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喜隆多大火、2015年元旦哈尔滨北方南勋陶瓷大市场大火、2015年2月北京百荣世贸商城和广东省惠东县义乌商品城大火,一个个商业建筑的火灾提示我们,其一旦发生火灾,法律上处置将成为迫在眉睫的问题。
商业建筑进出人员复杂、客流量大,且易燃易爆商品存储量大,发生火灾意外的风险性更高。因此,近些年来,伤亡多、损失重、影响较大的火灾事故多数发生在商业建筑之中。这不仅严重影响许多企业和个人的财产和生命安全,也将在一定范围内影响当地的社会秩序,给社会与政府带来一定的困扰。因此,如何妥善处理商业建筑火灾事故,积极赔偿相关商户,争取将损失程度降到最低,维持社会秩序安定有序、保持社会经济持续发展,一直是律师在协助当事人及地方政府处理火灾事故中追求的目标及研究重点。
一、商业建筑火灾处置的实务做法
1、火灾扑救
根据我国《消防法》及其相关法律规定,商业建筑内一旦发现火灾,相关人员应第一时间报警。对商业建筑管理者而言,其职责是立即组织引导现场人员疏散,组织本单位人员立即自扑自救;待公安消防队达到进入火灾现场后,协助消防官兵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及扑救火灾。
2、火灾事故原因认定
消防人员专业灭火工作结束以后,公安消防机关将依据法定程序对火灾现场进行勘验、调查,并根据勘验、调查结果制作、送达《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火灾事故的原因。3.
3、灾事故责任认定
火灾事故原因经认定后,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则会依我国《安全生产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对事故的成因与性质作出认定,并确定责任主体、责任比例并依法对相关责任主体和责任人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刑事处罚建议。涉及刑事处罚责任的,公安机关还可能会侦查立案并对责任人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
4、政府应急处置
火灾发生以后,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将会同时启动和领导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根据我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相关规定,火灾事故发生后,地方政府应立即组织领导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组织调动救援队伍,启动调用应急救援物资设备,控制事态发展。
5、善后赔偿、补偿、处罚
待相关部门勘验、调查结束并出具相关的认定书及调查报告后,接着面临则是复杂、艰苦且漫长的善后赔偿、补偿、追偿等工作,涉及建筑所有权人、承租户、实际经营商户、货物等财产的所有权人等在内的各方主体。
实务中,商业建筑火灾事故的受害人为数众多,很可能会选择诉讼渠道寻求权利救济。事故责任主体也会通过诉讼争取公平合理的处置结果,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重新界定责任划分,在刑事诉讼中确定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通过民事诉讼明确赔偿金额及赔偿方式。这一系列的司法途径中,都涉及到复杂且专业的法律问题,都需要律师为当事人指定设计切实可行的法律方案。
二。商业建筑火灾善后处理的实务难点
1、消防专门法规与民事法律不能完全衔接
我国消防相关规定,主要涉及行政责任及刑事责任,未明确涉及民事责任。但民事责任的界定,又往往依赖于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中的认定。二者之间经常出现不能很好衔接的情况。这导致我们在处理火灾事故民事责任主体及责任比例划分时,必须在民事诉讼发生之前就提前介入。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应当在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划分中,就开始努力利用法律手段维护相关主体合法权益,确保在民事责任处置中不至于过于被动。
2、消防机构垄断事故原因认定的权力
从执法现状看,我国火灾事故原因认定,由消防机构一家独大垄断。但是公安消防机关又是我国武装警察组成部分,因此实际上构成“军人执法”这一中国特色。这造成了消防机构在认定火灾原因时缺乏必要的法律监督程序,具有相当的主观性。比如,在对火灾现场勘验和调查取证过程中,没有有效的质证监督机制,留存证据也不能准确反映火灾现场情况。
消防机关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在实务中是事故原因认定最具权威性的依据,从大量实务研究来看,《火灾事故认定书》是确定行政、刑事和民事等法律责任的基础证据。由于消防机关的这一行为通常被认为是科学调查行为,而非行政行为,因此即使相关责任主体和责任人对火灾原因认定不服,也无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3、民事诉讼无法决定事故责任划分
2009年之前,消防机构不仅负责火灾原因查明,还负责划分事故责任比例。2009年之后,消防机构不再划分事故责任比例,而是由政府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来负责事故责任划分。事故责任比例之间关系到民事赔偿中,各个责任主体的赔偿范围和赔偿金额。这一有关民事责任最重要问题,却只是从消防机构让渡给行政主管部门,民事诉讼程序中几乎无法对此进行纠正和调整。
