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存疑不起诉”也有叫“疑罪不诉”的,所谓存疑不起诉形似中止,实为终止(或称终结)的决定。因为依照《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不起诉决定则自宣布之日起生效,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规定》第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请求赔偿的违法侵权情形,应当依法确认,未经确认有违法侵权情形的赔偿申请不应进入赔偿程序。第7条又规定:有下列法律文书或证明材料的赔偿申请,请求赔偿的违法侵犯人身权情形,以确认论,应当进入赔偿程序。其中第四项就是不起诉决定书。由此可以看出,起诉决定是对批捕的确认,不起诉决定则是对批捕的否定,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的程序来讲,不起诉决定书就是对错捕的确认。
2、“存疑不起诉”不能认定被不起诉人有犯罪事实。
从《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86条规定的情形看,所谓“存疑不起诉”,实际上是一种无胜诉权的案件,如果一定要起诉到人民法院,其结果是可想而知的。存疑不起诉的几种情形均属构成犯罪的证据不足,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理应作出无罪的结论。有人说,存疑不起诉不等于没有犯罪事实。其实,所谓“犯罪事实”是指构成犯罪的事实,是指依照刑法规定构成某一具体罪名的事实,是有证据证明了的犯罪事实,而不是证据不足、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有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事实。也有人认为,存疑不起诉不属错捕,因此不属国家赔偿的范围。
3、我国《国家赔偿法》关于刑事赔偿的原则是适用无罪羁押赔偿原则。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是因为认定犯罪嫌疑人犯罪的证据不足。退而言之,此类案件即使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最终也必将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判决犯罪嫌疑人无罪。人民法院作出的无罪判决也是对检察机关错误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依法确认。因此,检察机关对无犯罪事实的人批准逮捕羁押,请求人有权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4、国家赔偿的基本原则是实事求是、依法赔偿。
其基本含义应当包括这样两条:(1)必须坚持按照《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赔偿程序、赔偿方式及赔偿标准等进行赔偿。(2)符合《国家赔偿法》规定的才能赔偿,不符合其规定的,尽管是合理的,也不能赔偿。如前所述,“存疑不起诉”实质上是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的错误逮捕”的侵权行为的确认,应当属于国家赔偿范围。
5、存疑不起诉,不予赔偿的观点,尚无法律依据。
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在《国家赔偿法》的第17条中规定的6种免责情形,存疑不起诉不在其中之列,连“司法解释”或“批复”都没有规定。既然没有法律规定,就没有法律依据。那么有什么理由不负赔偿责任呢?这正如刑法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司法机关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一样。
6、检察机关作出存疑不起诉后,赔偿请求人申请国家赔偿,不适用《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即“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之规定。一是因为《国家赔偿法》关于刑事赔偿的原则适用的是无罪羁押赔偿的原则,而不是违法赔偿原则;二是因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与“认为证据不足”,构不成犯罪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已具备犯罪构成的要件,只是因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即不作犯罪处理;而后者是因为证据不足,不具备犯罪构成的要件,不能认定犯罪。因此,不能适用《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免责条款,赔偿请求人仍有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7、“存疑不诉不予赔偿”的观点,不利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在司法实践中“存疑不诉”往往是疑而不诉,把犯罪嫌疑人长期挂起来,一年、两年、数年,甚至可能是一辈子。这样就从根本上剥夺了被不起诉人依法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有人担心存疑不起诉的案件如果赔偿了,将来又发现了新的证据,需要重新提起公诉判决其有罪那不就成了错赔(错案)了吗?其实不然,即使赔偿了,将来又判决其有罪,则依法撤消原赔偿决定,收回赔偿金,并不存在错案的问题。且从司法实践来看此类情况极少。对此法律之所以作出无罪推定,是在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权中权衡利弊而作出的一种选择。若对被不起诉的人不给予国家赔偿,事实上还是把被不起诉人看成有罪,还没有真正把无罪推定的精神贯彻到底,这样既损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也不符合国家赔偿法的立法精神。
法律是由享有立法权的立法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并颁布,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基本法律和普通法律总称。包括基本法律、普通法律。法,可划分为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宪法是高于其它法律部门(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国家根本大法,它规定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最基本的原则,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及其活动的原则等。法律是从属于宪法的强制性规范,是宪法的具体化。宪法是国家法的基础与核心,法律则是国家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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