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人在影楼拍摄婚纱照,对于选剩的那些照片一般都由影楼自行处理,长期以来大家都这么做,这也成了一种行业惯例,然而4月13日,一对新人向这一行业惯例发起挑战,为自己164张婚纱照的所有权,与婚纱摄影公司在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薄公堂。
2005年9月24日,蒋先生和妻子张女士到昆明澳斯卡婚纱摄影有限公司进行婚纱摄影预约,双方签订《摄影预约单》,约定第二天由影楼为他们拍摄一套价值4800元的数码婚纱照。第二天,摄影师一共为蒋先生拍摄了210张照片,蒋先生和妻子挑选了46张样片加工制作并另行购买了11张底片后,要求影楼将剩余的164张数码照片存储的数据资料拷贝归还给他并予以删除,可影楼方面表示剩余的164张照片的所有权归影楼,如果他们需要,要以每张20元的价格购买。
“这是我的照片,所有权是我的,影楼凭什么不还给我也不删除?想着别人手里有自己的婚纱照,心里怎么也不踏实,谁知道他们会把我的照片拿去干嘛?”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蒋先生和妻子将影楼告上法庭,要求影楼返还他们164张数码照片存储的数据资料并予以销除,在报刊上向他们赔礼道歉,并索赔12778元。西山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蒋先生和妻子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蒋先生和妻子不服,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双方为了这164张照片的所有权问题在昆明中院对薄公堂。
“这是影楼成立以来的第一起,也是唯一一起此类官司”,影楼方面表示:影楼按约给蒋先生的照片保留了一个月后,现已将照片删除,不可能归还,公司是按行业惯例操作,没有侵犯蒋先生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违法行为,在双方签订的《摄影预约单》中规定“未选中之影像作品及传统底片、样本归公司著作权所有,概不赠送”,消费者需要可出钱购买,蒋先生当时对此并没提出意见;且蒋先生未举证证实公司违约对他的照片进行处置或公司有其他不正当使用的行为发生,给他造成侵害,因此蒋先生及张女士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对此,蒋先生和妻子认为:影楼在明知这164张照片有争议的情况下,还将照片删除,有明显的故意;且张女士在《摄影预约单》上签字,认可的是预约套系的内容并非“注意事项”这一单方声明或格式条款,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摄影预约单》上影楼的单方声明或格式条款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应认定无效;且《云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规定“从事摄影、冲印的经营者提供服务后,应当将全部照片、底片、数码相机存储的数据资料交付消费者,不得自行保留和另行收取费用”,因此影楼为他们照的数据资料为他们所有,影楼无权保留或自行删除。
现此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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