4、行政处罚仓促、民事赔偿迟缓
从有关部门处理相关责任主体现状看,对于在社会上引起广泛关注的重大火灾案件,地方政府及其主管部门为了尽快给社会一个交代、平息事件带来的负面影响,对失火商业建筑相关权利人(包括但不限于建筑物所有人、使用人、出租人和承租人)通常会迅速予以严厉的行政处罚,对火灾直接责任人也会以较快的节奏启动刑事侦查、采取强制措施、进行公诉和裁判。但是,对善后民事赔偿、补偿等要么弃之不问,要么久拖不决。而匆忙的行政处罚和草率的行政责任划分,却直接影响了后续民事赔偿责任的认定。
5、民事赔偿极易引发社会不稳定
正因为前述种种原因,导致在商业建筑民事赔偿、补偿处理结果上,很多权利主体对赔偿、补偿数额不尽满意,甚至采取极端手段发泄不满,这进一步导致了商业建筑火灾善后问题的复杂性。这也对律师在此类纠纷中针对性的专业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商业建筑火灾事故民事侵权赔偿中的难点
1、侵权责任主体通常有多个主体
在我国商业建筑的商业模式中,往往其实际经营者并非所有权人,而是由某个承租人整体承租后,再继续分租或经营。这种商业模式导致火灾事故存在多个可能的责任主体。在这些可能的责任主体中,哪一方将成为真正的责任承担方,主要取决于起火原因,即火灾的形成过程,包括火灾是如何发生和如何发展蔓延成灾两大方面。
2、侵权行为与结果之间通常存在多因一果的因果关系
多因一果主要是指商业建筑火灾发生和火灾蔓延是多种原因相互竞合的结果。如违规操作导致燃烧起火,建筑材料质量导致火灾蔓延、扩大,消防设施缺陷导致火灾进一步扩大。商业建筑火灾中多个侵权主体和多个侵权行为对应多个因果关系,这是民事赔偿责任划分的基础。
3.火灾事故民事赔偿案件中法官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正是由于上述商业建筑火灾善后赔偿、补偿的复杂性,法官在诉讼过程中一般会大量行使自由裁量权,主要体现在:
(1)法律适用、归责原则、责任主体的确定;
(2)责任主体分担损失份额问题等;
(3)相关主体财产损失举证、认证;
(4)除司法鉴定确定损失以外损失(例如经营损失等)的考量等方面。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当事人认为)导致在民事判决中上诉率、申诉率、上访率都很高。
四、商业建筑火灾事故案件的律师衍生服务
商业建筑火灾事故并非简单的事故,其涉及主体众多,关系社会公共安全,社会影响面特别广泛,因此事故善后处理中,行政处罚、刑事诉讼、民事赔偿诉讼只是最后的程序,而这些司法程序启动之前的协调和安排才是工作的重点。所以,律师除了在相关诉讼中提供法律服务外,还应当积极拓展自己的服务范围,协助当事人妥善处理与各界各方面的关系,掌握和推动事故善后处理的进程,才能为当事人、为地方政府和社会各界创造出律师应有的真正价值。
1、准确把握火灾事故处理总目标
律师在代表商业建筑的相关权利人(所有权人、出租人、承租人)善后处理时候,应在火灾事故发生后督促当事人应立刻成立危机处理小组,协助地方政府和消防人员组织实施现场救援、疏散和安抚群众工作,配合地方政府灾后调查取证和清理现场等,有序地组织与个体受灾者选出代表对话。
2、充分发挥地方政府主导地位
从现有多起商业建筑火灾处理实务看,对于在社会上引起广泛关注的重大火灾案件,因火灾原因分析等工作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一般不能直接进入民事诉讼程序。在火灾事故发生后的一段时期内,受损商户、消费者或其他方往往情绪激动,甚至采取过激行为影响火灾的善后处理,地方政府往往不得不介入,以平复社会情形、维护社会稳定。因此,律师应督促和代表商业建筑的相关权利人,积极与当地政府进行沟通。
3、协助商业建筑相关权利人(或相关责任人)开展善后工作
律师应当协助商业建筑相关权利人认识到火灾事故的特殊性,督促或辅助其在火灾发生后,由过去被动配合政府工作变成在政府监管下自主工作;积极展开赔偿工作,出台赔偿计划,有序组织与受灾个体商谈赔偿事宜;加大力度进行安抚工作,避免引发大规模的上访,导致后续工作难以展开。此外,律师应当发挥专业能力的作用,深入开展对赔偿对象调研工作,了解受害人可能的索赔请求,并着重了解受害人索赔中实际的举证能力,真正能做到在未来的谈判过程中有的放矢。
4、协助受害人善后
火灾事故因其突然性、无法预见性,导致受害人在事故发生,对其财产损失、经营受阻等情况缺乏足够的心理准备。因此,律师还需要协助地方政府和商业建筑相关权利人做好受害人的善后工作。律师应协助受害人坦然面对和接受现实,尽可能让受害人保持理性,同时协助受害人选择谈判和调解的方式,将其诉求简单明确表达给责任方,以求把损失减少到最小。
综上所述,商业建筑火灾涉及范围大,赔偿数额高,证据大量灭失,使善后工作变的尤为复杂。从横向分析,它涉及包括消防、安监等地方政府各部门、包括建筑物所有权人、经营人等在内的相关权利人以及火灾事故受害者之间的相互沟通,相互配合;从纵向上看,它包括火灾原因的认定、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认定以及后期的民事赔偿阶段,其中民事赔偿阶段还会进一步会细化为前期调解阶段和后期诉讼阶段。
因此,对商业建筑火灾的善后处理恰当与否,直接关系政府对社会秩序稳定和谐的需求,也直接关系到受害人的财产权利,更关系建筑物所有权人、承租人、经营人等在内的相关权利人的商业信誉和社会责任感。商业建筑火灾事故的善后处理事关重大,律师应当积极承担起在其中应当发挥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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