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终止要注意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3-20 16:52:27 331 人看过

1、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一方在合同期限届满时,强迫对方续订合同。企业劳动合同期满即行终止,不存在任何附带条件。确定是因生产或工作的需要,可以续订合同,但必须征得双方当事人的同意,任何一方无权强迫另一方续订合同。否则,所续订的合同是无效的,续订行为本身也是违法的。

2、合同到期后,双方当事人即不办理续订合同手续,也不终止合同,继续保持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这种情况的出现,往往是源于双方当事人或一方当事人的法律意识淡薄。保持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往往会给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带来损害,因为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3、双方当事人在办理续订手续时不合法或不完备。比如,合同期限届满后,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协商,不经劳动者签字,而是由他人代为办理。通过这种方式续订的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对企业会危害无穷。劳动者一方一旦不承认续订合同的有效性,或采取不辞而别的行为,企业的损失无从追究。

合同到期后,劳动者继续在原单位上班,未续签劳动合同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原合同终止日起应支付双倍工资,如超过一年未签则视为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一点需要用人单位特别注意。

一、合同终止是否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终止如果存在违约情形就需要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类型有: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采取补救措施的违约责任、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违约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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