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管理暂行规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0 16:13:35 227 人看过

第一条为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河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境内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和个人,将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用作抵押(以下简称土地抵押)的,按本规定办理。

第三条土地抵押是指土地使用者提供可供抵押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按期清偿债务担保的行为。

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抵押人,抵押债权人称为抵押权人,供抵押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称为抵押物。

第四条土地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但作为动产抵押的除外。

第五条抵押人将一宗土地分割抵押时、抵押人应将设定抵押权的状况告知抵押权人,并分别办理抵押手续。

抵押人以共有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权时,须征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并以抵押人所有的份额为限。

第六条土地抵押期不得超过土地使用者法定的使用年限,抵押人将已出租的抵押物抵押,不影响原抵押物的租赁关系。

第七条下列土地使用权不得设定抵押权:

(一)住宅,食堂、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公益事业用地;

(二)市政道路,公园、绿地等公共设施用地;

(三)应履行法定登记手续而未登记的;

(四)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有争议的。

第八条土地抵押期间,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仍由抵押人占管,并履行原土地出让合同或转让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抵押人应维护抵押物的安全、完整。抵押权人可按抵押合同的约定检查抵押人对抵押物的占管情况。

第九条土地抵押期间,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转让或再次抵押。确需转让、继承、赠与的,抵押人必须征得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并明确偿还债务本息的责任和形式。

第十条抵押人到期未能偿清债务,或者在抵押期间被宣告解散、破产的,抵押权人有权依照法律和抵押合同的规定处分抵押物,并享有优先受偿权。

第十一条土地抵押的程序:

(一)抵押人应填写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申请书,持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出让或转让合同等有关资料,向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提出抵押申请;

(二)经审查符合抵押条件的,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聘请有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对土地进行地价评估,出具地价评估报告、核发土地抵押许可证;

(三)抵押人持土地抵押许可证、地价评估报告等有关资料,与抵押权人签订抵押合同;

(四)自签订抵押合同之日起30日内,抵押双方应持抵押合同,向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设定抵押权。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向抵押双方发放抵押证明书,作为抵押的法律凭证;

(五)抵押权消灭后,抵押双方必须在15日内,到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办理土地抵押申请须提交下列附件: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申请审批表;

(二)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国有土地权属证明文件;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合同;

(四)地上建筑物权属证明;

(五)抵押人属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应提交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抵押的文件;属三资企事业的,应提交董事会同意抵押的决议,属股份制企业、集体企业的,应提供股东大会(或董事会)、职代会同意抵押的决议;

(六)申请人身份证。

第十三条抵押双方签订抵押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四条抵押合同应载明下列事项:

1.抵押人、抵押权人的名称、住所、抵押人的开户银行及帐号;

2.抵押贷款或债务金额、用途、期限、利率、支付方式、归还方式;

3.抵押物的名称、位置、数量、作价、有效使用期和权属;

4.抵押率;

5.抵押物占管人、占管方式、占管责任以及意外毁坏、灭失的风险责任;

6.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7.签约日期、地点;

8.抵押物投保的险种、险别和赔偿方法;

9.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五条凡以出让、转让方式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使用期内需抵押的,按第十一条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的,须经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补办出让手续,补交出让金后,按第十一条规定程序办理。

补交出让金确有困难的,抵押人可向市、县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缓交,经批准后签订缓交协议,明确欠交出让金数额,方可办理抵押,因偿清债务抵押结束,其土地仍按行政划拨用地进行管理。抵押人未依约偿清债务,从处分抵押物所获收入中补交出让金,正式办理出让手续,其土地纳入出让用地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抵押率最高不得超过评估价格的70%;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抵押时缓交出让金的,其抵押率最高不得超过抵押物评估价格的50%。抵押借款额与补交出让金额之和不得大于土地评估价格。

第十八条拍卖抵押物所获价款依下列顺序和原则分配:

1.支付拍卖费用和处分抵押物的其他费用;

2.扣除与抵押有关的税费;

3.偿还抵押人欠交的土地出让金;

4.偿还抵押人所欠抵押权人贷款本息及违约罚息;

5.同一抵押物设定若干抵押权的,按照设定抵押权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价款不足以偿还债务本息时,抵押权人有权另行追索;价款偿还本息有余的,应退还抵押人。

