知中界定侵权纠纷属于非契约性的商事纠纷。因此商标侵权纠纷具有可仲裁性。

如果允许当事人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商标侵权纠纷,那么仲裁机构对驰名商标是否具有认定权将是一个需首先解决的重要问题。作为准司法途径的仲裁方式,在驰名商标认定方面有独特的优势。首先,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高度发展,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本身也在不断发展,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纠纷、驰名商标认定工作都有愈来愈强的技术性,而且愈加复杂。法律具有普遍性,它舍弃了具体案件的特殊性,在驰名商标的认定方面,法律往往对此没有明确、具体、操作性强的规定。而仲裁员裁决纠纷时,不仅可以适用法律的规定,还可适用更为普遍的行业习惯。仲裁员通常是行业的专家,熟悉行业内的惯例。因为赋予仲裁机构驰名商标的认定权应是一种理性的选择。其次,当今技术产品的生命周期已愈来愈短,决定相关知识产权的使用周期也越来越短。这就要求解决知识产权纠纷要快速。德国贯彻欧共体1988年12月21日关于协调共同体国家商标法,对原商标法进行了修订,新商标法采用了快速注册制度,这也在某种程度上反映出知识产权领域要求快速这一特点,而仲裁实行一裁终裁制,加之纠纷双方仲裁适用的程序还可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具体约定。这些特点都符合驰名商标保护对高效率的要求。如果在商标纠纷仲裁中,仲裁机构因为没有驰名商标认定权而必须中止整个程序等待行政机关通过行政程序对驰名商标的认定结果,仲裁高速性的优势必然受到严重影响。因此,理应赋予仲裁机构以驰名商标的认定权,促使纠纷以仲裁方式尽快解决。

我国已经加入世贸组织,履行人世承诺,加快规范行政行为的改革,修改规章制度,进一步与国际规则与惯例接轨。知识产权的人世,实际上是知识产权法律的人世。我国的驰名商标法律保护体系中尚有可完善之处,应尽快出台相应的规定,完善企业名称禁用权的法律救济程序,明确仲裁机关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权,将有利于驰名商标法律保护体系的完善。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08日 15:3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驰名商标相关文章
  • 中国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制度——兼论《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摘要」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4号发布,以2003年6月1日起实施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为基点,结合国际国内相关规定,对驰名商标进行了较为全面的分析和定位,特别是关于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问题,以期进一步完善我国驰名商标制度。「关键词」驰名商标;认定;保护;商标法驰名商标,较早见于《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下称《巴黎公约》)。该公约所指的驰名商标,即在广大公众中享有较高声誉,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驰名商标的驰名,一方面会给驰名商标所有人带来巨大的商业利益,另一方面也会使驰名商标专用权更容易遭受他人的侵害,故对驰名商标实行特别的认定和保护制度显得十分重要。本文拟对此作一些粗浅的探讨。一、驰名商标及其相关规定目前,国际上与驰名商标直接相关的规定主要有《巴黎公约》1967年文本《,与贸易(包括假冒商品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下称Trips协议)和1999年9月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联盟及
    2023-04-23
    429人看过
  • 山东德州市完善商标培育机制中国驰名商标达31件
    记者从山东省德州市工商局获悉,日前,德州市山东鸿兴源食品有限公司的“鸿兴源”商标、山东洁能集团有限公司的“洁能”商标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加上5月份认定的陵县颜皓制粉有限公司注册的“颜皓”商标,今年全市获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数达3件,成为获中国驰名商标最多的一年。至此,全市中国驰名商标总量达到31件。今年以来,德州市工商部门按照“培育一批、成熟一批、发展一批、储备一批”的思路,完善了“德州市知名商标—山东省著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三级商标战略培育机制,积极做好驰名、著名、知名商标的培育、申报和认定工作。通过深入调研,从“10+3”产业体系项目中,精挑细选了230家争创品牌储备企业,制订了驰名、著名商标培育规划,引导、帮扶企业争创中国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和市知名商标。(韩超、崔玉斌、苏杰)
    2023-06-05
    325人看过
  • 创立驰名商标保护驰名商标
    上海忆斯恺商标事务所在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下,品牌是价值链上最有价值的环节,经营者品牌意识的逐日提升,使品牌竞争已成为市场竞争的焦点,品牌优势成为构成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最核心资源。而在目前,驰名商标无疑是每个品牌经营者孜孜以求的目标。所以,许多企业不惜代价,千辛万苦去取得驰名商标的认定,并且往往以为取得了驰名商标的称号就好比是有了护身符,成为金刚不破之身,从此可以高枕无忧:知名度可以越来越好,市场可以越来越强,品牌的保护力度可以越来越大但事实是,驰名商标不是看的,是干的;驰名商标不是贡的,是要用的。(某领导在浙江省品牌研讨会上讲话)驰名商标在消费者心目中代表着产品或服务的荣誉和象征,它好比是柄双刃剑,如果没有科学先进不断创新的经营管理模式,没有与驰名商标相匹配的不断提升的产品品质和服务保证,结果要么是昙花一现,要么也会因为缺乏内涵而终黯然失色。驰名商标于企业而言,是锦上添花的光环,不是雪中送炭的
