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支持小潘
据了解,2008年9月3日至2009年12月21日期间,小潘在用人单位处工作,虽然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童伟律师弄清情况后,当即向绵阳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在答辩中,用人单位坚称小潘是成都某手机公司下派的职员,与自己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书,不存在劳动纠纷。
童律师认为,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而不是只凭劳动合同书。因为小潘与成都某手机公司没有实际履行合同,不存在劳动关系,而与用人单位实际形成事实上劳动关系。成都某手机公司不是劳动派遣公司,与绵阳公司也不是上下级关系。用人单位很有可能与成都某手机公司串通一气,以“派遣”形式来规避法律。
仲裁裁决支持了童伟律师的代理意见,裁决用人单位给小潘购买2008年9月至2009年12月养老保险;请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工资7260元;请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980元。
用人单位不服,向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
市中院行政庭:支持仲裁
法院调查发现,仲裁裁决用人单位给小潘购买2008年9月至2009年12月养老保险,用人单位给职工购买社保是法定义务,请求撤销无法无据。
小潘与用人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书,但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小潘在成都某手机公司签字系没有履行合同。故用人单位应该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工资7260元。
至于请求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1980元,被申请人连续工作到了2009年12月份,工龄应当连续计算,补偿费也应当是连续的。
法院支持了代理人意见,驳回了用人单位的劳动仲裁裁决撤销申请。
涪城区法院一审:驳回诉讼请求
用人单位仍然不死心,又向涪城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小潘与手机经营部没有劳动关系,小潘只与成都手机公司有劳动合同关系,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
代理律师童伟指出,绵阳某手机经营部有营业执照,而且与小潘发生了用工关系。尽管用人单位提供的离职申请表加盖有成都某手机公司印章,但不排除被告离开单位后加盖的,并且在仲裁时没有列举成都公司加盖印章的证据。
涪城区法院作出民事判决,驳回了用人单位的诉讼请求。
市中院调解:一次性补偿8000元
用人单位不服一审判决,而向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中级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中,听取了双方代理人意见,支持劳动者代理人的意见,大力推行大调解制度,说服用人单位履行法定义务,同时要求小潘适当让步,用人单位一次性补偿8000元现金。目前用人单位已一次支付完毕,并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回上诉。
童伟律师告诉记者,本案金额虽然小,但是作为劳动纠纷要涉及到仲裁、撤销、一审、二审四个程序,用人单位是穷尽了所有程序,最后以败诉告终。他希望,在劳动合同实施过程中,用人单位主动遵循《劳动法》,签订劳动合同并积极履行,而劳动者也要学会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如果劳动者确实有困难,可以申请法律援助,这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社会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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