第十九条因处分抵押物而转移土地使用权的,视为土地使用权转让,由抵押人与受转让人签订土地转让合同,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交纳有关税费。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河北省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2月07日 19:1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土地使用权抵押相关文章
  • 河南省土地使用税有哪些规定?
    一、河南省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标准:根据我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只有我省城镇的土地需要征收税费,因此,土地使用税通常都指城镇土地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税额对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其税额标准按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确定,在每平方米0.6元至30元之间。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具体单位税额各地差异较大,请咨询您所在地地方税务局。二、河南省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方式: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申报:纳税人首次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前,应先在税务机关办理城镇土地使用税信息登记,填写《河南省土地使用税信息登记表》。信息登记完成后,即可办理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申报时应填写《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表》。三、河南省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时间:按《河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
    2023-03-24
    370人看过
  • 河北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行为,维护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节约、集约利用,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的城市和镇规划区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及相关管理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集体建设用地,是指乡镇企业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以及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所有土地。本办法所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是指在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出让、出租、转让、转租和抵押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为。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具备下列各项条件:(一)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依法取得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二)土地权属没有争议;(三)土地权利的行使未被
    2023-06-05
    156人看过
  • 河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管理办法的内容有哪些?
    根据我国相关规定,无论是使用土地的个人还是单位都需要依法缴纳土地使用税,因为我国土地实行集体所有制,而土地使用税的税额是根据本身实际的使用面积来定的,今天我们就来看一下河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管理办法的具体内容。河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所辖的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第三条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三)
    2023-04-19
    173人看过
  •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规定》
    发布部门:河北省人民政府发布文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0]第2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10年2月24日省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省长陈全国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规定》的决定河北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河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一、第五条修改为:“地方教育附加以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税额为依据,按百分之二的比例征收。”二、第九条修改为:“地方教育附加属于专项资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义务教育,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弥补企业剥离中小学办学经费的不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者挪用。”本决定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河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河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
    2023-06-07
    444人看过
  • 河北省土地使用税2020新政策有哪些
    一、河北省土地使用税新政策有哪些河北省土地使用税新政策有关于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税5年至10年。1、按照《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88)国税地字第015号等文件的规定,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税5年至10年。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以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为依据确定;具体免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确定。2、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3、按照规定,对于企业征用耕地,凡是已经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后开始征收城镇
    2023-03-21
    397人看过
  • 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融资是否存在违规行为
    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融资不违规,该操作本身并不违规,但是政府土地出现以下情况时是属于违规:1.未履行土地出让、划拨等供地程序,向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违规供地并登记用于抵押融资;2.将土地出让价款未交全的土地分割登记,用于抵押融资;3.将水库、公园、绿地、党政机关团体用地等违规用于抵押融资等。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有效吗?抵押国有土地使用权有效。法律规定,不得抵押的物权有土地所有权、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或医疗卫生设施等公益设施、所有权和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等。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三十三条,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
    2023-07-06
    309人看过
  • 土地使用税标准河北省具体有哪些
    一、纳税人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二、征收范围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征收。三、计税依据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四、税额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适用税额幅度如下:(一)石家庄、唐山、邯郸市市区,一元五角至三十元;(二)承德、张家口、秦皇岛、廊坊、保定、沧州、衡水、邢台市市区,一元二角至二十四元;(三)县级市市区,九角至十八元;(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六角至十二元。设区的市市区、县级市市区、县城、建制镇的范围,依照行政区划确定。五、纳税地点在应税土地所在地的地税部门缴纳。河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最新政策:河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2007年6月25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9号公布,根据2013年11月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决定》修订)第一条根据《中
    2023-03-03
    153人看过
  • 批转市土地局制订的《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管理暂行规定》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土地局制订的《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管理暂行规定》,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有计划、有秩序地推进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根据《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的计划管理。第三条出让计划在我市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指导下,根据市场需求、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地块的环境和基础设施条件、经济效益等因素确定。第四条出让年度计划由市土地局会同市规划局组织各区、县和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城市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拟订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经市建委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第五条市土地局根据批准的出让年度计划,会同城市规划、房管、市政、公用、电力等管理部门,拟订具体出让地块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
    2023-06-10
    92人看过
  • 广东省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规范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加强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土地使用权交易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因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附着物而导致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土地使用权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第四条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交易机构是土地使用权交易的服务机构,土地交易机构接受监察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第五条下列土地使用权交易,必须在土地交易机构公开进行:(一)商业、旅游、娱乐、写字楼、宾馆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不含工业厂房用地,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外)的土地使用权出让;(二)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公有经济成
    2023-06-10
    420人看过
  • 湖北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与国有土地使用证有哪些区别?
    1、所有权不同: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所有权归国家所有,集体土地使用证的所有权归集体所有;2、使用人不同:国有土地使用人可以是任何单位和个人,集体土地使用人一般是该村集体的村民或企业;3、土地用途不同:国有建设用地可用于居住、工业、商业、娱乐、办公、旅游、绿化景观等建设(用途广泛),集体建设用地只用于建设村民或村集体生产、生活所需的用房;4、使用权类型不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出让、租赁、授权经营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类型为拨用宅基地,5、使用年限不同:国有建设用地有使用年限(划拨土地除外),集体建设用地没有使用年限。一、司法解释农村土地证,是土地所有者或者土地使用者享有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法律依据;土地证上会注明该土地的地理位置、用地性质、用地面积等,拥有土地证,土地使用者即咱农民可以自己使用土地,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也可以把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或抵押来增加自己的财产性收
    2023-06-25
    431人看过
  • 《河北省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将施行
    从12月21日河北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河北全省62个县(市)有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任务,有68处内河通航水域,已登记的运输船舶近3000艘。为保证内河航运安全,《河北省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将于明年1月1日施行,填补了我省在内河交通安全管理领域没有地方规章的空白,为依法加强我省内河交通安全管理、促进水路交通健康安全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规定》明确了船长小于5米的船舶的具体管理办法,包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等具体操作流程,使这部分船舶走向依法管理的轨道。《规定》明确,开敞式快艇、游乐船应当保证船上人员全部穿戴救生衣后,方可开船;游乐船、漂流船艇(筏)应当在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划定的水域范围内从事营业性活动,避免造成功能交叉,发生危险。《规定》明确,不按规定对船舶实施登记、检验的,不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不按规定履行救助责任的,如果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
    2023-06-08
    215人看过
  • 大冶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部门: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国有土地市场管理,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地产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关联法规: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招标,是指招标人为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按本办法的规定,由投标人竞投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本办法所称拍卖,是指拍卖人为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按本办法的规定,以公开竞价方式,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最高应价者的行为。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人、拍卖人,是指实施招标、拍卖土地的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竞投人、竞买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但投标、招标公告或邀请书对竞投人、竞买人的范围有限制规定的,依据其规定。第五条本
    2023-06-07
    191人看过
  • 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地上附着物的抵押
    我国的国有土地所有权不得买卖,土地使用权可以有偿转让。由于房屋与土地不可分离,所以在以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应当将该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要注意两点,一是如果该国有土地使用权是由国家划拨取得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在拍卖房地产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才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二是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订立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财产。在拍卖该抵押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时,可以将新增的房屋一同拍卖,但对新增房屋拍卖的价款,抵押权人没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2023-04-22
    188人看过
  • 抵押土地和抵押土地使用权有什么区别
    抵押土地和抵押土地使用权有什么区别?1。土地抵押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以土地使用权作为债权的担保,不转让土地所有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有权依法处分土地使用权,并享有优先受偿权。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与该房屋占用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但划拨土地使用权必须经过国土资源部门审批,现在审批手续和抵押登记手续合二为一。3。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权;(二)耕地、宅基地、私人土地、私人山丘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三)学校等公益性机构和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幼儿园、医院;(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五)依法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依法不能抵押的其他财产。相关法律知识: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前提和准备。以出让、租赁、入股等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必须与地上建筑物一并抵押。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土地使用权抵押应当评估。(一)抵
    2023-05-02
    398人看过
换一批
#抵押担保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土地使用权抵押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土地使用权作为清偿债务的担保,而不转移占有的行为。土地使用权抵押关系成立后,债务人到期不能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得申请人民法院拍卖作为抵押物的土地.使用权,以拍卖款抵偿债务,如有剩余,应退还给抵押人,... 更多>