    2023-04-23
    114人看过
  • 论企业社会责任践行法律保障机制的完善
    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的法律义务和道德义务,或者正式制度安排和非正式制度安排的统一体。道德义务是未经法定化的、由义务人自愿履行且以国家强制力以外的其他手段作为其履行保障的义务,是对义务人的软约束。法律义务是法定化的且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其履行的现实和潜在保证的义务,是对义务人的硬约束,是维护基本社会秩序所必需的最低限度的道德的法律化。企业社会责任践行法律保障机制的完善可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进行:完善规范企业内部行为的法律制度我国现行企业法是伴随着始于1978年的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而逐步制定的。迄今为止,已颁布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乡镇企业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法律、法规。我国《公司法》第五条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
    2023-06-09
    395人看过
  • 【驰名商标保护】驰名商标的相对保护和绝对保护
    驰名商标的相对保护和绝对保护世界上许多国家对驰名商标实行保护措施,法国、德国、美国、英国、瑞士、比利时、荷兰、卢森堡、意大利、日本等经济发达国家外,还有如加拿大、智利、哥伦比亚、丹麦、芬兰、匈牙利、保加利亚、印度、伊朗、肯尼亚,墨西哥、秘鲁、波兰、葡萄牙、苏丹、瑞典、土耳其等国也都对驰名商标实行保护制度。但由于对“驰名商标”理解的差异,保护的程度不尽相同。各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一般是通过确认其专用权的方式实现的,保护措施不尽相同,一般可分为相对保护(RelativeProteedon)和绝对保护(AbsolteprotectionLawpanel)两种。1.驰名商标的相对保护驰名商标的相对保护指在同类商品的范围内保护驰名商标的专用权。如法国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并不能阻止他人使用同一商标于不同类商品上,同时规定,一切尚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可以成为相同或相似的其他商标取得注册的障碍。但法国在具体
    2023-04-23
    269人看过
  • 论我国银行业消费者保护与自律机制之完善
    关键词:银行业消费者/保护/法制内容提要:随着我国消费者权利意识的不断增强,银行业消费者保护问题已经受到政府和民众的日益关注。本文对我国银行业消费者保护实践和法制存在的问题做了分析,并对英国、美国、澳大利亚、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银行业消费者保护法制的基本框架、银行收费监管、消费者投诉、弱势群体客户的保护、消费者知情权等方面的制度建设做了评介。本文还针对我国现行法制的局限性,就今后相关法制和自律机制的完善提出了建议。一、银行业消费者保护:商业实践及相关法制、自律机制存在的问题(一)银行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实践中面临的主要问题综观最近发生的一些案例,我国银行业消费者保护实践面临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方面:(1)银行业务创新与改造引发消费者的对抗,例如商业银行对银行卡的收费问题,由于部分银行既有的银行卡章程和相关协议没有确立收费事项,而在新近业务改造后要求收费;[2](2)银行的权利与风险意识增强,并通
    2023-06-07
    201人看过
  • 驰名商标保护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驰名商标是指在一国内相当大的区域内公众所熟知,具有极高商品或服务质量信誉和品牌影响力的商标。商标是否驰名,是一种客观存在。驰名商标不同于所谓地方范围内的名牌产品,后者的认定目前尚无法律依据。而驰名商标的权利人可通过法律规定的行政程序确认驰名商标的事实,从而提前获取主张权利的权利证明,为获取法律的扩大保护,有效制止侵权行为创造法律上有力的证据条件,这也是高新技术企业力争驰名商标保护的法律原因和意义所在。(一)驰名商标认定申请中的法律风险虽然商标是否驰名,是一种客观存在,但如果能够及时取得驰名商标认定,将有利于驰名商标获得及时和最大限度的法律保护,而且认定的途径或方式也是有所不同的。因此,在驰名商标认定申请过程中,同样存在着一定法律风险,主要表现为不具备认定条件和认定途径选择问题。1、驰名商标认定条件不具备的法律风险在法律上,驰名商标的取得需要符合严格的条件,否则就无法成为驰名商标,从而获得法
    2023-06-05
    103人看过
