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老王的朋友老张因与所在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未到期,被单位提前解聘,获得了一笔一次性补偿,这部分收入是否需要缴税?
答:根据有关规定,在税收上所说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是指企业在改组、改制或减员增效过程中因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而支付给被解聘职工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
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
举例
老张在该企业已工作20年,公司一次性给予老张经济补偿收入322335元,老张应缴多少个人所得税呢?(以上一年度北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92477元为例)
解析
第一步,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北京市职工上一年度年平均工资为92477元。
超过上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部分=322335-92477×3=44904(元)
第二步,确定工作年限数:老张工作年限20年,超过税法规定的12年,应按12年计算。
第三步,计算相当于1个月的应纳税所得额。
44904÷12-3500=242(元)
第四步,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
242×3%×12=87.12(元)
小贴士
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国家或地方政府法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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