    • 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土地上附着物的抵押
      福建在线咨询 2022-10-29
      我国的国有土地所有权不得买卖,土地使用权可以有偿转让。由于房屋与土地不可分离,所以在以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应当将该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要注意两点,一是如果该国有土地使用权是由国家划拨取得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在拍卖房地产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才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二是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订立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财产。在拍卖该抵押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 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吗抵押权人应履行什么义务
      甘肃在线咨询 2022-02-13
      1、国有的可以抵押,集体的不可以2、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应到县级国土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持双方有效证件、协议、土地使用证。有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和继承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规定如下第三十三条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第三十四条土地使用权抵押,抵押人
    • 土地使用权抵押办理程序是什么,土地使用权抵押怎么办理?
      澳门在线咨询 2023-06-11
      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办理程序: 1、集体土地所有者出具同意抵押的证明; 2、对抵押的土地使用权进行地价评估; 3、确认土地估价结果; 4、抵押双方签订抵押合同; 5、申请抵押登记; 6、审核、登记; 7、核发抵押证明书。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 土地使用权设立抵押权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如何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
      河北在线咨询 2022-02-15
      土地使用权设立抵押权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在抵押合同签订后15日内,将被抵押土地使用证、抵押合同、地价评估及确认报告,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件共同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抵押登记,一方到场申请抵押登记的必须持有对方授权委托文件。 申请登记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分别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以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提交土地管理部门确认的抵押的土地使用出让金额证明。 二、以房屋及其占有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抵押
    • 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管理办法规定抵押证明要有哪些内容
      澳门在线咨询 2023-11-29
      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管理办法当中规定的抵押证明要写清楚的内容包括抵押权人的名称,地址,抵押人的名称,地址,抵押宗地的座落、图号、地号,抵押面积,抵押金额和期限,其他约定的条件以及填发机关及发证日期等。土地使用权的抵押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否则是不予办理抵押登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