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权的特征是什么,质权中质权人有及时行使质权的义务吗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24 03:46:57 370 人看过

一、质权的特征是什么

质权的特征包括一般担保物权的特征,即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和物上请求权,也包括其独有的特征:

1.质权的标的是动产和可转让的权利,不动产不能设定质权。质权因此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金钱经特定化后也可以出质。

2.质权是移转质物的占有的担保物权,质权以占有标的物为成立要件。质权以出质人移交质押的财产占有为成立要件,也以债权人占有质押财产为存续要件,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质权中质权人有及时行使质权的义务吗

质权中质权人有及时行使质权的义务。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怠于行使造成损害后果的,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七条【质权的及时行使】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

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出质人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三、质权中质权人的义务

质权中质权人应承担妥善保管质物并依法返还质物的义务。

1.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权并返还质物,出质人还有权要求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在这里提醒您,当将将质物提存时,质物提存费用由质权人负担。

2.质权人负有依法返还质物的义务,这主要是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或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时负有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章 质权 第一节 动产质权  第四百三十七条 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n  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出质人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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