  • 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责任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对于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各种违法行为,如何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以及在法律责任制度中如何体现对消费者的非凡保护,应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重点解决好的一个法律问题。要解决好这一法律性问题,就必须进一步建立起规范的市场经营秩序和完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责任制度。一方面是建立消费者的法律体系保护观念;另一方面是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责任制度。要害词:消费者权益法律责任建立完善消费者权益是消费者利益在法律上的体现,是国家对消费者进行保护的前提和基础。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问题涉及面非常广泛,涉及商品和服务的种类更是举不胜举,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也有种种不同的表现形式。因此,面对这样一个纵横交错的复杂问题,一方面要做好与现行法律法规的协调,真正建立起消费者的法律体系保护的观念;另一方面又要能够弥补现行法律法规的不足和空白,囊括消费者保护的各个方面,形成一个立体保护网,使消费者纠纷发生后,有法可依,
    2023-06-07
    425人看过
  • 论《劳动合同法》对商业秘密保护的完善
    [摘要]:知识经济时代,商业秘密,正如同商标、专利一样,作为人类的智力活动成果已越来越受到企业的重视。商业秘密不仅能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更使得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长期立于不败之地。毫不夸张地说,市场[英文摘要]:[关键字]:[论文正文]:知识经济时代,商业秘密,正如同商标、专利一样,作为人类的智力活动成果已越来越受到企业的重视。商业秘密不仅能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更使得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长期立于不败之地。毫不夸张地说,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掌握了商业秘密,也就掌握了自己的命运。正因如此,现实生活中,握有商业秘密的企业无不绞尽脑汁地想方设法来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而相关竞争性企业则试图通过挖墙脚、工业间谍等不正当手段非法获取他人的商业秘密。因此,如何及时、有效地对商业秘密给予保护并对违法者给予制裁就成为企业、政府需要面对和解决的问题。对于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我国目前也已建立起以《
    2023-04-22
    114人看过
  • 试论网络广告法律制度的完善
    1拓宽广户告法的适用范围1.1以司法解释扩大广告法的适用范围。网络广告管理的根本手段是法律手段,要用法律手段对广告进于剥周整,其前提是将网络广告纳人广告法的调整范围。在我国《广告法冲喊性较高,但仅调整商业广告。幻告管理条例》比较全面,但没有明确广告的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训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及《实施办法》以及其后相继制定和颁行的一些部门规章,为计算机网络管理捌共了一些法祠址的依据。但是,法无禁止不为罪、法无禁止不为错,这些规定都没有对网络广告进行规定,造成了网络广告的发布、制作、审查监督和管理手段缺乏可操作的规章告法第2条明确规起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贺男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1.2确立网络广告市场准人制度。制定全国统一实施的《网络广告管理条例》,确立网络广告经营者的市场准人制度。只有领取犷告经
    2023-04-24
    469人看过
  • TRIPS协议下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完善
    1。商业秘密作为一种特殊的知识产权,其存在性难以确定。为了保证司法的统一性和权威性,立法应对此作出明确规定。除根据《TRIPS协定》第39条第2款规定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和构成条件外,特别需要在企业员工掌握的知识、经验和商业秘密之间划清界限,使之更具体、更易于操作。同时,要区分商业秘密与其他概念,明确商业秘密与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等相关概念的关系。应当明确界定侵犯商业秘密的例外情形。商业秘密的形式多种多样,侵犯商业秘密的形式也很复杂。为了对协议中规定的“违反诚实商业行为”有一个更准确的界定,除了直接规定侵犯商业秘密外,还可以借鉴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对商业秘密的例外作出规定。例如,《TRIPS协定》第39(3)条规定了两个例外,一个是保护公众所必需的,另一个是采取措施保护数据不被不当商业使用。同时,合理规定劳动合同竞业禁止的范围和期限。这样做的目的是努力实现“在保护商业秘密方面,我们应该在保护
    2023-05-07
    447人看过
  • 中国有哪些对驰名商标进行法律保护的制度
    一、驰名商标认定标准《商标法》第14条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二、《商标法》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包括:(一)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第一款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可见,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享有类似于普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二)注册的驰名商标。《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第二款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可见,已注册的驰名商标注册人除依法享有商标注册所产生的商标
