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职业介绍、婚姻介绍和房屋买卖租赁、出国留学、出国劳务等中介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如实发布广告,保证提供的信息真实、合法,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第二十九条禁止经营者采取下列手段欺诈消费者:
(一)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二)假冒注册商标,伪造质量认证标志,假冒产地,冒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他人厂名、厂址;
(三)以虚假的价格、广告、说明、标准、样品、现场演示、有奖销售等方式诱导消费者;
(四)雇佣他人以虚假购买或者使用等欺骗手段进行消费诱导;
(五)利用计量手段弄虚作假,造成商品的计量不准;
(六)提供虚假的中介服务信息;
(七)设置虚假的或者改变真实的商品生产日期、有效期、保质期;
(八)故意损坏或者更换不需要更换的零配件;
(九)被退回的商品经过翻新、修理后再销售时,隐瞒翻新、修理的情况;
(十)发现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可能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危害的缺陷,而继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欺诈消费者行为。
第三十条商品房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不得有下列欺诈消费者行为:
(一)未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或者预售许可证,将房屋作为商品房出售;
(二)将已经售出的商品房又销售给其他消费者;
(三)销售被依法查封、限制转移的商品房。
第三章社会保护
第三十一条在制定涉及消费者权益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行业规范标准时,有关部门和组织应当采取适当形式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要求。
第三十二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第三十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受理消费者申诉后,应当按照国家或者本市的有关规定及时处理;国家或者本市无相关规定的,调查、处理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三十四条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查处。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查处经营者提供服务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时,对可能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物品可以采取查封或者扣押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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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应当是公民为生活目的而进行的消费,如果消费的目的是用于生产,则不属于消费者范畴。 国家对消费者给予了特别的保护,体现在法律规范上,即国家通过立法形式,站在消费者的立场上,对经营者的活动进行一定的限制与约束,偏重其义务规范,对消费者偏重...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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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4条河北在线咨询 2022-09-30本市的国家机关应当根据各自职责,采取措施,依法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经营者的监督,严肃查处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并积极支持消费者协会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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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18条如何讲解广西在线咨询 2022-09-15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侮辱或者诽谤消费者;(二)搜查消费者的身体或者其携带的物品;(三)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四)致消费者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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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4条台湾在线咨询 2022-09-24本条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依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各级消费者协会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有关行业组织应当督促本行业经营者依法经营、加强自律,制定的行业规范不得含有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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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4条青海在线咨询 2022-09-21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维护实行国家保护、经营者自律、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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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甘肃在线咨询 2022-09-29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职能:(一)宣传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开展消费教育,提高消费者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的能力;(二)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售后服务和消费者的意见等进行调查、比较、分析,并公布结果,为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三)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就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就投诉事项涉及的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提请鉴定部门鉴定;或者提出意见转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单位处理,必要时可以公布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