    2023-06-11
    395人看过
  • 试论法院认定驰名商标
    为了适应入世需要,同驰名商标保护力度日益加强的国际趋势一致,我国构建了以行政机关和法院认定相结合的驰名商标双轨认定机制。本文立足司法实践,就法院认定驰名商标的启动方式、情形及标准予以简要探讨。一、法院认定驰名商标的启动方式现行法律规定的启动方式有两种:一是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作出认定的主动式;二是法院依据当事人请求进行认定的被动式。笔者认为,民事权利是一种私权利,如果当事人在个案中未主张商标驰名,应视为其自动放弃了对商标予以更大范围的保护,法院作为消极的中间裁判者,不应主动对商标是否驰名进行认定,只有当事人提出涉案商标已驰名时,法院才可以根据案情决定是否认定。要特别强调的是,当事人不能将认定商标驰名列为一项诉讼请求,只能作为其主张的一个事实由法院确认。因为法院认定商标驰名与否只是个案中对原告商标事实状态的确认,被认定为驰名的商标不对社会普遍有效,不适用于第三者,甚至对被告而言也不能当然及于
    2023-06-08
    83人看过
  • 关于商标反淡化保护的法律完善解析
    商标淡化立法己引入世界商标权保护领域。我国新商标法在驰名商标保护上吸收了部分商标淡化理论,然而与制定一套完整的商标淡化制度差之甚远。本文在综合我国国内买情的墨础上,从商标淡化的概念界定、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商标淡化立法的可行性、商标反淡化保护的立法构想四个方面作以粗浅分析。一、商标淡化的概述商标淡化,是指减少、削弱驰名商标或具他具有相当知名度的商标的识别性和显著性,损害、玷污具商誉的行为。作为削弱、冲淡商标的显著性和识别性的一种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商标淡化直接的危害后果是对驰名商标和具他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的显著性和识别性的损害,从而最终损害商标所体现的商誉。反淡化立法旨在给予驰名商标特殊保护,防止继商标驰名以后,因第三人的注册或使用而导致该驰名商标的声誉和显著特征被玷污或贬低。因此.反淡化的一个突出特点是:立足于保护商标权利,不考虑消费者混淆商品的可能性;所禁止的行为不再是欺骗地误导消费者
    2023-06-01
    338人看过
换一批
#商标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驰名商标,是一个专有的法律概念,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且有较强竞争力的商标。 驰名商标是只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驰名商标由商标局或法院来认定。 驰名商标如果商标本身独创性强的,在45个类别中... 更多>

    #驰名商标
    相关咨询
    • 我国如何制定驰名商标的保护法律
      天津在线咨询 2022-10-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保护驰名商标人的合法权益
    • 厘清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简介
      甘肃在线咨询 2021-08-01
      “2001年修改商标法时,为履行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的义务,在商标法中增加了关于驰名商标保护的规定。实践中,存在将驰名商标作为一种荣誉称号的误区,盲目追求驰名商标认定,甚至出现弄虚作假的情况。”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局长说。   为了厘清驰名商标保护制度,新商标法遵循了“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明确规定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商标法有关保护驰名商标的规定,只有当事人在商标案件中提
    • 我国现行法律对驰名商标保护原则是什么,驰名商标的保护条件有哪些
      安徽在线咨询 2022-01-24
      驰名商标的保护原则一般分为相对保护主义和绝对保护主义两种相对主义保护原则是指禁止他人将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在与商标所有权人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注册或使用《巴黎公约》采取的是相对保护主义原则;绝对主义保护原则是指禁止他人在任何商品包括与驰名商标商品不同或不相类似的商品上注册或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协议采取的即是绝对保护主义原则法。商这种绝对保护的条件即只有当使用在不相同或不类似的商品上的
    • 驰名商标保护是什么意思,驰名商标保护有哪些范围
      台湾在线咨询 2022-04-28
      关于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范围是什么意思,解释如下:自驰名商标制度确立以来,我国驰名商标保护的司法实践始终在限制保护与加强保护之间徘徊。一方面为了维护驰名商标所代表的极高商誉和经济价值而对其给予更大限度的保护,而另一方面为避免驰名商标异化的现状,又不可盲目对驰名商标过分保护。若要把握对于驰名商标特殊保护的尺度,使之既能够充分发挥驰名商标的价值与效用,又符合我国特有的经济水平和市场环境,对于驰名商标的跨
    • 国家驰名商标会受到法律的保护吗
      四川在线咨询 2022-04-16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已经注册的商标,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如果该商标并非驰名商标,则您的注册商标应受法律保护。具体还要针对具体案情进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